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觀護人之員額不足,案件負荷量重:觀護人法定員額257名,預算員額224名(含主任觀護人19名),106年12月底地檢署實際執行案件觀護人人數為193名(扣除主任觀護人19名、缺額3名、留職停薪3名、調部辦事5名、調高檢署辦事1名)。觀護人每年受理各類型案件10萬餘件,每位觀護人每年平均受理各類型案件量合計500餘件。106年12月受理案件數(未結+終結)為:保護管束案件26,690件,社會勞動案件7,625件,緩起訴社區處遇案件18,186件,附條件緩刑社區處遇案件3,404件,合計各類型案件為55,905件,每位觀護人每月平均受理各類型案件量合計290件。案件量沉重及其他行政業務繁多,已不堪負荷。
二、司法保護業務擴張迅速,觀護業務繁重:現行實務運作觀護人工作範疇約可分為三大類,包括:各類保護管束案件、社區處遇案件及司法保護業務。近年社區處遇及司法保護業務發展快速,現有觀護人除觀護案件負荷龐大,相關司法保護行政業務亦造成觀護業務負荷量遽增。
三、未編制心理師專業人員,不利於處遇成效:現行觀護實務遇到酒癮、毒癮、監護或精神疾病案件,無法運用一般輔導技術協助,且晤談效果不佳,惟觀護人室並未編制心理師提供心理諮商、心理衡鑑等協助,不利於處遇成效。
四、觀護佐理員未正式納編,迭生困擾:執行社會勞動業務之觀護佐理員,自98年9月開辦起迄今,各地檢署仍以1年1聘之委外派遣人力方式招標續約,觀護佐理員現有委外派遣人力計228名。彼等既無公務員身分,又無升遷保障,用人取才極為不利。得標廠商利潤甚微,導致每年年終招標,甚難順利銜接,致生困擾。
五、性侵害加害者科技監控案件逐年成長,現有人力負荷吃緊:依據臺灣高等檢察署統計監控業務案件數逐年成長20%以上,現行執行主體為各地方檢察署觀護人,以兼辦方式輪值執行。科技設備監控係為全年無休、日夜24小時均需執行之業務。
六、民眾對性侵害案件有高度及密集監控之執行期待:現有執行主體觀護人恐因案件及行政業務負荷過重,造成執行延誤之風險。亟需增加觀護人員額,以利加強對於性侵害重大案件之處遇措施,達到建構嚴密之社會安全網之目的。
法務部認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擬具作為如下:
本部認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擬具作為如下:
一、政府應適度調整觀護人力、資源,編制心理師等專業人員部分:
(一)依據行政院71年12月21日台71人政貳字第36631號函,觀護人員額設置標準為每位觀護人每月需辦理92件保護管束案件,又依法務部82年8月16日核定觀護人案件負荷量以每人每月150件為計算標準,現行案件量已遠遠高於觀護人所能負擔。106年12月份受理案件數合計各類型案件為55,905件,合理員額為373名,扣除現有觀護人預算員額205名(不含主任觀護人19名),尚需新增觀護人員額168名。
(二)法院組織法第67條修正案業於106年6月14日公布實施,觀護人室增置臨床心理師、佐理員。
(三)雖業經修法增置臨床心理師、佐理員等專業人員,惟現有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預算員額皆為0名,觀護佐理員現有委外派遣人力計228名。
(四)受限於總員額控管,補充觀護人、臨床心理師或佐理員之預算員額需求量大,需行政院人事總處支持,才能適度調整觀護人力,增加預算員額。
二、加強對於性侵害等重大案件之處遇措施,建構嚴密之社會安全網部分:
(一)持續依據「法務部所屬檢察、矯正機關強化監控與輔導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付保護管束行動方案」辦理,處遇措施如下。
1.落實評估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測謊、監控時段不得外出等處遇措施。
2.配合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督促受保護管束人按時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
3.定期召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
(二)加強性侵害專股觀護人訓練,強化觀護人應變處理能力及警覺性。
(三)針對有故意拆除、損壞、隱匿、阻斷科技監控設備、未保持科技監控隨身設備正常運作之電力或有事實足認有再犯罪之虞者,本部業於105年8月30日在衛生福利部研擬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會議提案增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1條之1草案,增訂有關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之相關規定,並於衛生福利部106年5月9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第10次會議」提案討論通過;該法由衛生福利部全盤研議修正中。
(四)建立各防治網絡機關聯繫機制,及時通報查緝防制脫管再犯,建構嚴密之社會安全網。
近期(半年內)
一、法律修訂期程:法院組織法第67條修正案業於106年6月14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二、加強對於性侵害等重大案件之處遇措施,建構嚴密之社會安全網部分:(一)持續依據「法務部所屬檢察、矯正機關強化監控與輔導性侵害及性騷擾案件付保護管束行動方案」辦理。1.落實評估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測謊、監控時段不得外出等處遇措施。2.配合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督促受保護管束人按時接受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3.定期召開社區監督輔導小組會議。(二)建立各防治網絡機關聯繫機制,及時通報查緝防制脫管再犯,建構嚴密之社會安全網。
長期(二年以上)
受限於總員額控管,有待積極爭取補充觀護人、臨床心理師、佐理員等預算員額。
長期(二年以上)
持續加強對於性侵害等重大案件之處遇措施,建構嚴密之社會安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