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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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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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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以內政部名義邀請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共同討論
為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應從錯誤中學習,避免針對性追究個人責任,而更應專注於理解導致錯誤裁判的系統性或組織性的因素。建議採用已知能夠減少錯誤裁判可能性的最適當做法:
決議內容
二、關於警詢程序部分: (一)應重新檢視現行警詢 (嫌疑人及證人)技術與程序,以確保「被發現會增加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方法」不再援用,並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包括:應該設計可以減少此種偏誤並確保警察確實考量無罪可能性的檢核表、應重新檢討現行警詢訓練流程與操作方法。 (二)落實警詢全程錄音影之規定,減少錯誤自白的可能性。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本案司改委員係希望藉由強化警詢程序,避免冤案的發生,並於司法程序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以減少偏誤影響;另亦應落實全程錄音錄影原則,俾確保詢問內容的真實及正確性。
貳、背景說明:
有關製作警詢筆錄之執行方式,為減少錯誤自白之可能性,本部警政署於87年7月2日即訂頒「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並於102年再次修正,藉由全程錄音錄影及問錄分離等方式,避免誘導性或不正當方式之詢問;另於91年4月19日訂頒「警察機關偵訊室管理使用規定」,積極落實警詢全程錄音錄影之原則。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增修行政作業程序
針對本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增列第110點第2項,以提示錄音、錄影之開始至結束規定,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錄音錄影規定;修正「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增修警詢應採用正當詢問態度,避免以有罪推定立場詢問,提供員警正確之筆錄製作程序及方式;修正「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強化弱勢犯罪嫌疑人法律扶助,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以及原住民身分者,落實法律扶助規定;針對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注意程序及較易疏漏事項,條列方式建構移送案件檢核表,以表格勾列便利同仁複式檢核。
二、強化教育訓練課程
警詢制度的改革與建立應從養成教育奠基,並朝在職與進階教育延伸推廣,現階段為落實刑事訴訟法法定程序之規定,本部警政署於108年3月4日起至3月15日,辦理全國刑事人員講習班第27期2梯次90人次;108年8月12日至23日,辦理第28期(刑事幹部)2梯次120人次,107年8月至108年6月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38期2類學員40人次,特別針對筆錄製作、強制辯護規定、移送作業及提審應注意事項等加強教育及宣導,以減少警詢與自白之偏誤。
三、結合實證與研究,建構本土化警詢模型
分析實證基礎之判例與國外經驗,蒐集我國近年法院判決提及偵訊筆錄涉有違失案例,借鏡先進國家警詢制度及經驗,搭配本土文化以及相關法制,採滾動式機制研議建構未來國內警詢參考模式。然變革涉及專業化成本與配套,以及警察工作負擔合理化與檢警共用24小時偵查時間之限制,仍有待審慎研議。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1月22日、2月27日、4月3日及7月5日,歷經四次研商會議,邀集提案委員趙委員儀珊、林委員裕順以及精研各國警詢模式之專家學者與各司法警察機關共同討論,業已完成「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相關程序著重於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採用避免造成虛偽自白之詢問技術並落實弱勢者之司法保障。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更完善警詢標準作業程序(SOP)
為確保「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減少,修訂警詢相關作業規定與程序 (犯罪偵查手冊、訊問犯嫌作業程序、辯護人到場作業程序),俾實務員警詢問有所依循,並藉由複式稽核機制,強化審核功能。
二、落實弱勢當事人司法扶助
強化弱勢身分被告之法律扶助,使其能第一時間獲得法律諮詢,辯護人之在場、陳述意見,亦可確保詢問過程之任意性及不正方法之避免。
三、推動本土化之警詢模型與提升機制
藉由參考英國、美國等先進國家技術,分析長年實務操作之經驗,融合多國技術優點,採用有效及富有彈性之詢問程序,司法警察亦能透過自我評估發現改善空間,以學習進步,提升整體警詢品質,進而減少錯誤自白之發生。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修正相關行政規則:
「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詢問犯嫌作業程序檢核表」、「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均已完成修正並下達。
短期(一年內)
建構本土化警詢模型:
內政部於107年7月5日召開精進警詢程序跨部會研商會議,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及司改委員趙儀珊教授、施志鴻教授共同討論本土化警詢技術,業修正「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完成。
長期(二年以上)
召會研商「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並建置教育訓練機制:
相關警詢制度變革涉及師資培育、警察專業化成本與配套措施,同時必須衡量警察工作負擔合理化與檢警共用24小時偵查時間之法令限制,有審慎研議之必要。本部於107年10月29日召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決議將此模式納入警大、警專訓練課程。相關教材業於108年1月16日函請警大、警專2校依循,將視教學狀況滾動式研議修正。
相關資料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4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0
進度回報
106-11-29「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詢問犯嫌作業程序檢核表」、「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
完成修正並下達
107-07-05召開精進警詢程序跨部會研商會議
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及司改委員趙儀珊教授、施志鴻教授共同討論精進本土化警詢技術,修正「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完成。
108-01-16將「警詢技術實務課程大綱」教材函請警大、警專2校依循
中央警察大學業請相關系所將其納入「犯罪偵查」及「偵查實務」等相關課程內容中;警察專科學校則請相關課程之教師將其納入教學中。
109-03-4、110-04-26、111-11-28函請2校提供建議並獲得回應
將持續蒐集教師及學員回饋意見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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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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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以內政部名義邀請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共同討論
為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應從錯誤中學習,避免針對性追究個人責任,而更應專注於理解導致錯誤裁判的系統性或組織性的因素。建議採用已知能夠減少錯誤裁判可能性的最適當做法:
決議內容
二、關於警詢程序部分: (一)應重新檢視現行警詢 (嫌疑人及證人)技術與程序,以確保「被發現會增加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方法」不再援用,並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包括:應該設計可以減少此種偏誤並確保警察確實考量無罪可能性的檢核表、應重新檢討現行警詢訓練流程與操作方法。 (二)落實警詢全程錄音影之規定,減少錯誤自白的可能性。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本案司改委員係希望藉由強化警詢程序,避免冤案的發生,並於司法程序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以減少偏誤影響;另亦應落實全程錄音錄影原則,俾確保詢問內容的真實及正確性。
貳、背景說明:
有關製作警詢筆錄之執行方式,為減少錯誤自白之可能性,本部警政署於87年7月2日即訂頒「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並於102年再次修正,藉由全程錄音錄影及問錄分離等方式,避免誘導性或不正當方式之詢問;另於91年4月19日訂頒「警察機關偵訊室管理使用規定」,積極落實警詢全程錄音錄影之原則。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增修行政作業程序
針對本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增列第110點第2項,以提示錄音、錄影之開始至結束規定,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錄音錄影規定;修正「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增修警詢應採用正當詢問態度,避免以有罪推定立場詢問,提供員警正確之筆錄製作程序及方式;修正「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強化弱勢犯罪嫌疑人法律扶助,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以及原住民身分者,落實法律扶助規定;針對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注意程序及較易疏漏事項,條列方式建構移送案件檢核表,以表格勾列便利同仁複式檢核。
二、強化教育訓練課程
警詢制度的改革與建立應從養成教育奠基,並朝在職與進階教育延伸推廣,現階段為落實刑事訴訟法法定程序之規定,本部警政署於108年3月4日起至3月15日,辦理全國刑事人員講習班第27期2梯次90人次;108年8月12日至23日,辦理第28期(刑事幹部)2梯次120人次,107年8月至108年6月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38期2類學員40人次,特別針對筆錄製作、強制辯護規定、移送作業及提審應注意事項等加強教育及宣導,以減少警詢與自白之偏誤。
三、結合實證與研究,建構本土化警詢模型
分析實證基礎之判例與國外經驗,蒐集我國近年法院判決提及偵訊筆錄涉有違失案例,借鏡先進國家警詢制度及經驗,搭配本土文化以及相關法制,採滾動式機制研議建構未來國內警詢參考模式。然變革涉及專業化成本與配套,以及警察工作負擔合理化與檢警共用24小時偵查時間之限制,仍有待審慎研議。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1月22日、2月27日、4月3日及7月5日,歷經四次研商會議,邀集提案委員趙委員儀珊、林委員裕順以及精研各國警詢模式之專家學者與各司法警察機關共同討論,業已完成「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相關程序著重於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採用避免造成虛偽自白之詢問技術並落實弱勢者之司法保障。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更完善警詢標準作業程序(SOP)
為確保「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減少,修訂警詢相關作業規定與程序 (犯罪偵查手冊、訊問犯嫌作業程序、辯護人到場作業程序),俾實務員警詢問有所依循,並藉由複式稽核機制,強化審核功能。
二、落實弱勢當事人司法扶助
強化弱勢身分被告之法律扶助,使其能第一時間獲得法律諮詢,辯護人之在場、陳述意見,亦可確保詢問過程之任意性及不正方法之避免。
三、推動本土化之警詢模型與提升機制
藉由參考英國、美國等先進國家技術,分析長年實務操作之經驗,融合多國技術優點,採用有效及富有彈性之詢問程序,司法警察亦能透過自我評估發現改善空間,以學習進步,提升整體警詢品質,進而減少錯誤自白之發生。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修正相關行政規則:
「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詢問犯嫌作業程序檢核表」、「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均已完成修正並下達。
短期(一年內)
建構本土化警詢模型:
內政部於107年7月5日召開精進警詢程序跨部會研商會議,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及司改委員趙儀珊教授、施志鴻教授共同討論本土化警詢技術,業修正「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完成。
長期(二年以上)
召會研商「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並建置教育訓練機制:
相關警詢制度變革涉及師資培育、警察專業化成本與配套措施,同時必須衡量警察工作負擔合理化與檢警共用24小時偵查時間之法令限制,有審慎研議之必要。本部於107年10月29日召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決議將此模式納入警大、警專訓練課程。相關教材業於108年1月16日函請警大、警專2校依循,將視教學狀況滾動式研議修正。
相關資料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4次增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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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回報
106-11-29「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詢問犯嫌作業程序檢核表」、「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
完成修正並下達
107-07-05召開精進警詢程序跨部會研商會議
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及司改委員趙儀珊教授、施志鴻教授共同討論精進本土化警詢技術,修正「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完成。
108-01-16將「警詢技術實務課程大綱」教材函請警大、警專2校依循
中央警察大學業請相關系所將其納入「犯罪偵查」及「偵查實務」等相關課程內容中;警察專科學校則請相關課程之教師將其納入教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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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以內政部名義邀請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共同討論
為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應從錯誤中學習,避免針對性追究個人責任,而更應專注於理解導致錯誤裁判的系統性或組織性的因素。建議採用已知能夠減少錯誤裁判可能性的最適當做法:
決議內容
二、關於警詢程序部分: (一)應重新檢視現行警詢 (嫌疑人及證人)技術與程序,以確保「被發現會增加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方法」不再援用,並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包括:應該設計可以減少此種偏誤並確保警察確實考量無罪可能性的檢核表、應重新檢討現行警詢訓練流程與操作方法。 (二)落實警詢全程錄音影之規定,減少錯誤自白的可能性。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本案司改委員係希望藉由強化警詢程序,避免冤案的發生,並於司法程序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以減少偏誤影響;另亦應落實全程錄音錄影原則,俾確保詢問內容的真實及正確性。
貳、背景說明:
有關製作警詢筆錄之執行方式,為減少錯誤自白之可能性,本部警政署於87年7月2日即訂頒「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並於102年再次修正,藉由全程錄音錄影及問錄分離等方式,避免誘導性或不正當方式之詢問;另於91年4月19日訂頒「警察機關偵訊室管理使用規定」,積極落實警詢全程錄音錄影之原則。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增修行政作業程序
針對本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增列第110點第2項,以提示錄音、錄影之開始至結束規定,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錄音錄影規定;修正「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增修警詢應採用正當詢問態度,避免以有罪推定立場詢問,提供員警正確之筆錄製作程序及方式;修正「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強化弱勢犯罪嫌疑人法律扶助,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以及原住民身分者,落實法律扶助規定;針對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注意程序及較易疏漏事項,條列方式建構移送案件檢核表,以表格勾列便利同仁複式檢核。
二、強化教育訓練課程
警詢制度的改革與建立應從養成教育奠基,並朝在職與進階教育延伸推廣,現階段為落實刑事訴訟法法定程序之規定,本部警政署於108年3月4日起至3月15日,辦理全國刑事人員講習班第27期2梯次90人次;108年8月12日至23日,辦理第28期(刑事幹部)2梯次120人次,107年8月至108年6月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38期2類學員40人次,特別針對筆錄製作、強制辯護規定、移送作業及提審應注意事項等加強教育及宣導,以減少警詢與自白之偏誤。
三、結合實證與研究,建構本土化警詢模型
分析實證基礎之判例與國外經驗,蒐集我國近年法院判決提及偵訊筆錄涉有違失案例,借鏡先進國家警詢制度及經驗,搭配本土文化以及相關法制,採滾動式機制研議建構未來國內警詢參考模式。然變革涉及專業化成本與配套,以及警察工作負擔合理化與檢警共用24小時偵查時間之限制,仍有待審慎研議。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1月22日、2月27日、4月3日及7月5日,歷經四次研商會議,邀集提案委員趙委員儀珊、林委員裕順以及精研各國警詢模式之專家學者與各司法警察機關共同討論,業已完成「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相關程序著重於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採用避免造成虛偽自白之詢問技術並落實弱勢者之司法保障。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更完善警詢標準作業程序(SOP)
為確保「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減少,修訂警詢相關作業規定與程序 (犯罪偵查手冊、訊問犯嫌作業程序、辯護人到場作業程序),俾實務員警詢問有所依循,並藉由複式稽核機制,強化審核功能。
二、落實弱勢當事人司法扶助
強化弱勢身分被告之法律扶助,使其能第一時間獲得法律諮詢,辯護人之在場、陳述意見,亦可確保詢問過程之任意性及不正方法之避免。
三、推動本土化之警詢模型與提升機制
藉由參考英國、美國等先進國家技術,分析長年實務操作之經驗,融合多國技術優點,採用有效及富有彈性之詢問程序,司法警察亦能透過自我評估發現改善空間,以學習進步,提升整體警詢品質,進而減少錯誤自白之發生。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修正相關行政規則:
「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詢問犯嫌作業程序檢核表」、「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及「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均已完成修正並下達。
短期(一年內)
建構本土化警詢模型:
內政部於107年7月5日召開精進警詢程序跨部會研商會議,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及司改委員趙儀珊教授、施志鴻教授共同討論本土化警詢技術,業修正「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完成。
長期(二年以上)
召會研商「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並建置教育訓練機制:
相關警詢制度變革涉及師資培育、警察專業化成本與配套措施,同時必須衡量警察工作負擔合理化與檢警共用24小時偵查時間之法令限制,有審慎研議之必要。本部於107年10月29日召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決議將此模式納入警大、警專訓練課程。相關教材業於108年1月16日函請警大、警專2校依循,將視教學狀況滾動式研議修正。
相關資料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4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0
進度回報
106-11-29「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詢問犯嫌作業程序檢核表」、「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
完成修正並下達
107-07-05召開精進警詢程序跨部會研商會議
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及司改委員趙儀珊教授、施志鴻教授共同討論精進本土化警詢技術,修正「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完成。
108-01-16將「警詢技術實務課程大綱」教材函請警大、警專2校依循
中央警察大學業請相關系所將其納入「犯罪偵查」及「偵查實務」等相關課程內容中;警察專科學校則請相關課程之教師將其納入教學中。
決議序號: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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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以內政部名義邀請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共同討論
為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應從錯誤中學習,避免針對性追究個人責任,而更應專注於理解導致錯誤裁判的系統性或組織性的因素。建議採用已知能夠減少錯誤裁判可能性的最適當做法:
決議內容
二、關於警詢程序部分: (一)應重新檢視現行警詢 (嫌疑人及證人)技術與程序,以確保「被發現會增加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方法」不再援用,並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包括:應該設計可以減少此種偏誤並確保警察確實考量無罪可能性的檢核表、應重新檢討現行警詢訓練流程與操作方法。 (二)落實警詢全程錄音影之規定,減少錯誤自白的可能性。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本案司改委員係希望藉由強化警詢程序,避免冤案的發生,並於司法程序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以減少偏誤影響;另亦應落實全程錄音錄影原則,俾確保詢問內容的真實及正確性。
貳、背景說明:
有關製作警詢筆錄之執行方式,為減少錯誤自白之可能性,本部警政署於87年7月2日即訂頒「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並於102年再次修正,藉由全程錄音錄影及問錄分離等方式,避免誘導性或不正當方式之詢問;另於91年4月19日訂頒「警察機關偵訊室管理使用規定」,積極落實警詢全程錄音錄影之原則。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增修行政作業程序
針對本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增列第117點第2項,以提示錄音、錄影之開始至結束規定,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錄音錄影規定;修正「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增修警詢應採用正當詢問態度,避免以有罪推定立場詢問,提供員警正確之筆錄製作程序及方式;修正「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強化弱勢犯罪嫌疑人法律扶助,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以及原住民身分者,落實法律扶助規定;針對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注意程序及較易疏漏事項,條列方式建構移送案件檢核表,以表格勾列便利同仁複式檢核。
二、強化教育訓練課程
警詢制度的改革與建立應從養成教育奠基,並朝在職與進階教育延伸推廣,現階段為落實刑事訴訟法法定程序之規定,本部警政署於106年10月23日起至11月17日,辦理全國刑事人員講習班第24期(刑事幹部)2梯次118人次;107年3月12日至23日,辦理第25期2梯次100人次,107年4月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37期2類學員39人次,特別針對筆錄製作、強制辯護規定、移送作業及提審應注意事項等加強教育及宣導,以減少警詢與自白之偏誤。
三、結合實證與研究,建構本土化警詢模型
分析實證基礎之判例與國外經驗,蒐集我國近年法院判決提及偵訊筆錄涉有違失案例,借鏡先進國家警詢制度及經驗,搭配本土文化以及相關法制,採滾動式機制研議建構未來國內警詢參考模式。然變革涉及專業化成本與配套,以及警察工作負擔合理化與檢警共用24小時偵查時間之限制,仍有待審慎研議。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1月22日、2月27日及4月3日及7月5日,歷經四次研商會議,召開三次研商會議,邀集提案委員趙委員儀珊、林裕順委員以及精研各國警詢模式之專家學者與各司法警察機關共同討論警詢技術模型,業已完成「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相關程序著重於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採用避免造成虛偽自白之詢問技術並落實弱勢者之司法保障。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更完善警詢標準作業程序(SOP)
為確保「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減少,修訂警詢相關作業規定與程序 (犯罪偵查手冊、訊問犯嫌作業程序、辯護人到場作業程序),俾實務員警詢問有所依循,並藉由複式稽核機制,強化審核功能。
二、落實弱勢當事人司法扶助
強化弱勢身分被告之法律扶助,使其能第一時間獲得法律諮詢,辯護人之在場、陳述意見,亦可確保詢問過程之任意性及不正方法之避免。
三、推動本土化之警詢模型與提升機制
藉由參考英國、美國等先進國家技術,分析長年實務操作之經驗,融合多國技術優點,採用有效及富有彈性之詢問程序,司法警察亦能透過自我評估發現改善空間,以學習進步,提升整體警詢品質,進而減少錯誤自白之發生。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修正相關行政規則:
「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詢問犯嫌作業程序檢核表」、「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均已完成修正並下達,「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刻辦理法制作業審查。
短期(一年內)
建構本土化警詢模型:
內政部於107年7月5日召開精進警詢程序跨部會研商會議,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及司改委員趙儀珊教授、施志鴻教授共同討論本土化警詢技術,業修正「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完成。
長期(二年以上)
召會研商「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並建置教育訓練機制:
相關警詢制度變革涉及師資培育、警察專業化成本與配套措施,同時必須衡量警察工作負擔合理化與檢警共用24小時偵查時間之法令限制,有審慎研議之必要。本部於107年10月29日召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決議將此模式納入警大、警專訓練課程。相關教材業於108年1月16日函請警大、警專2校依循,將視教學狀況滾動式研議修正。
相關資料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4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0
進度回報
106-11-29「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詢問犯嫌作業程序檢核表」、「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
完成修正並下達
107-07-05召開精進警詢程序跨部會研商會議
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及司改委員趙儀珊教授、施志鴻教授共同討論精進本土化警詢技術,修正「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完成。
108-01-16將「警詢技術實務課程大綱」教材函請警大、警專2校依循
中央警察大學業請相關系所將其納入「犯罪偵查」及「偵查實務」等相關課程內容中;警察專科學校則請相關課程之教師將其納入教學中。
決議序號: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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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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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以內政部名義邀請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共同討論
為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應從錯誤中學習,避免針對性追究個人責任,而更應專注於理解導致錯誤裁判的系統性或組織性的因素。建議採用已知能夠減少錯誤裁判可能性的最適當做法:
決議內容
二、關於警詢程序部分: (一)應重新檢視現行警詢 (嫌疑人及證人)技術與程序,以確保「被發現會增加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方法」不再援用,並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包括:應該設計可以減少此種偏誤並確保警察確實考量無罪可能性的檢核表、應重新檢討現行警詢訓練流程與操作方法。 (二)落實警詢全程錄音影之規定,減少錯誤自白的可能性。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本案司改委員係希望藉由強化警詢程序,避免冤案的發生,並於司法程序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以減少偏誤影響;另亦應落實全程錄音錄影原則,俾確保詢問內容的真實及正確性。
貳、背景說明:
有關製作警詢筆錄之執行方式,為減少錯誤自白之可能性,本部警政署於87年7月2日即訂頒「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並於102年再次修正,藉由全程錄音錄影及問錄分離等方式,避免誘導性或不正當方式之詢問;另於91年4月19日訂頒「警察機關偵訊室管理使用規定」,積極落實警詢全程錄音錄影之原則。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增修行政作業程序
針對本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增列第117點第2項,以提示錄音、錄影之開始至結束規定,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錄音錄影規定;修正「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增修警詢應採用正當詢問態度,避免以有罪推定立場詢問,提供員警正確之筆錄製作程序及方式;修正「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強化弱勢犯罪嫌疑人法律扶助,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以及原住民身分者,落實法律扶助規定;針對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注意程序及較易疏漏事項,條列方式建構移送案件檢核表,以表格勾列便利同仁複式檢核。
二、強化教育訓練課程
警詢制度的改革與建立應從養成教育奠基,並朝在職與進階教育延伸推廣,現階段為落實刑事訴訟法法定程序之規定,本部警政署於106年10月23日起至11月17日,辦理全國刑事人員講習班第24期(刑事幹部)2梯次118人次;107年3月12日至23日,辦理第25期2梯次100人次,107年4月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37期2類學員39人次,特別針對筆錄製作、強制辯護規定、移送作業及提審應注意事項等加強教育及宣導,以減少警詢與自白之偏誤。
三、結合實證與研究,建構本土化警詢模型
分析實證基礎之判例與國外經驗,蒐集我國近年法院判決提及偵訊筆錄涉有違失案例,借鏡先進國家警詢制度及經驗,搭配本土文化以及相關法制,採滾動式機制研議建構未來國內警詢參考模式。然變革涉及專業化成本與配套,以及警察工作負擔合理化與檢警共用24小時偵查時間之限制,仍有待審慎研議。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1月22日、2月27日及4月3日及7月5日,歷經四次研商會議,召開三次研商會議,邀集提案委員趙委員儀珊、林裕順委員以及精研各國警詢模式之專家學者與各司法警察機關共同討論警詢技術模型,業已完成「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相關程序著重於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採用避免造成虛偽自白之詢問技術並落實弱勢者之司法保障。目前業將警詢模型草案函發各警察機關提供實務操作意見,俾利實務運作無礙。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更完善警詢標準作業程序(SOP)
為確保「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減少,修訂警詢相關作業規定與程序 (犯罪偵查手冊、訊問犯嫌作業程序、辯護人到場作業程序),俾實務員警詢問有所依循,並藉由複式稽核機制,強化審核功能。
二、落實弱勢當事人司法扶助
強化弱勢身分被告之法律扶助,使其能第一時間獲得法律諮詢,辯護人之在場、陳述意見,亦可確保詢問過程之任意性及不正方法之避免。
三、推動本土化之警詢模型與提升機制
藉由參考英國、美國等先進國家技術,分析長年實務操作之經驗,融合多國技術優點,採用有效及富有彈性之詢問程序,司法警察亦能透過自我評估發現改善空間,以學習進步,提升整體警詢品質,進而減少錯誤自白之發生。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修正相關行政規則:
「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詢問犯嫌作業程序檢核表」、「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均已完成修正並下達,「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刻辦理法制作業審查。
短期(一年內)
建構本土化警詢模型:
內政部於107年7月5日召開精進警詢程序跨部會研商會議,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及司改委員趙儀珊教授、施志鴻教授共同討論本土化警詢技術,業修正「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完成。
長期(二年以上)
召會研商「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並建置教育訓練機制:
相關警詢制度變革涉及師資培育、警察專業化成本與配套措施,同時必須衡量警察工作負擔合理化與檢警共用24小時偵查時間之法令限制,有審慎研議之必要。本部於107年10月29日召開警察教育訓練課程諮詢會,決議將此模式納入警大、警專訓練課程。警政署刻正撰擬教材資料。
相關資料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4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0
進度回報
106-11-29「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詢問犯嫌作業程序檢核表」、「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
完成修正並下達
107-07-05召開精進警詢程序跨部會研商會議
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及司改委員趙儀珊教授、施志鴻教授共同討論精進本土化警詢技術,修正「我國精進警詢改進模式」完成。
決議序號: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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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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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警政署
協辦機關: 以內政部名義邀請各司法警察機關,包含行政院海巡署、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廉政署、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移民署、國防部共同討論
為減少錯誤裁判與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應從錯誤中學習,避免針對性追究個人責任,而更應專注於理解導致錯誤裁判的系統性或組織性的因素。建議採用已知能夠減少錯誤裁判可能性的最適當做法:
決議內容
二、關於警詢程序部分: (一)應重新檢視現行警詢 (嫌疑人及證人)技術與程序,以確保「被發現會增加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方法」不再援用,並納入有實證基礎的詢問技術與程序。包括:應該設計可以減少此種偏誤並確保警察確實考量無罪可能性的檢核表、應重新檢討現行警詢訓練流程與操作方法。 (二)落實警詢全程錄音影之規定,減少錯誤自白的可能性。
問題與背景
壹、問題說明:
本案司改委員係希望藉由強化警詢程序,避免冤案的發生,並於司法程序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以減少偏誤影響;另亦應落實全程錄音錄影原則,俾確保詢問內容的真實及正確性。
貳、背景說明:
有關製作警詢筆錄之執行方式,為減少錯誤自白之可能性,本部警政署於87年7月2日即訂頒「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影要點」,並於102年再次修正,藉由全程錄音錄影及問錄分離等方式,避免誘導性或不正當方式之詢問;另於91年4月19日訂頒「警察機關偵訊室管理使用規定」,積極落實警詢全程錄音錄影之原則。
評估與對策
壹、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與對策:
一、增修行政作業程序
針對本部警政署訂頒之「警察偵查犯罪手冊」,增列第117點第2項,以提示錄音、錄影之開始至結束規定,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00條之1錄音錄影規定;修正「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增修警詢應採用正當詢問態度,避免以有罪推定立場詢問,提供員警正確之筆錄製作程序及方式;修正「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強化弱勢犯罪嫌疑人法律扶助,針對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以及原住民身分者,落實法律扶助規定;針對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注意程序及較易疏漏事項,條列方式建構移送案件檢核表,以表格勾列便利同仁複式檢核。
二、強化教育訓練課程
警詢制度的改革與建立應從養成教育奠基,並朝在職與進階教育延伸推廣,現階段為落實刑事訴訟法法定程序之規定,本部警政署於106年10月23日起至11月17日,辦理全國刑事人員講習班第24期(刑事幹部)2梯次118人次;107年3月12日至23日,辦理第25期2梯次100人次,107年4月中央警察大學警佐班37期2類學員39人次,特別針對筆錄製作、強制辯護規定、移送作業及提審應注意事項等加強教育及宣導,以減少警詢與自白之偏誤。
三、結合實證與研究,建構本土化警詢模型
分析實證基礎之判例與國外經驗,蒐集我國近年法院判決提及偵訊筆錄涉有違失案例,借鏡先進國家警詢制度及經驗,搭配本土文化以及相關法制,採滾動式機制研議建構未來國內警詢參考模式。然變革涉及專業化成本與配套,以及警察工作負擔合理化與檢警共用24小時偵查時間之限制,仍有待審慎研議。本部警政署業於107年1月22日、2月27日及4月3日,召開三次研商會議,邀集提案委員趙委員儀珊、林裕順委員以及精研各國警詢模式之專家學者與各司法警察機關共同討論警詢技術模型,詢問程序著重於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採用避免造成虛偽自白之強硬技術並落實弱勢者之司法保障。目前業將警詢模型草案函發各警察機關提供實務操作意見,俾利實務運作無礙。
貳、產生之效益及影響:
一、更完善警詢標準作業程序(SOP)
為確保「錯誤自白可能性」的減少,修訂警詢相關作業規定與程序 (犯罪偵查手冊、訊問犯嫌作業程序、辯護人到場作業程序),俾實務員警詢問有所依循,並藉由複式稽核機制,強化審核功能。
二、落實弱勢當事人司法扶助
強化弱勢身分被告之法律扶助,使其能第一時間獲得法律諮詢,辯護人之在場、陳述意見,亦可確保詢問過程之任意性及不正方法之避免。
三、推動本土化之警詢模型與提升機制
藉由參考英國、美國等先進國家技術,分析長年實務操作之經驗,融合多國技術優點,採用有效及富有彈性之詢問程序,司法警察亦能透過自我評估發現改善空間,以學習進步,提升整體警詢品質,進而減少錯誤自白之發生。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詢問犯嫌作業程序檢核表」、「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均已完成修正並下達。
中期(一到兩年內)
預計於107年6月以內政部名義召開精進警詢程序跨部會研商會議,邀集司法院、法務部以及各司法警察機關共同討論本土化警詢技術可行性。
長期(二年以上)
相關警詢制度變革涉及師資培育、警察專業化成本與配套措施,同時必須衡量警察工作負擔合理化與檢警共用24小時偵查時間之法令限制,有審慎研議之必要。本部將儘速蒐整國內外相關經驗,並邀請專家學者及相關部會共同研商,俾建構避免錯誤自白、完善的警詢方式。
相關資料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1分組第4次增開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50
進度回報
106-11-29「詢問犯罪嫌疑人作業程序」、「詢問犯嫌作業程序檢核表」、「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應行注意事項」及「警察機關通知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辯護作業程序」
完成修正並下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