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改變少年輔育院(以下稱少輔院)或少年監獄以監所管理方法實施少年矯正教育,並改善少年受教需求之窘境。民國86年5月28日公布「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以下稱本通則),以設置兼具矯治及學校教育專業之跨域合作型機構(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導入學校教育矯正受感化或受刑少年不良習性,促其改過自新,適應社會生活。且其中本通則第83條規定,本通則施行後,法務部得於6年內就現有之少輔院、少年監獄分階段完成矯正學校之設置。惟該通則施行迄今,法務部除誠正中學及明陽中學外,桃園及彰化少輔院尚未全面改制為矯正學校,以致多數受感化教育少年無緣接受少年矯正學校教育,造成差別待遇。
二、依本通則第4條規定,矯正學校隸屬於法務部,有關教育實施事項,並受教育部督導。另少輔院則依「少年輔育院條例」第4條規定,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指導、監督。法務部現行少年矯冶採「矯正學校」及「少輔院」雙軌並行。
三、鑑於於矯正學校與少輔院二者資源及教育體制落差甚大,其中矯正學校採小班制教學(不超過25人),並設置教師(含輔導教師)及相關教育資源,與一般中學編制相同,學生享有完善教育品質;少年輔育院採大班教學(約40至50人),課程由合作學校教師入院教學,學生接受補習及進修教育,無專職輔導人力設置,雖目前由所在地區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入院協助,惟非長遠之計,其教育品質及資源,恐不利非行少年之矯治與復歸。
四、為協助少輔院相關教育事項,行政院業於105年1月5日召開「研商少年感化教育執行機關相關議題會議」,決議將少年輔育院納入本部「少年矯正學校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實施指導範疇,由本部國教署提供相關教育資源協助。
五、本部國教署業會同法務部矯正署盤整少年輔育院衍生之教育資源不足等問題包括:專任師資人力短缺、缺乏特殊教育資源、技職等專業教育資源不足致影響收容學生受教權等,並於106年3月15日邀集法務部矯正署就現行少輔院改制為矯正學校所需教育協助,召開「研商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輔院轉型矯正學校會議」,研議提供相關教育資源協助。
本部認同決議,並提出相關對策,有關本部國教署提供少輔院教育資源作為如下:
一、本部與矯正署共同設置「特殊教育工作小組」,並補助彰化及桃園少輔院各2名特教教師,另請少年矯正機關所在地特殊教育中心提供特教資源服務,另編印「少年矯正機關推動特殊教育工作手冊」提供給矯正署與少年矯正機關推動特殊教育之參考。
二、因應少輔院無輔導教師編制,為協助其收容學生輔導,本部國教署已委請桃園市及彰化縣學生輔諮中心規劃少輔院之輔導協處,並各增聘2名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輪流方式前往協助;另補助桃園農工及彰化縣政府聘任輔導教師經費,107年起補助法務部矯正署12員專業輔導人力經費,以提供少輔院收容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並於107年1月17日訂頒「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以補助法務部矯正署辦理輔導教師聘任所需全額經費。
三、提供少年矯正機關補救教學教育資源,透過學生補救教學(學習扶助)經費補助,辦理補救教學專業知能研習,以利收容少年學習,並函請法務部矯正署要求少年矯正機關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參加本部國教署相關研習。
四、為協助收容學生後續就學事宜,依據「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由本部國教署會同法務部、衛福部組成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協調小組,建構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兒少之學籍轉銜及復學機制;另依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視少輔院收容學生實際需求,協調引介鄰近技職學校進入少輔院開班設科,以利收容學生多元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