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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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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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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
決議內容
為確保婦幼安全,使警察機關能立即拘捕剪斷電子腳鐐之性侵逃犯,請衛福部在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時,增訂賦予警察機關逕行拘提之規定。
問題與背景
現行針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第3項付保護管束且經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加害人故意拆除、損壞、隱匿、阻斷科技監控設備而情況急迫者,並未有立即介入措施,恐無法遏止其再犯罪。
評估與對策
針對司改委員國是會議決議,本部敬表同意,爰法務部參照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建議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增訂第35條規定,加害人有前揭情事,經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通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之;拘提後將加害人限制於適當處所,並儘速聯繫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立即為恢復電力、更換新品等確保科技監控設備有效性之處置,必要時,由觀護人報請檢察官撤銷假釋或命其遵守特定降低再犯危險之規範,本部業納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並討論確認完竣,以確保社會大眾之人身安全。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相關資料
研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第10次會議紀錄。
進度回報
107-01-31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全文修正草案
有關請本部在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時,增訂賦予警察機關逕行拘提之規定案,業納入本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草案第35條第1項規定「前條付保護管束,且經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加害人,故意拆除、損壞、隱匿、阻斷科技監控設備,經該管檢察署通報警察機關,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執行拘提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拘票者,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