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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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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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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
一、刑法第239條決議:
決議內容
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理由:(一)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二)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三)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四)2013年及2017年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提出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均明白指出通姦罪之處罰構成對私生活的任意干涉,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來從刑法中廢除這項規定。
問題與背景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明定,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且釋字第666號解釋亦指出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惟通姦罪案件判決結果呈現傾向「懲罰女性」,被起訴判刑的妻子人數高於丈夫,與平等原則有違,故有檢討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本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已宣告刑法第2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違憲,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9-03-31
本院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109-05-29
本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已宣告刑法第239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違憲,且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09-06-16
本院第185次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39條、第348條修正草案」暨「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8修正草案」。
110-01-5
送請立法院審議。
110-05-19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
110-05-31
立法院三讀通過。
110-06-16
總統公布。
決議序號: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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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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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法務部
一、刑法第239條決議:
決議內容
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理由:(一)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二)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三)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四)2013年及2017年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提出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均明白指出通姦罪之處罰構成對私生活的任意干涉,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來從刑法中廢除這項規定。
問題與背景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明定,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且釋字第666號解釋亦指出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惟通姦罪案件判決結果呈現傾向「懲罰女性」,被起訴判刑的妻子人數高於丈夫,與平等原則有違,故有檢討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上開決議內容納入議題,將適時進行研議。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將適時召開會議研議。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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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239條決議:
決議內容
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理由:(一)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二)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三)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四)2013年及2017年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提出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均明白指出通姦罪之處罰構成對私生活的任意干涉,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來從刑法中廢除這項規定。
問題與背景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明定,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且釋字第666號解釋亦指出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惟通姦罪案件判決結果呈現傾向「懲罰女性」,被起訴判刑的妻子人數高於丈夫,與平等原則有違,故有檢討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上開決議內容納入議題,將適時進行研議。
預估期程
長期(二年以上)
將適時召開會議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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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239條決議:
決議內容
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理由:(一)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二)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三)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四)2013年及2017年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提出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均明白指出通姦罪之處罰構成對私生活的任意干涉,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來從刑法中廢除這項規定。
問題與背景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明定,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且釋字第666號解釋亦指出憲法第七條所揭示之平等原則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要求本質上相同之事物應為相同之處理,不得恣意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惟通姦罪案件判決結果呈現傾向「懲罰女性」,被起訴判刑的妻子人數高於丈夫,與平等原則有違,故有檢討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司法院「刑事程序制度研議委員會」已將上開決議內容納入議題,將適時進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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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第239條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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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理由:(一)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二)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三)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四)2013年及2017年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提出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均明白指出通姦罪之處罰構成對私生活的任意干涉,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來從刑法中廢除這項規定。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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