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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8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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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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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矯正署】
協辦機關: 無
三、有關少年矯正學校方面:
決議內容
(二)建議法務部儘速研擬修正監獄行刑法第3條及相關法規,讓執行期滿前已屆23歲之受刑少年,依其教育需要,得繼續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至該級教育階段完成為止。
問題與背景
依現行監獄行刑法第3條規定,受刑人在18歲以上未滿23歲者,依其教育需要,得收容於少年矯正機構至完成該級教育階段為止。惟部分受刑人屆滿23歲時,尚差些許時間即可完成教育階段,爰希望能延長在矯正學校收容之時間,以完成學業。
評估與對策
一、法務部已於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第4條修訂相關文字,修法通過後將能有明確延長留校之法源依據。
二、另就現行即將屆滿23歲未能完成學業之受刑少年,法務部矯正署已先行參採專家學者之意見,以107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0601930100號函請明陽中學就是類學生確實評估學習動機及留校完成學程之意願後,遇案報署審查。
預估期程
短期
相關資料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第5組第6次會議資料編號:5-6-討10_王以凡委員-1
( https://justice.president.gov.tw/meetinggroup/5 )
進度回報
107-06-28
現行即將屆滿23歲未能完成學業之受刑少年,由明陽中學就是類學生確實評估學習動機及留校完成學程之意願後,遇案報署審查。
107-08-31進行
一、法務部已於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第4條修訂相關文字。二、另就現行即將屆滿23歲未能完成學業之受刑少年, 法務部矯正署已先行參採專家學者之意見,以107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0601930100號函請明陽中學就是類學生確實評估學習動機及留校完成學程之意願後,遇案報署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