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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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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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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矯正署】
協辦機關: 司法院、教育部
決議內容
收容少年、執行少年有期徒刑及感化教育等機構維持隸屬法務部矯正署
問題與背景
問題說明:
一、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業自103年11月20日起施行,依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3項(b)及第4項分別規定「締約國對於被指稱、指控或確認為觸犯刑事法律之兒童,應特別設置適用之法律、程序、機關與機構,尤應(b) 於適當與必要時,制定不對此等兒童訴諸司法程序之措施,惟須充分尊重人權及法律保障。」、「為確保兒童福祉,並合乎其自身狀況與違法情事,應採行多樣化之處置,例如照顧、輔導或監督裁定、諮商輔導、觀護、寄養照顧、教育或職業培訓方案及其他替代機構照顧之方式。」,合先敘明。
二、參照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司法處遇應具最後手段性,且考量兒少年齡與身心發展狀況,應減少司法處遇造成高度負面標籤效應,限制過早進入矯正機關。
三、又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法之趨勢,對於少年虞犯及觸法兒童將採「行政先行」措施,爰對於有暫時收容必要之少年虞犯及觸法兒童,實不宜援用現行制度,繼續收容於少年觀護所,有另外設置機關(構)收容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矯正署評估宜按現制辦理,惟相關處遇措施仍將請司法院少家廳、教育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等部會持續提供協助。
預估期程
近期
相關資料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第六次會議紀錄(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48 )
進度回報
107-05-28
業按現行制度辦理。
108-03-15進行
一、 有關少年矯正機關隸屬部分,仍維持法務部矯正署辦理,並由教育部國教署透過各種平台,如少年矯正學校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對少年矯正機關特殊教育輔導小組、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工作小組等機制,協助各矯正教育事項之政策研擬及執行。
二、有關教育經費之支應,除由法務部矯正署依法編列相關預算,推動矯正教育事項;教育部國教署已於107年1月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就特殊教育師資、特教教育訓練、輔導教師、補救教學、學習扶助方案、專業輔導人力、學籍合作事宜等眾多面向進行補助,充實教育事項所需經費。
108-04-22
少年輔育院改制計畫經108年4月9日、17日兩次邀集司法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教育部國教署、桃園市政府及彰化縣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審查後,已審查確認完畢;108學年度(108年8月1日起)二分校實施108新課綱之日校教育課程(從每週24節課,改為每週35節課),並預計增列教師經費60,622千元。
108-07-12
少年輔育院改制計畫經108年4月9日、17日兩次邀集司法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教育部國教署、桃園市政府及彰化縣政府等相關單位共同審查後,已審查確認完畢,並由行政院於7月3日函復核定本推動。
108-10-23
108學年度(108年8月1日起)增列教師經費60,622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