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問題說明
一、有關警察任務及職權等規定內容過於廣泛及不明確,以致近年來相關行政機關認為警察機關具有強而有力之執行力,為利本身業務推動,未與本部警政署協商,或未接納其意見,仍強行將警察職務協助明文納入各該管法規,迄今已累計達186種之多,加重警察勤(業)務工作負擔,且造成主從不分、權責不明。
二、警察人員教育依據警察教育條例區分為養成、進修及深造教育等3種,分別由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辦理。各種警察教育又根據各警察階層辦理相關班期。現況各班期均落實辦理招訓,惟深造教育之「警監班」(訓練對象警正一階及薦任第九職等中高階警察人員)於94年因配合當時治安任務需求停止招訓,復因97年考試院發布實施「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後,警正晉升警監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爰未再辦理招訓。
貳、背景說明
警察法自民國42年6月15日公布施行以來,其間雖曾於75年、86年、91年5月及6月進行4次修正,但卻僅為因應其他法律制定而配合文字增修。而近年來,消防、海巡及移民等機關陸續由本部警政署移出,我國的政經情勢及社會環境已發生明顯變化,現行警察法規定內容與現實狀況已有不符,亟待檢討修正。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修訂警察法
(一)除針對該法顯不合時宜之法條予以修改外,考量警察任務規範之範圍過於廣泛,與國家任務及整體行政機能相當,而今各層級政府機關已步入常軌,各項行政法規也燦然完備,必須重新釐定警察任務。
(二)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0號解釋意旨,警察法僅具組織法之劃定職權與管轄事務之性質,欠缺行為法之功能,不足以作為發布限制人民自由及權利之警察命令之授權依據,故有關警察職權必須調整修正。
(三)107年2月8日召開本部「警察法研修諮詢小組」第1次會議(以下簡稱諮詢會議),邀請中央警察大學梁添盛院長、章光明教授、林裕順教授、林明昕教授等專家學者(以下簡稱諮詢委員),針對警察法研修大體討論。
(四)107年3月6日召開本部警政署「警察法研修工作小組」第1次會議(以下簡稱工作會議),初步研擬警察法之題綱(內容)。
(五)107年3月8日函請本部警政署各單位審慎檢視警察法內容,並就該管有關部分研提意見送還彙辦。
(六)107年3月27日本部警政署召開「警察法研修題綱」簡報會議,由主席裁(指)示確立現行警察法研修方向及題綱。
(七)本部警政署於107年5月1日、4日及8日,分3梯次拜會梁添盛等6位諮詢委員,針對研擬之「警察法研修題綱」研修方向或架構提出討論。參酌委員訪談意見、德日警察法體例,及我國當前警察實務運作情形,於107年5月21日簽奉核准修正「警察法修正架構」。
(八)本部警政署於107年6月27日召開工作會議加以檢視研擬之「警察法修正架構」有無修正建議,及對於警察實務運作窒礙難行之處應如何因應等議題。
(九)107年7月18日召開第2次諮詢會議,針對本部警政署研提「警察法修正架構」及對於警察實務運作窒礙難行之處充分討論。
(十)107年8月9日本部警政署初步完成「警察法修正條文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對照表(研擬版)及警察法修正條文草案(討論版)」,於107年8月15日函請各諮詢委員就條文內容協助審查。107年9月6日整合各委員之審查意見後,重新研擬「警察法0918版修正條文草案」,107年9月26日再次送予各委員就條文內容協助審查。
(十一)參據各委員「警察法0918版修正條文草案」審查意見,修正完成「警察法1015版修正條文草案」並召開該署第3次工作會議。會後修改部分條文內容,並請協助確認。
(十二)為利日後實務運作,本部警政署107年11月1日再函請各警察機關主官協助檢視本法草案第二條條文(有關警察任務及執行協助要件)並提供具體研修意見。
(十三)107年12月24日召開第3次諮詢會議,會後整合本部及專家學者意見,就修正草案之條文內容作通盤檢視;擬定修正草案及擬處說明、修正架構綱要及會議紀錄函送本部警政署警察法研修工作小組,將參照委員意見及擬處說明,研擬具體條文及應辦事項後,再據以研擬「警察法修正草案(最終版)」送陳。
(十四)經參據本部「警察法研修諮詢小組」第3次會議逐字稿紀錄,初步整合各委員及工作小組意見,研提擬處說明,並配合修正警察法架構綱要(草案),並於108年2月25日函送警政署警察法研修工作小組參辦。
(十五)本部警政署彙整警察法研修工作小組之修正意見,並據以研擬修正草案條文內容及立法理由,於108年6月25日警署行字第10801060051號函請各警察機關、中央警察大學等提供修正意見。
(十六)本部警政署於110年12月3日召開第4次諮詢會議,並於111年2月23日完成警察法修正草案送本部法規委員會辦理法制作業審查事宜,並經該會彙整相關機關(單位)意見後,於111年8月8日及同年10月12日召開2次警察法修正草案審查會議。
二、落實警察教育條例各階層警察人員之教育訓練
(一)警察教育條例所訂之養成教育、進修教育(含巡佐班、警佐班)及深造教育(警正班),由本署及中央警察大學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賡續辦理,以培育優質警察人力。
(二)為強化落實各階層警察人員教育訓練,本署採取以下措施:
1、參加外部訓練:
(1)薦送中高階警察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之升官等訓練:107年度全國警察機關共薦送72人參加薦任(警正)晉升簡任(警監)官等訓練;108年度全國警察機關共薦送86人參加薦任(警正)晉升簡任(警監)官等訓練。
(2)薦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辦理之各種中高階公務人員訓練班期:107年度薦送參訓16項班期、33人次;108年度薦送參訓17項班期、20人次。
2、本署107年辦理訓練班期如下:(均持續列每年常態辦理班次)
(1)警佐班。
(2)警正班。
(3)縣市警察局候用分局長班。
(4)高階警政首長策略領導研習班。
(5)針對各警察職務辦理刑事人員、少年警察、警察幹部勤務規劃、維安特勤隊、特殊任務警力、外事警察反恐談判、交通警察幹部、後勤業務、港區安全維護、婦幼安全工作、勤務指揮管制、督察幹部……等專業班。
(6) 以上107年共辦理63班期,調訓人數1萬2,869人;108年共辦理62班期,調訓人數1萬1,594人。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確認警察任務範圍
修正警察任務條款,藉以凸顯警察地位、專業形象及真正之功能性,避免警察任務毫無界限。
二、調整修正警察職權
修正警察職權範疇,俾與其他行政機關職權有較明顯的界線區隔,避免增加警察協辦業務內容。
三、各階層警察人員核心職能教育訓練
培養各階層警察人員具備應有之核心職能及擔任主管職務或升任中高階人員知能,並強化高階警政首長策略領導與創新管理思維。
近期(半年內)
長期(二年以上)
本案如僅針對警察法顯不合時宜之法條,因內容變動較小,立法過程中所遭遇之阻礙較低,可儘速推動完成修法;惟「警察法」為警察之根本大法,因涉及政策層面廣泛,其規範內容涉及警察之角色定位,如任務與職權範圍、中央與地方警察權限劃分,以及組織體制、指揮監督、官制官規、教育、預算制度與檢警關係等層面,其修正事宜攸關警政之未來發展至鉅,必須審慎將事,故研修進度修正如下:
一、第1階段:107年1月16日成立研修諮詢小組,預定於2年內內完成修正草案初稿。
二、第2階段:鑑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自109年初爆發,本部警政署及各警察機關即投入大量警力協助防堵疫情至今,相關研修作業將俟疫情趨緩後,延續召開相關會議並按法制作業程序完成修正草案,於112年底前報行政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