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觀護所應增加醫療、心理及社工專業人力,加強鑑別能力,在少年收容期間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製作身心鑑別報告,供法院、處遇執行機構參考。
一、落實少年觀護所鑑別功能部分:
(一)依「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 則」第3條揭示,少年觀護所設置之目的,係「協助調查」依法收容少年之品性、經歷、身心狀況、教育程度、家庭情形、社會環境及其他必要之事項,供處理時之參考,謹先敘明。(二)原少年觀護所雖設有鑑別組,然究其掌理事項,係等同監獄之調查分類工作(如個案調查、少年指紋、照相分類及其保管等),且「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99年9月1日發布)」第7條規定,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等規定,涉及矯正機關組織事項之規定,於本法施行後,不再適用;爰「法務部矯正署少年觀護所辦事細則」自99年12月31日發布後,鑑別組已改設輔導科。是以,依少年觀護所設置之收容目的及組織功能,僅能協助調查收容少年基本資料以供少年法院處理時之參考,尚無提供專業身心診察、心理衡鑑及行為觀察專業鑑別報告之必要及功能。
二、增加專業人力部分:依據106年3月22日行政院「研商法務部提獄政革新專案報告會議」建議,研擬聘用專業人力,規劃矯正機關專業人力與受刑人之人力比為1:300,以矯正機關核定容額56,877人(至106年11月底)為基礎,目前已有43名臨床心理師與38名社會工作師(員),尚需請增147名臨床心理師與152名社會工作師(員)合計299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