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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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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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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衛福部、內政部【警政署】
決議內容
二、比照現有「家暴安全防護網」之高危機案件網絡會議,就「重大兒虐案件」研議建構以檢察體系為主導之網絡,強化現行兒童保護機制。
問題與背景
一、兒少若未就學或就托,生活大部分時間都在家庭中,主要照顧者或家庭成員若為施虐者,實不易被發現或通報。年幼兒童身心較為脆弱,亦缺乏自保或求助的能力或管道,兼以若家中有家庭暴力、藥酒癮濫用或成癮、精神疾病或自殺等施虐風險因子,倘家庭發生兒虐,年幼兒童所受到的傷害嚴重程度較高,或造成無法挽回之致死事件。
二、目前台灣公部門的兒少保護體系係以社政部門為處理兒少保護事件之核心,其服務模式多以社會工作危機處遇模式介入為主。自地方政府接獲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起,開始進行分級分類處理、安全及安置評估,並提出社工人員調查報告。社工人員對施虐父母缺乏較強制作為,兒少保護案件多為「非自願性案主」,父母等施虐者,對於社工人員之介入多有拒絕或消極配合情形,社工人員除了運用社會工作技巧,建立專業關係、運用家庭優勢、促發改變動機等方式,難有更為積極有效之作為。
三、社工人員所做的通報事件調查,調查時間短暫,又限於社工模式係以同理關懷方式展開會談,因此所蒐集之資料訊息多來自兒少本身、父母或家庭成員之口頭陳述,導致所提出之調查報告多為「處遇建議」或「家庭資源評估」,未能蒐集到關鍵資訊,針對施虐事件是否屬實做出直接回應,亦不利於後續處遇之規劃與執行,地方政府代兒少對施虐父母提出獨立告訴之事證亦顯薄弱。再者,兒少倘若身上有傷,兒保社工本身的專業無從判斷是否為兒虐傷,即使將兒少帶往醫院驗傷,亦常受限於部分醫院缺乏兒虐診療專業,致無法確認是否為蓄意導致,或與父母敘述一致。凡此,均難以要求施虐父母或照顧者真正對其行為負起責任。
四、要求地方政府社政部門發動,或指揮防治網絡成員(如:警政、醫療、教育)共同執行兒少保護工作,實務上困難重重。舉例而言,由於目前協尋系統失靈,兒保社工往往無法掌握有安全疑慮兒少之行蹤,錯失搶救先機;再者,社工也經常在保護措施不足之下對兒少進行安置,人身安全遭受相當威脅與傷害。目前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對兒童虐待的重視度、成員的使命感與配合度均因缺乏法制規約而參差不一,影響國家兒童保護工作至鉅【參考司改第五分組「決議與決議說明」】。
評估與對策
一、建立機制引導社政、警政、司法及早介入重大兒虐案件之調查:
(一)重大兒虐案件經社工訪視評估後,由司法警察報請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偵辦。
(二)各地檢署婦幼保護執行小組於定期召開之執行會報,檢討重大兒虐案件執行成效。
(三)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臺高檢署)婦幼保護督導小組督促各地檢署主動積極偵辦重大兒虐案件,且於定期召開之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檢討重大兒虐案件網絡運作情形,精進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
二、法務部配合衛福部「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實施計畫」,參與重大兒虐案件檢討會議。
三、衛福部依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推動建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提升區域內相關醫事人員之兒虐辨識與防治知能,並橫向連結區域內各地方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完善兒虐個案驗傷採證、傷勢鑑定及後續追蹤程序,提供醫療資源協助辨識兒虐個案,精進社工判斷重大兒虐案件之職能。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2-25
106年12月25日臺高檢署召開「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提議各檢察機關研商精進重大兒虐案件之偵辦流程,評估比照性侵案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流程之模式,針對重大兒虐案件,經社工評估後由司法警察報請婦幼專組值日檢察官指揮偵辦的可行性。
107-01-08
本部派員出席衛福部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107年度第1次會議。
107-04-27
本部召開「精進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可行性」跨部會研商會議。臺高檢署函請各地方檢察署研議訂定兒虐案件辦理流程,以利檢察官及早介入偵辦。
107-04-30
本部派員出席衛福部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組107年度第2次會議。
107-06-11
臺高檢署函請各地方檢察署積極偵辦重大兒虐案件,並請各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積極督導所屬訴訟轄區各地方檢察署辦理前開案件。
107-06-29
本部陳報「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核【工作項目增列具體措施:「建立機制引導社政、警政、司法及早介入重大兒虐案件之調查:(1)重大兒虐案件經社工訪視評估後,由司法警察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2)各地檢署婦幼保護執行小組於定期召開之執行會報,檢討重大兒虐案件執行成效。(3)臺高檢署婦幼保護督導小組督促各地檢署主動積極偵辦重大兒虐案件,且於定期召開之婦幼保護督導會報檢討重大兒虐案件網絡運作情形,精進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4)衛福部推動建立兒少保護區域醫療整合中心,提供醫療資源協助兒虐個案驗傷採證及傷勢鑑定。」】。
107-12-5
召開研商「精進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第3次會議,並就辦理重大兒虐案件標準作業流程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研議有無統一整合之必要。
108-01-30
召開研商「精進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第4次會議,並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制定通案性的基礎必要流程。
108-02-18
臺灣高等檢察署之婦幼保護督導小組設置要點業將重大兒虐案件納入嚴重危害婦幼安全案件,各地檢署按季召開之婦幼保護執行小組會報,已列入重大兒虐案件之討論,並層報高等檢察署婦幼督導會議,定期討論各地重大兒虐案件之執行成效,臺灣高等檢察署並於108年2月18日婦幼保護督導小組第39次督導會報中具體指示就重大兒虐案件,各地檢署應依各該地檢所制定之流程積極偵辦。
108-03-13
邀集臺灣高等檢察署、各高分檢署檢察官召開內部工作小組會議,研商重大兒虐案件之通案性基礎必要流程。
108-03-27
召開研商「精進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第5次會議。
108-04-26
本部函頒「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並於108年5月1日全國實施。
108-08-05
以臨時動議提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研議概括囑託衛福部七大區域整合中心為鑑定醫院之可能性。
108-09-03
召開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內部檢討會議。
109-08-14
為進一步促進網絡與專業間之交流與合作,自109年7月21日起,與林口長庚醫院兒少保護中心共同舉辦「檢察機關兒少保護研習會」,分北、南、東、中區4場陸續舉行,由檢察官分享在地網絡合作之成功案例,做為標竿學習,再透過專責醫療團隊早期診斷及傷勢研判之經驗分享,協助檢察官指揮警政並結合社政、醫療團隊等為有效率而完整之蒐證及妥速的偵查作為,強化網絡成員間的橫向聯繫,提升兒少保護之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