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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8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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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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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矯正署】
協辦機關: 無
三、有關少年矯正學校方面:
決議內容
(一)並發展少年處遇成效評估機制(包括定期評估、調整處遇內容及目標等)
問題與背景
少年於矯正學校所受處遇期間長短,應依少年非行情形、問題性、教育必要性及學習表現實況而定,惟少年矯正學校現行仍按累進處遇計分方式決定提報假釋或停止、免除感化聲請之時機,為打破累進處遇計分方式,並得按少年學習成效,定期評估調整處遇目標,建議法務部發展少年處遇成效評估機制,定期評估並調整處遇內容及目標。
評估與對策
一、目前學生入院校均會進行學習調查,以編入合適之班級進行學習,並參考各少年法院提供之感化教育處遇計畫建議安排學習課程,如有嚴重不適應之情形,即重新編班以調整學習。另少年保護官至機關探視繫屬個案時,亦可與管教人員共同討論及調整處遇內容及目標。是以,有關少年之處遇目前即屬滾動式調整,可按學生之表現或保護官之建議,由機關評估調整處遇內容及目標。
二、另准駁少年停止、免除感化教育聲請之最後裁量權係屬各少年法院權責,倘少年未達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之條件,亦可由各少年法院駁回聲請,並擬具建議請執行機關再調整少年處遇內容及目標。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第5組第6次會議資料編號:5-6-討10_王以凡委員-2
(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group/5 )
進度回報
107-06-29
一、少年之處遇目前即屬滾動式調整,可按學生之表現或保護官之建議,由機關評估調整處遇內容及目標。
二、少年聲請停止、免除感化教育之裁量權,本即屬各少年法院權責。
110-12-10
少年之處遇,係以人格輔導、品德教育及知識技能傳授為目標,學生入校後透過調查資料、輔導晤談及少年法院之裁定書、處遇計畫建議書綜合考量安排學生處遇,矯正學校並觀察學生表現及保護官之建議,以評估調整處遇內容及目標。
111-12-9
本案於111年8月12日研商「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草案會議第56次會議決議研議是否另外設計一套制度予以適用。本署刻正參考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架構,規劃少年矯正學校學習評量制度。
112-3-17
本部矯正署已於112年2月2日邀集教育部國教署及各矯正學校開會研商學生評量方案,方案內容參考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架構,學生評量包括德行、輔導、學習及生活評量,並得採優良事蹟、教育輔導成效、行為改變、人格成長或其他多元面向質性描述方式辦理。
112-4-21
本案於112年3月10日研商「少年矯正學校處遇實施條例」第71次審查會議納入草案。
112-7-21
本部矯正署已於112年5月31日與國教署、司法院、各少年矯正學校及專家學者召開少年矯正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方案專家學者會議,就學習評量架構充分討論,並納入「少年矯正學校收容處遇實施條例草案」,未來少年矯正學校將依學生在校期間之德行、輔導、學業成績及生活方面採多元評量方式按月評等,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以了解學生學習及生活適應情形,並促進學生適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