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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109-02-06
108-07-31
108-02-23
107-08-06
107-05-15
決議序號:
78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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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
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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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追蹤
?
查詢進度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衛福部、內政部【警政署】
決議內容
四、請主管機關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就「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關於第一級兒少緊急保護、安置事件、第二級第一類安置及評估事件,在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有聲請調取該照護兒童人之通聯紀錄、健保或就醫等紀錄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調取或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並請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必要時賦予司法警察(官)得逕行搜索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目前臺灣的兒少保護體系係以社政單位為處理兒少保護事件之核心,由地方政府社政部門發動,或指揮防制網絡成員(如:警政、醫療、教育)共同執行兒少保護工作,惟相關法令不足,影響國家兒童保護工作至鉅,故有檢討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上開決議內容(關於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31條部分)納入議題,將適時進行研議。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將適時召開會議研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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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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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衛福部、內政部【警政署】
決議內容
四、請主管機關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就「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關於第一級兒少緊急保護、安置事件、第二級第一類安置及評估事件,在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有聲請調取該照護兒童人之通聯紀錄、健保或就醫等紀錄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調取或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並請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必要時賦予司法警察(官)得逕行搜索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目前臺灣的兒少保護體系係以社政單位為處理兒少保護事件之核心,由地方政府社政部門發動,或指揮防制網絡成員(如:警政、醫療、教育)共同執行兒少保護工作,惟相關法令不足,影響國家兒童保護工作至鉅,故有檢討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上開決議內容(關於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31條部分)納入議題,將適時進行研議。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將適時召開會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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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主管機關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就「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關於第一級兒少緊急保護、安置事件、第二級第一類安置及評估事件,在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有聲請調取該照護兒童人之通聯紀錄、健保或就醫等紀錄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調取或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並請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必要時賦予司法警察(官)得逕行搜索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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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臺灣的兒少保護體系係以社政單位為處理兒少保護事件之核心,由地方政府社政部門發動,或指揮防制網絡成員(如:警政、醫療、教育)共同執行兒少保護工作,惟相關法令不足,影響國家兒童保護工作至鉅,故有檢討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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