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院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
::: 現在位置:首頁 / 決議總覽 /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4. 犯罪預防與管理

決議序號:71-4-2
timer_off解除追蹤
?
主辦機關:交通部
timer_off解除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協辦機關: 無
四、監外自主作業應擴大適用:
決議內容
(二)國營企業開放名額給予復歸處遇者:監外自主作業合作廠商得來不易,建請各縣市國營企業開放部份工作名額給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
問題與背景
一、建立受刑人自主生活能力,成功銜接社會。
二、依據行政院106年11月28日「司法改革跨部會決議研商會議」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序號071之四(71-4-2)略以,建議各國營企業開放部分工作名額給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引進採建教合作之培訓、實習、工作,讓復歸處遇者獲得生活津貼,並從中習得一技之長。
評估與對策
本案經會請本部3家國營事業研議後,執行評估如下: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一)進用人員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1條規定,以公開、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甄試作業,謹先陳明。
(二)另郵政公司各級郵局辦理儲匯、壽險及代銷基金等項業務係屬高度監理且具高度專業性之金融業務,除符合資格之限定條件外,亦應通過相關證照檢測,取得執行業務資格。爰此,復歸處遇者不宜擔任涉及郵政公司前述業務之工作項目。
二、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一)機場公司係機場經營管理單位,為確保機場旅客、作業人員、航空器與設施設備安全,機場內人員通行皆須遵循民用航空保安管理法、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及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管理規定辦理。
(二)基於上開機場航空保安進出作業及工作證相關規定,若開放工作或實習名額予監外自主作業之受刑人,雖依受刑人監外作業實施辦法,可從事監外自主作業受刑人雖非重大刑犯且刑期較短。惟若從事監外自主作業受刑人曾犯下偽造或變造文件資料、走私販運違禁物品、煽惑群眾滋事或妨礙公務執行…等犯行,仍恐有違機場航空安全之虞,不宜於管制區內工作。
(三)考量機場公司執行勤務區域,皆涉及機場場域各處,包括管制區及非管制區(塔台除外),倘限制人員僅於非管制區工作,將難以執行勤務工作及相關訓練。
(四)機場公司辦理人員招募甄選及實習人員選用,若限制復歸處遇者犯罪類型,排除上述第2點犯罪類型人員,則有違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之虞。
(五)綜上,機場公司基於國際機場營運安全及場域通行相關規定,爰不宜開放部分工作或實習名額予復歸處遇者。
三、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一)港務公司為國際商港港口經營管理單位,為確保旅客、作業人員、港口設施設備安全,人員通行皆須遵循相關進出管制作業規定辦理。基於前開港口管制進出作業相關規定,若開放具偽造或變文件資料、走私販運等犯行之復歸處遇者實習,恐影響港口安全。
(二)另港務公司係依商港法規定,負責國際商港之經營及管理之組織,爰復歸處遇者即使至港務公司實習,並經過相關訓練後,至他公司工作,恐因業務性質及作業型態不同,亦無法學以致用。
(三)綜上,港務公司基於港口安全及復歸處遇者之就業訓練實務需要,爰建請不予開放實習名額。
四、本案本部3家國營事業因業務屬性特殊且具一定機密性、所需工作技能特殊等因素,爰無法開放部分工作名額給予監所內的復歸處遇者。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一、國營事業管理法
二、民用航空保安管理法
三、民航機場管制區進出管制作業規定
四、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通行工作證管理規定
五、商港法
進度回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