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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4. 犯罪預防與管理

決議序號: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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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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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四、監外自主作業應擴大適用:
決議內容
(二)國營企業開放名額給予復歸處遇者:監外自主作業合作廠商得來不易,建請各縣市國營企業開放部份工作名額給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
問題與背景
有鑑受刑人在監生活規律,與社會環境隔絕,於出獄之後忽然得到完全的自由,其間相差幅度太大,極易再犯,若能在其即將出獄時,提早至監外從事工作,與未來職場接軌,有助其適應社會生活、提升就業職能、減少再犯。而自主監外作業即是讓受刑人在半制約與支持下,漸進學習調適回歸社會的心態與就業職能訓練,讓有心改過的人獲得最大的支持,相較於受刑人於期滿後直接從監獄回到社會,更能減少對治安的衝擊。
依據106年3月13日修正之「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規定,符合(1)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2)最近1年無違規紀錄、(3)經派工監獄考核高過3個月、(4)1年內即將假釋或期滿出獄之4項情形者,且經矯正機關遴選並陳報矯正署核准後,即可參加自主監外作業,俾讓受刑人在出獄前即可於低度戒護狀況下,從事監外作業,在出監前學習實用技能,與企業主建立信任關係。又因監外自主作業合作廠商得來不易,爰此期望透過國營事業開放部分工作名額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
評估與對策
一、 本部經邀集所屬各國營事業機構開會研商後,依評估意見認尚難提供復歸處遇者相關實習機會,主要理由如下:(有關詳細評估內容前於107年1月提供在案)
(一)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工作性質多具專業(技術)性,員工之養成需經長期培訓,甚或需取得相關專業證照始能在現場操作;又其工作內容亦具封閉性及稀少性,所習得之專業技能尚難銜接外界就業市場。
(二)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之工作及環境均具危險性,員工工作常需處於高溫、噪音或高空等環境下,基於工安法規及人身安全考量,不宜提供短期實習工作。
二、 茲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須以公開甄試方式辦理,錄取人員經訓練(實習)考核合格後,予以正式派(僱)用,爰如民眾有意願進入國營事業機構服務,均可依報考資格報名參加相關甄試。
三、 綜上,鑒於本部國營事業之工作性質特殊且受限相關法令規定,本點次(71-4-2)決議內容經本部評估結果認為尚不可行,建議解除追蹤。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依109年4月30日羅政務委員秉成主持之研商推動司法改革跨部會工作會議決議辦理
進度回報
106-12-25執行狀態
邀集本部所屬事業機構開會研商並詳實評估本案可能性
107-01-16執行狀態
本案意見簽奉核可
107-01-18執行狀態
將本案意見提供羅政務委員辦公室
109-05-05執行狀態
建議解除追蹤
決議序號: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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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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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四、監外自主作業應擴大適用:
決議內容
(二)國營企業開放名額給予復歸處遇者:監外自主作業合作廠商得來不易,建請各縣市國營企業開放部份工作名額給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
問題與背景
有鑑受刑人在監生活規律,與社會環境隔絕,於出獄之後忽然得到完全的自由,其間相差幅度太大,極易再犯,若能在其即將出獄時,提早至監外從事工作,與未來職場接軌,有助其適應社會生活、提升就業職能、減少再犯。而自主監外作業即是讓受刑人在半制約與支持下,漸進學習調適回歸社會的心態與就業職能訓練,讓有心改過的人獲得最大的支持,相較於受刑人於期滿後直接從監獄回到社會,更能減少對治安的衝擊。
依據106年3月13日修正之「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規定,符合(1)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2)最近1年無違規紀錄、(3)經派工監獄考核高過3個月、(4)1年內即將假釋或期滿出獄之4項情形者,且經矯正機關遴選並陳報矯正署核准後,即可參加自主監外作業,俾讓受刑人在出獄前即可於低度戒護狀況下,從事監外作業,在出監前學習實用技能,與企業主建立信任關係。又因監外自主作業合作廠商得來不易,爰此期望透過國營事業開放部分工作名額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
評估與對策
一、為人員在監所期間提供實習機會部分:
(一)本部所屬國營事業工作具危險性,需經專業訓練或有證照人員方得以於現場操作,各公司情形如下:
1、台糖公司:
該公司工作多為農場經營,近年並增加健康產業發展相關工作,均需具備相關專業及證照,並接受必要之職業安全訓練及食品安全衛生等課程以保障員工安全及社會大眾健康。
2、台電公司:
該公司為綜合電業,工作多為電力技術相關業務,危險性高且須於高溫、噪音或高空環境工作。工作人員均需受過長時間嚴格專業訓練,並持有指定證照後,才能至單位進行工作訓練,前述訓練均須合格後,始能正式僱用。
3、台灣中油公司:
該公司為石油業,包羅上、中、下游之探勘、開採、煉製、銷售等各項業務,操作工場屬高溫高壓作業環境,工場幅員遼闊,各項作業環環相扣,稍有不慎即可能釀成重大災禍,並危及工作人員之生命安全,故該公司操作人員多須具備專業證照方得進行現場操作,以符相關工安法規。
4、台水公司:
該公司為開發自來水水源,建設供水設施及供應全省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之事業單位,主要業務多以技術、工程類為主要範疇:如淨水場站輪班操作、藥劑施加、供水加壓、機電維護、測漏、取水化驗、監造等工作,工作性質皆具有一定之危險性,必須經過長期培訓並累積一定的實務經驗,再取得相關證照後始得上線操作及執行相關業務。
各國營事業之工作內容均屬危險性工作,且相關人員需取得相關證照或經過較長時間培訓,方得以作業,以其等人員於1年內即將假釋或期滿出獄,恐無法有完整培訓歷程,考量未受長時間專業訓練之人員,除無法勝任工作外,在相關工作場域行動,仍有發生工安之危險性,危及其等人員生命安全。
(二)又本部所屬國營事業工作內容較具封閉性及稀少性,所需技能與外界就業市場所需之技能迥異,實習結束並出獄後,尚難與一般就業市場銜接,爰此,似無法達到本項政策目的係為讓其透過實習可取得一技之長,以便後續求職。
(三)綜上,本部所屬各國營事業機構,因業務範疇及技能需求非短期實習即可習得,另顧及相關工安要求,並考量其等人身安全因素,實難提供復歸處遇者相關實習機會。
二、為人員出監以後提供職缺以復歸社會部分:
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略以:「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式行之。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依前開規定,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亦無提供其他任何弱勢團體毋須經公開招考得以直接進用之工作機會。
爰此,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之進用均須經公開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員經訓練、實習、考核合格後,予以派(僱)用,尚無法直接提供部分名額進用復歸處遇者,惟非常歡迎渠等如符合報考資格,可報名參加相關甄試。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9-01-30執行狀態
建議解除列管
決議序號: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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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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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四、監外自主作業應擴大適用:
決議內容
(二)國營企業開放名額給予復歸處遇者:監外自主作業合作廠商得來不易,建請各縣市國營企業開放部份工作名額給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
問題與背景
有鑑受刑人在監生活規律,與社會環境隔絕,於出獄之後忽然得到完全的自由,其間相差幅度太大,極易再犯,若能在其即將出獄時,提早至監外從事工作,與未來職場接軌,有助其適應社會生活、提升就業職能、減少再犯。而自主監外作業即是讓受刑人在半制約與支持下,漸進學習調適回歸社會的心態與就業職能訓練,讓有心改過的人獲得最大的支持,相較於受刑人於期滿後直接從監獄回到社會,更能減少對治安的衝擊。
依據106年3月13日修正之「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規定,符合(1)健康情形適於監外作業、(2)最近1年無違規紀錄、(3)經派工監獄考核高過3個月、(4)1年內即將假釋或期滿出獄之4項情形者,且經矯正機關遴選並陳報矯正署核准後,即可參加自主監外作業,俾讓受刑人在出獄前即可於低度戒護狀況下,從事監外作業,在出監前學習實用技能,與企業主建立信任關係。又因監外自主作業合作廠商得來不易,爰此期望透過國營事業開放部分工作名額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
評估與對策
一、為人員在監所期間提供實習機會部分:
(一)本部所屬國營事業工作具危險性,需經專業訓練或有證照人員方得以於現場操作,各公司情形如下:
1、台糖公司:
該公司工作多為農場經營,近年並增加健康產業發展相關工作,均需具備相關專業及證照,並接受必要之職業安全訓練及食品安全衛生等課程以保障員工安全及社會大眾健康。
2、台電公司:
該公司為綜合電業,工作多為電力技術相關業務,危險性高且須於高溫、噪音或高空環境工作。工作人員均需受過長時間嚴格專業訓練,並持有指定證照後,才能至單位進行工作訓練,前述訓練均須合格後,始能正式僱用。
3、台灣中油公司:
該公司為石油業,包羅上、中、下游之探勘、開採、煉製、銷售等各項業務,操作工場屬高溫高壓作業環境,工場幅員遼闊,各項作業環環相扣,稍有不慎即可能釀成重大災禍,並危及工作人員之生命安全,故該公司操作人員多須具備專業證照方得進行現場操作,以符相關工安法規。
4、台水公司:
該公司為開發自來水水源,建設供水設施及供應全省公共給水、工業用水之事業單位,主要業務多以技術、工程類為主要範疇:如淨水場站輪班操作、藥劑施加、供水加壓、機電維護、測漏、取水化驗、監造等工作,工作性質皆具有一定之危險性,必須經過長期培訓並累積一定的實務經驗,再取得相關證照後始得上線操作及執行相關業務。
各國營事業之工作內容均屬危險性工作,且相關人員需取得相關證照或經過較長時間培訓,方得以作業,以其等人員於1年內即將假釋或期滿出獄,恐無法有完整培訓歷程,考量未受長時間專業訓練之人員,除無法勝任工作外,在相關工作場域行動,仍有發生工安之危險性,危及其等人員生命安全。
(二)又本部所屬國營事業工作內容較具封閉性及稀少性,所需技能與外界就業市場所需之技能迥異,實習結束並出獄後,尚難與一般就業市場銜接,爰此,似無法達到本項政策目的係為讓其透過實習可取得一技之長,以便後續求職。
(三)綜上,本部所屬各國營事業機構,因業務範疇及技能需求非短期實習即可習得,另顧及相關工安要求,並考量其等人身安全因素,實難提供復歸處遇者相關實習機會。
二、為人員出監以後提供職缺以復歸社會部分:
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略以:「國營事業人員之進用,除特殊技術及重要管理人員外,應以公開甄試方式行之。前項甄試,以筆試為原則。」依前開規定,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亦無提供其他任何弱勢團體毋須經公開招考得以直接進用之工作機會。
爰此,本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之進用均須經公開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員經訓練、實習、考核合格後,予以派(僱)用,尚無法直接提供部分名額進用復歸處遇者,惟非常歡迎渠等如符合報考資格,可報名參加相關甄試。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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