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年來社會結構急遽變遷,少年犯罪與非行問題日趨嚴重,不僅威脅社會治安,更嚴重影響少年生涯發展,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政府於51年1月31日制定「少年事件處理法」,惟為因應時代變遷,強化少年保護措施,曾於86年10月29日推動安置輔導處分措施,並於89年2月2日再修法,增訂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4條第2項規定:「執行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之設置及管理辦法,由少年福利機構及兒童福利機構之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使情節輕微的少年不必經過司法體系,改由無司法性質之社會福利機構,用非司法之方式加以適當之輔導。
二、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針對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法之虞兒少,可裁定交付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安置輔導,惟司法安置兒少常併有施用毒品、偏差行為等議題,需特定專業資源輔導,其輔導人力、輔導資源及設施與一般兒少不同,以致一般以社政保護安置為主之兒少安置機構較難有足夠能量因應是類安置對象。
三、又法院在媒合安置機構時,因缺乏兒少安置機構床位及資源等相關資訊,以致無從篩選或判斷機構量能與適切性,無法鎖定有能量或有意願安置司法兒少之機構進行評估,徒增溝通聯繫之行政成本,亦增加司法兒少安置在媒合上的難度。
一、 針對設置觸法兒童之收容處所部分,評估司法安置困難,主要係因安置機構媒合資訊與機構資源及量能不足,造成需求與供給落差,另考量專設觸法兒童收容處所,易造成標籤與社會隔離。爰建議維持目前法院交付安置輔導制度,惟為強化相關資源建置及合作機制,研擬下列對策:
(一) 強化觸法兒童少年之收容資源(訊)管道:定期盤點安置司法少年之機構及床位數等資訊,並開發床位資訊即時查詢系統,提供司法單位運用,暢通安置床位資訊。
(二) 強化資源挹注,提升安置服務量能:補助兒少安置機構充實專業人力及強化輔導資源,並持續研議合理委託安置費用,規劃分級安置費用標準,以提升安置機構服務能量。
(三) 周延司法少年個案管理機制:本部現行係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54條第2項訂定「少年安置輔導之福利及教養機構設置管理辦法」,並據以辦理司法兒少安置輔導工作,惟經檢討該辦法目前在個案管理上,法院少年保護官委託機構安置時,僅規範機構應通知個案戶籍所在地之社政主管機關(下稱主管機關),致機構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未能掌握所轄機構安置司法兒少之狀況,爰擬參酌現行實務進行修法,以強化法院、機構主管機關與個案主管機關三方合作與轉銜,俾使兒少司法安置機制更臻完善,保障受照顧兒少之權益。
二、 針對改以福利服務(衛福部)及教育輔導(教育部)方式進行觸法兒童處遇議題,為瞭解現行社政體系對觸法兒童提供福利服務之狀況,擬先行蒐整及檢視地方政府相關福利服務資源分布及配置情形,透過資源盤點,研議補強策略,進而與司法單位研議跨網絡合作及分工機制,以強化對觸法兒少之福利服務處遇。
短期(1年內)
一、盤點安置司法轉向少年之機構及床位數等資源供司法院參考。
二、提高對兒少安置機構專業服務費之補助經費,支持機構充實專業人力。
中期(1-2年)
一、開放兒少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權限,供法院即時查詢各安置機構空床數。
二、研議合理委託安置費用,並針對特殊需求兒少研議分級費用標準,以增加誘因與支持。
長期(2年以上)
與司法院研商及推動以福利服務與教育輔導處遇為優先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