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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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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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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保護司
協辦機關: 司法院、衛福部、內政部、國防部、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
決議內容
並請法務部就現行保安處分規定有無缺失,通盤檢討保安處分執行法。
問題與背景
一、現行保安處分執行法自民國五十二年七月三日公布施行,距今已50餘年,其間雖修正,惟均僅就部分條文做有限度之變動。需要通盤檢討現行制度的缺失,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汲取國外具有成效的作法,實驗並修正成適合本土化的模式,保安處分類型、救濟程序、執行方法等有通盤檢討之必要。
二、有關強制工作之實務運作,由矯正機關檢具相關事證,報請法務部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後,由檢察官依法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免除;而現行實務檢察官對於個別案件,是否向法院聲請免予繼續執行,仍有裁量空間,且見解未盡相同,致執行強制工作期間有長短之差別。
三、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司法處遇應具最後手段性,少年法院應考量兒少年齡與身心發展狀況,減少司法處遇造成高度負面標籤效應,宜限制過早進入矯正機關。
四、酗酒禁戒處分之執行,係由各地檢署與一般醫療院所合作辦理,目前未有禁戒處分人收容於矯正機關內。矯正機關辦理酒駕(酒癮)收容人處遇之困境如下:
(一)酒駕入監執行人數攀升且進出監所頻繁,造成矯正機關推動 長期性、連續性處遇課程或療程之困難。
(二)酒癮戒斷急性症狀造成戒護管理高度風險,不堪負荷。
(三)現學界及醫界針對戒癮治療模式及實務程序,尚未有一致性共識。
(四)研究顯示藥物與諮商併用,能增進酒癮治療效果,惟目前各矯正機關臨床心理師預算員額僅43名,人力明顯不足。
五、監護處分之執行,係由各地檢署與一般醫療院所合作辦理,目前未有監護處分人收容於矯正機關內。按法務部89年3月9日法檢字第000780號函示意旨,各級檢察機關處理監護處分案件應依規定,將受監護處分人送往醫療機構醫護。次按94年8月24日法檢字第0940803419號函示,就監護處分具治療意義,非屬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故監護處分係以治療及保護為重,非以剝奪人身自由為目的,監護處所應在醫療機構,不宜於執行自由刑之矯正機關執行。
六、強制治療處所應為公私立醫療機構
(一)為配合刑法第91條之1自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對性侵害加害人改採刑後強制治療之制度,並符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有關強制治療處所應設於公私立醫療機構之規定,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規劃騰出現有病房,收治經法院裁定之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以醫療委外方式委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辦理。
(二)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8條規定,強制治療處所為公私立醫療機構,惟醫療機構承作意願低,醫療機構職員及當地民意反彈。
評估與對策
本部認同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擬具作為如下:
一、委託學者進行保安處分制度之檢討專題研究
(一)多年未修法,涉及制度層面廣大,牽涉矯正署及檢察司業務,擬研議委外學者研究通盤檢討。
(二)期待透過研究,提出符合現代刑事政策潮流的構思,建構出全面性的、嶄新的機制與作法,發展出具有實用性之犯罪預防策略,落實我國刑事政策治療與保護之特色,有效地達成更生人社會復歸的期待,以減緩監所超收的壓力。
(三)本部於106年4月20日召開保安處分執行法研商會議,本部擬評估辦理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案之委外研究。
二、需籌措研究經費,以利評估辦理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案之委外學者進行研究。行政院控管本部年度研究經費不得多於前年度之研究經費,本部管控各單位年度研究經費不得多於前年度之研究經費,以致於籌措研究案經費困難。
預估期程
長期
一、涉及制度層面廣大,需進行統合彙整,有待委外學者研究通盤檢討。
二、需協調部外單位及擬修正法條繁多,修法期程難定。
三、需籌措研究經費,以利評估辦理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案之委外學者進行研究,委外研究及修法期程需2年以上。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4-20召開保安處分執行法研商會議
本部擬評估辦理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案之委外研究需籌措研究經費約200至300萬元,以利評估辦理保安處分執行法修正案之委外學者進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