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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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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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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國104年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問題與背景
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評估與對策
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除已於106年1月9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公聽會、6月2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第1次諮詢會議外,又於同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並於同年月27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向外界說明草案內容。另又為使各界瞭解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於107年1月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公聽會,邀集審、檢、辯、學、民間團體等各界代表與會,就草案進行溝通、交流,廣徵各界意見。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3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嗣於108年12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109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
107-11-14
108-03-05
函請立法院審議。
108-04-29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送黨團協商。
108-12-10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09-01-08
經總統公布。
決議序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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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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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國104年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問題與背景
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評估與對策
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除已於106年1月9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公聽會、6月2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第1次諮詢會議外,又於同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並於同年月27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向外界說明草案內容。另又為使各界瞭解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於107年1月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公聽會,邀集審、檢、辯、學、民間團體等各界代表與會,就草案進行溝通、交流,廣徵各界意見。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3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
107-11-1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
108-03-05
函請立法院審議。
108-04-29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送黨團協商。
決議序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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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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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國104年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問題與背景
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評估與對策
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除已於106年1月9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公聽會、6月2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第1次諮詢會議外,又於同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並於同年月27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向外界說明草案內容。另又為使各界瞭解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於107年1月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公聽會,邀集審、檢、辯、學、民間團體等各界代表與會,就草案進行溝通、交流,廣徵各界意見。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業經行政院108年1月28日會銜完竣,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業經行政院108年1月28日會銜完竣,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107-11-14
決議序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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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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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國104年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問題與背景
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評估與對策
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除已於106年1月9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公聽會、6月2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第1次諮詢會議外,又於同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並於同年月27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向外界說明草案內容。另又為使各界瞭解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於107年1月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公聽會,邀集審、檢、辯、學、民間團體等各界代表與會,就草案進行溝通、交流,廣徵各界意見。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業經行政院108年1月28日會銜完竣,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業經行政院108年1月28日會銜完竣,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
107-11-14
決議序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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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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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刑事廳
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國104年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問題與背景
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評估與對策
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除已於106年1月9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公聽會、6月2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第1次諮詢會議外,又於同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並於同年月27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向外界說明草案內容。另又為使各界瞭解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於107年1月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公聽會,邀集審、檢、辯、學、民間團體等各界代表與會,就草案進行溝通、交流,廣徵各界意見。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將於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送行政院會銜。

決議序號: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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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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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決議內容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國104年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問題與背景
目前刑事訴訟法雖明文保障被害人在審判期日的到場權與陳述意見權、於協商程序時之意見陳述權、告訴人委任律師及其律師閱卷權、以證人身分出庭時與被告之隔離措施、性侵害案件被害人的陪同制度與隔離措施、請求檢察官上訴之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權等相關權益,惟仍有不少被害人、律師、民間團體及法務部認為應進一步提升被害人在訴訟上的地位及權益。
評估與對策
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除已於106年1月9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公聽會、6月2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第1次諮詢會議外,又於同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並於同年月27日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草案初稿」發布記者會,向外界說明草案內容。另又為使各界瞭解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之內容並廣納意見,於107年1月召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及保護規定草案」公聽會,邀集審、檢、辯、學、民間團體等各界代表與會,就草案進行溝通、交流,廣徵各界意見。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將於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