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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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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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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少年及家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四、有關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方面:
決議內容
(一)為強化收容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建議司法院研擬修正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規定,於法院受理少年矯正學校,提出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聲請時,均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為利於少年復歸社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認為有通盤檢討少年在矯正機關執行之內容及方法,暨強化各部門配合措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係法務部主管法規(行政院會銜司法院發布),於研擬修正建議後函請法務部研議修正。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
研擬修正建議,函請法務部研議修正。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8-31
司法院擬具「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應請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除顯無必要者外,並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瞭解詳情。」(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少年保護官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時,準用之。」(第二項)修正條文,併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等配合修正部分,函請建議法務部修正。
109-8-27
訂定發布「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第59條已規定少年法院受理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之聲請時,應請執行感化教育處所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除顯無必要者外,並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訪查,瞭解詳情。符合決議要旨。
111-1-5
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廢止「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
決議序號: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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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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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少年及家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四、有關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方面:
決議內容
(一)為強化收容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建議司法院研擬修正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規定,於法院受理少年矯正學校,提出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聲請時,均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為利於少年復歸社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認為有通盤檢討少年在矯正機關執行之內容及方法,暨強化各部門配合措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係法務部主管法規(行政院會銜司法院發布),於研擬修正建議後函請法務部研議修正。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
研擬修正建議,函請法務部研議修正。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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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31
司法院擬具「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應請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除顯無必要者外,並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瞭解詳情。」(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少年保護官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時,準用之。」(第二項)修正條文,併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等配合修正部分,函請建議法務部修正。
108-12-19
制訂「少年法院與相關行政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已將上開意旨納入研擬之草案中,並於108年11月21日、22日、26日、12月9日、12日及19日,109年2月6日、11日邀集法院代表及行政院各相關部會進行研商,刻正進行徵詢行政院意見作業。
決議序號: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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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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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少年及家事廳
協辦機關: 無
四、有關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方面:
決議內容
(一)為強化收容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建議司法院研擬修正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規定,於法院受理少年矯正學校,提出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聲請時,均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為利於少年復歸社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認為有通盤檢討少年在矯正機關執行之內容及方法,暨強化各部門配合措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係法務部主管法規(行政院會銜司法院發布),於研擬修正建議後函請法務部研議修正。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研擬修正建議,函請法務部研議修正。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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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31
司法院擬具「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應請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除顯無必要者外,並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瞭解詳情。」(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少年保護官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時,準用之。」(第二項)修正條文,併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等配合修正部分,函請建議法務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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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四、有關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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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收容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建議司法院研擬修正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規定,於法院受理少年矯正學校,提出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聲請時,均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為利於少年復歸社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認為有通盤檢討少年在矯正機關執行之內容及方法,暨強化各部門配合措施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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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係法務部主管法規(行政院會銜司法院發布),於研擬修正建議後函請法務部研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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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半年)
研擬修正建議,函請法務部研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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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擬具「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少年法院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之聲請,應請感化教育執行機關(構)提供該少年在感化教育期間之紀錄及相關資料,除顯無必要者外,並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瞭解詳情。」(第一項)、「前項規定,於少年保護官受理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請求時,準用之。」(第二項)修正條文,併同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等配合修正部分,函請建議法務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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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方面:
決議內容
(一)為強化收容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建議司法院研擬修正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規定,於法院受理少年矯正學校,提出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聲請時,均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為利於少年復歸社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認為有通盤檢討少年在矯正機關執行之內容及方法,暨強化各部門配合措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係法務部主管法規(行政院會銜司法院發布),於研擬修正建議後函請法務部研議修正。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
研擬修正建議,函請法務部研議修正。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6-08-31
司法院擬具修正條文,函請法務部建議修正。後續尊重法務部及行政院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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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機關: 無
四、有關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方面:
決議內容
(一)為強化收容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建議司法院研擬修正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27條規定,於法院受理少年矯正學校,提出免除或停止感化教育聲請時,均應指派少年保護官實地查證之可行性。
問題與背景
為利於少年復歸社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委員認為有通盤檢討少年在矯正機關執行之內容及方法,暨強化各部門配合措施之必要。
評估與對策
「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係法務部主管法規(行政院會銜司法院發布),於研擬修正建議後函請法務部研議修正。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研擬修正建議,函請法務部研議修正。
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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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8-31
司法院擬具修正條文,函請法務部建議修正。後續尊重法務部及行政院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