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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8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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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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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無
四、有關少年出校後之穩定措施方面:
決議內容
(二)請衛生福利部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8條精神,協助有需求出校少年入住自立宿舍或提供相關津貼。
問題與背景
問題說明:
一、 兒童及少年離開原生家庭,進入家外安置保護體系或司法裁定之感化教育處所,在此安置或收容階段予以協助固然重要,而結束家外安置後如何使兒少順利回到家庭或復歸社會,亦屬必要。
二、 結束家外安置的兒少,所面臨的挑戰,包含個人身心健康與發展、教育、就業及職訓、家庭及社會關係、獨立生活所需之經濟、居住、生涯規劃、生活自理、社交技能及財務管理等等。而渠等兒少及其家庭所持有的資源相當匱乏,亟需政府提供所需的協助與服務。
背景說明:
一、 查兒少法第68條責成地方政府對於離開感化教育處所少年應續予追蹤輔導至少1年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考量少年離開前開處所後仍應持續提供相關服務,以協助並確保其順利回到家庭或復歸社會。另兒少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提供自立生活適應協助」,以協助少年因應各項獨立生活的挑戰。
二、 本部為落實前開法律規定,於101年5月訂頒「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與自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續於同年6月起至105年間邀集法務部矯正署、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共同研商「結束(期滿)、停止或免除感化教育之兒童少年後續追蹤輔導個案轉介流程」及相關表單,以利服務銜接。
三、 地方政府依上開「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及自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對於離開感化教育處所之少年,如經個管社工員評估家庭狀況適合返家,於個案返家後進行後續追蹤輔導至少1年,近3年(104-106年)分別服務673 人、696人及561人;至無法返家之少年,則復依兒少法第23條規定提供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以助其順利生活。
四、 另本部為督導地方政府協助上開無法返家之少年,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地方政府結合民間團體辦理以下方案:
1. 101年函頒「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計畫」(107年修正為「提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提供少年費用補助(含房租費、房租押金、生活費、交通費、學雜費、參加職業訓練津貼及其他費用等)及多元服務。近3年(104-106年)補助情形及成果為:104年補助17案,金額1,546萬7,000元,服務1萬2,479人次;105年補助15案,金額1,314萬6,000元,服務1萬1,713人次;106年補助14案,金額1,052萬元,服務1萬169人次。
2. 104年函頒「少年自立宿舍補助計畫」:提供結束家外安置後而尚無法自行在社區中自行居住的少年,得以有暫時性合宜住所;自105年起補助7案,金額316萬4,000元,服務87人次;106年補助5案,金額150萬4,000元,服務111人次。
評估與對策
本署認同決議點出的問題及對策,說明如下:
一、 落實法規方面:
賡續督導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兒少法第68條、第23條規定,提供有需求少年相關自立生活適應協助。
二、 精進行政措施方面:
為擴大服務量能,考量少年自立宿舍為「提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 務量能計畫」資源之一,為促使地方政府方案人力及資源整合以發揮最大效益,爰就實務面之執行情形滾動式檢討修正。
預估期程
近期(半年內)
一、將「少年自立宿舍補助計畫」服務內
容整併入「提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
助服務量能計畫」,以利資源整合並
發揮最大效益。
二、已於107年1月23日函頒「提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供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遵循,提供自立宿舍或提供相關津貼等多元服務。
相關資料
一、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6次會議紀錄。
二、 兒童及少年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與自立生活服務作業規定(衛生福利部函頒)。
三、 兒童及少年受感化教育處分人出校(院)後轉介輔導(法務部函頒)。
四、 「提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函頒)
進度回報
107-05-31進行中
依據107年1月23日函頒「提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108年預計補助民間團體辦理16案,預計補助1,159萬7,000元。
108-12-31進行中
賡續督導地方政府主管機關依兒少法第23條、第68條規定,提供有需求少年相關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本署業於107年5月28日及11月27日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定期召開會議聯繫,以落實兒少法結束家外安置後續追蹤輔導與自立生活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