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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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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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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衛福部、司法院
決議內容
三、請法務部研議建構「兒童死亡檢視」(Child Death Review)機制,並修正相關法規就涉及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一、兒少若未就學或就托,生活大部分時間都在家庭中,主要照顧者或家庭成員若為施虐者,實不易被發現或通報。年幼兒童身心較為脆弱,亦缺乏自保或求助的能力或管道,兼以若家中有家庭暴力、藥酒癮濫用或成癮、精神疾病或自殺等施虐風險因子,倘家庭發生兒虐,年幼兒童所受到的傷害嚴重程度較高,或造成無法挽回之致死事件。
二、目前台灣公部門的兒少保護體系係以社政部門為處理兒少保護事件之核心,其服務模式多以社會工作危機處遇模式介入為主。自地方政府接獲兒少保護事件通報起,開始進行分級分類處理、安全及安置評估,並提出社工人員調查報告。社工人員對施虐父母缺乏較強制作為,兒少保護案件多為「非自願性案主」,父母等施虐者,對於社工人員之介入多有拒絕或消極配合情形,社工人員除了運用社會工作技巧,建立專業關係、運用家庭優勢、促發改變動機等方式,難有更為積極有效之作為。
三、社工人員所做的通報事件調查,調查時間短暫,又限於社工模式係以同理關懷方式展開會談,因此所蒐集之資料訊息多來自兒少本身、父母或家庭成員之口頭陳述,導致所提出之調查報告多為「處遇建議」或「家庭資源評估」,未能蒐集到關鍵資訊,針對施虐事件是否屬實做出直接回應,亦不利於後續處遇之規劃與執行,地方政府代兒少對施虐父母提出獨立告訴之事證亦顯薄弱。再者,兒少倘若身上有傷,兒保社工本身的專業無從判斷是否為兒虐傷,即使將兒少帶往醫院驗傷,亦常受限於部分醫院缺乏兒虐診療專業,致無法確認是否為蓄意導致,或與父母敘述一致。凡此,均難以要求施虐父母或照顧者真正對其行為負起責任。
四、要求地方政府社政部門發動,或指揮防治網絡成員(如:警政、醫療、教育)共同執行兒少保護工作,實務上困難重重。舉例而言,由於目前協尋系統失靈,兒保社工往往無法掌握有安全疑慮兒少之行蹤,錯失搶救先機;再者,社工也經常在保護措施不足之下對兒少進行安置,人身安全遭受相當威脅與傷害。目前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相關單位對兒童虐待的重視度、成員的使命感與配合度均因缺乏法制規約而參差不一,影響國家兒童保護工作至鉅【參考司改第五分組「決議與決議說明」】。
評估與對策
一、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醫師法第11條之1、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等相關規定,遇有6歲以下兒童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檢察官應會同法醫從速相驗確認死因,並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如為病死者,則由醫師檢驗屍體並掣給死亡證明書。如對於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一律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恐涉及修正刑事訴訟法、醫師法、醫療法等相關法律,事關司法院、衛福部、法務部等跨院部權責。
二、依據「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第18點等規定,強化「6歲以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針對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司法警察機關應報請檢察官相驗以進行死因調查。
三、衛福部頒訂「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針對育有6歲以下學齡前幼童之家庭建立主動關懷機制,規劃「戶政、衛政、警政及社政單位執行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個案通報及查訪作業流程」、「強迫入學作業流程」、「受刑人、在押人或受保安處分人有子女需照顧之通知處遇流程」全面篩檢之方式,主動瞭解案家問題,及早介入關懷協助,預防兒虐致死事件之發生,法務部為該方案網絡單位之一,配合該方案落實兒少保護工作。
四、兒童死亡檢視機制之目的在找出死亡原因並提出具體改善策略與建議,而非追究責任,兒童死亡事件除追訴是否有刑事犯罪外,更須了解兒童致死之原因,以改善對兒童之衛教方式及其生長環境、並達到預防兒童疾病及生活危險等積極目標。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委託成功大學進行「臺灣兒童死亡原因複審及分析先驅計畫」專案研究,研議推動兒童死亡回顧(Child Death Review,下稱CDR)機制,擬擇定若干縣市試辦CDR機制,建構中央CDR指導委員會、資料分析小組、縣市CDR指導委員會、縣市CDR執行小組,本部配合辦理CDR機制涉及本部權責之相關事項。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11-17
本部派員參加衛福部國民健康署委託國立成功大學召開之「台日英美兒童死亡原因複審研討會」及「如何進行兒童死亡原因複審規劃說明會」。
107-04-27
本部召開「精進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可行性」跨部會研商會議。
107-06-26
本部邀集法醫研究所、衛福部統計處及國民健康署、臺灣大學呂鴻基教授、成功大學呂宗學教授、高雄醫學大學梁富文助理教授等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研議推動兒童死亡回顧機制。
107-06-29
本部陳報「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核【工作項目增列具體措施:「強化六歲以下兒童死亡檢視機制,針對可疑為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司法警察機關應報請檢察官相驗以進行死因調查」】。
107-08-17
本部召開研商「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可行性」第2次會議。
107-09-13
107年9月13日、10月14日本部與成功大學呂宗學教授、高雄醫學大學梁富文助理教授之研究助理共同討論召開兒童死亡回顧教育訓練工作坊及工作會議之型式及流程事宜。
107-09-18
發函臺灣花蓮、臺中、高雄、橋頭等4地方檢察署指派所屬(主任)檢察官、法醫報名並核以公假參加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辦理「兒童死亡回顧」教育訓練工作坊(含花蓮場、臺中場、高雄場),檢察司並派員參與107年9月25日臺中場之訓練工作坊。
107-10-17
發函臺灣花蓮、臺中、高雄、橋頭等4地方檢察署 指派所屬(主任)檢察官、法醫報名並核以公假參加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所辦理「兒童死亡回顧機制工作會議」(含花蓮場、臺中場、高雄場)。
107-11-27
本部函請各檢察機關督導所屬檢察官於相驗6歲以下兒童死亡案件時,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傷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視具體案情,調取及蒐集相關證據,並訊問相關證人,調查有無凌虐兒童之不法情事,以辨明致死原因,並請強化所屬人員教育訓練。
107-12-5
召開研商「精進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第3次會議。
107-12-6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派員參與臺中市衛生局所召開之CDR個案研討工作會議。
107-12-18
107年12月13日、18日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派員參與花蓮縣衛生局所召開之CDR個案工作會議。
108-01-30
召開研商「精進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第4次會議,研議將相驗案件聯絡事項表、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運用在未來司法相驗案件上,建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視機制。
108-03-13
邀集臺灣高等檢察署、各高分檢署檢察官召開內部工作小組會議,研商將相驗案件聯絡事項表、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推行至各地檢之可行性。
108-03-27
召開研商「精進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第5次會議。
108-04-26
本部函頒「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並於108年5月1日全國實施。
108-07-25
函知各地方檢察署,檢驗報告書管理資訊系統業已建置完成,並提供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檢核表之建置。
108-09-03
召開檢察機關重大兒虐案件偵辦流程內部檢討會議。
109-08-14
為進一步促進網絡與專業間之交流與合作,自109年7月21日起,與林口長庚醫院兒少保護中心共同舉辦「檢察機關兒少保護研習會」,分北、南、東、中區4場陸續舉行,由檢察官分享在地網絡合作之成功案例,做為標竿學習,再透過專責醫療團隊早期診斷及傷勢研判之經驗分享,協助檢察官指揮警政並結合社政、醫療團隊等為有效率而完整之蒐證及妥速的偵查作為,強化網絡成員間的橫向聯繫,提升兒少保護之共識。
110-08-18
為使檢察官偵辦案件儘速釐清兒少有無受虐情事,進而保全相關人證、物證,並決定後續偵辦方向及對被告之強制處分,本部「單一登入窗口」網頁之「健保資訊連結作業」已新增「就醫紀錄查詢項目」,供檢察官查詢18歲以下兒少近2年之就醫資料,並自110年2月22日起正式上線啟用。
111-12-1
於110年8月18日函請各地檢署配合及協助各地方政府衛生局推動辦理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