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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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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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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法務部【矯正署】/矯正醫療組
協辦機關: 司法院、衛福部
決議內容
二、建請法務部依送觀察勒戒少年之年齡、使用物質習性及治療需求等特性,研擬妥適之少年成癮評估與多元戒治機制。
問題與背景
一、民國87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公布,勒戒處所原訂由法務部委託醫院附設之,並由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本條例認施用毒品者具「病患性犯人」之特質,著重於醫療之處置,故受觀察勒戒人除另因他案依法應予羈押、留置或收容外,以由專業之勒戒處所施予生理治療為宜,惟因限於醫療人力、經費等相關問題,短期內無法在醫院內全面性附設勒戒處所,爰於92年修正由法務部於看守所、少年觀護所內附設。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勒戒處所,由指定之醫療機構負責其醫療業務。次按「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8條規定,勒戒處所應注意觀察受觀察勒戒人在所情形,經醫師研判其有或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後,陳報該管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庭)。而所謂「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係以多面向之角度評估觀察勒戒之個案,以分數的方式呈現評估結果,並依此判斷個案再度使用毒品傾向之高低,將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提供法院作為裁定強制戒治處分之參考。
三、有關「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項目及標準」,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87年頒行後,曾於91年修正。現行版本係法務部95年函請行政院衛生署修正,並於101年1月函頒各勒戒處所實施迄今,適用於成年及少年受觀察勒戒人。
四、司改國是會議委員王以凡提案,認為少年用毒時間不若成年成癮者長,且使用毒品特性與成年人有所不同,未區分其差異,而共用同一標準評量,容易造成判斷錯誤,影響少年法院(庭)採用觀察勒戒制度之信心,致觀察勒戒使用率降低,建議「透過這一次國是會議是希望說法務部把觀察勒戒以及戒治的這一塊的話可以拿出來,我們先以少年為對象,然後去研究看看有沒有更多元的一個處理方式。」
評估與對策
一、成癮評估機制
成癮評估事涉醫療專業,擬彙整現行勒戒處所及合作之精神科醫師實務操作意見,函請衛生福利部作為勒戒少年「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研修之參考。
二、多元戒治機制
研究顯示,青少年藥物濫用極可能持續到成年,並會增加未來成為藥癮者或從事其他犯罪的機會。為達到行政院106年5月11日新世代反毒策略「毒品新生人口逐年下降」之目標,將政府藥癮防治資源投注在少年族群上,有其優先性及必要性。
三、衛生福利部自103年起開辦「矯正機關藥癮、酒癮戒治醫療服務計畫」,106年新增桃園療養院及草屯療養院專業藥癮醫療團隊進入桃園及彰化2所少年輔育院擴大辦理,提供藥酒癮門診、戒癮衛教、團體心理諮商或輔導、出院轉介諮詢及出院追蹤輔導等服務,協助少年藥物濫用個案預防或延緩出院後再次復發。
四、另依行政院核定之「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戒毒策略八「建立以藥癮醫療及復歸社會服務為核心,戒護為輔之戒治模式」,具體行動方案為「戒治模式之精進與試辦」,未來將審慎評估參採司改國是會議委員提案意見,以「少年勒戒、戒治處分」作為優先試辦多元戒治機制之對象。
預估期程
中期(一到兩年內)
相關資料
一、92年7月9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修正總說明第12點參照。
( https://mojlaw.moj.gov.tw/DESC.aspx?LSID=FL001431&ldate=20030709 )
二、106年5月25日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分組會議第5組第3次增開會議紀錄。
( http://justice.sayit.mysociety.org/%E7%B8%BD%E7%B5%B1%E5%BA%9C%E5%8F%B8%E6%B3%95%E6%94%B9%E9%9D%A9%E5%9C%8B%E6%98%AF%E6%9C%83%E8%AD%B0%E7%AC%AC%E4%BA%94%E5%88%86%E7%B5%84/%E7%AC%AC%E4%BA%94%E5%88%86%E7%B5%84%E7%AC%AC%E4%B8%89%E6%AC%A1%E5%A2%9E%E9%96%8B%E6%9C%83%E8%AD%B0 )
三、法務統計,少年勒戒處所收容人數。
http://www.rjsd.moj.gov.tw/RJSDWEB/common/WebList3_Report.aspx?list_id=1225
四、106年9月7日法務部「司改國是會議第5分組毒品防制決議研商會議」紀錄。( https://www.mjac.moj.gov.tw/lp.asp?ctNode=48669&CtUnit=19911&BaseDSD=7&mp=801
)
五、106年10月5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藥癮處遇業務實地訪查會議紀錄」。( https://www.mjac.moj.gov.tw/lp.asp?ctNode=48669&CtUnit=19911&BaseDSD=7&mp=801
)
進度回報
106-10-05
一、為達到行政院106年5月11日新世代反毒策略「毒品新生人口逐年下降」之目標,將政府藥癮防治資源投注在少年族群上,有其優先性及必要性。行政院自106年底已召開6次「研商施用毒品行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會議」,會同司法院及相關部會共同討論,定調毒品戒治處遇資源將優先強化毒品少年的介入,並希望從少年法院優先推動毒品法庭概念,發展毒品少年的多元處遇,將重點放在進少年矯正機關前的介入。
二、法務部矯正署至所屬高雄戒治所就藥癮處遇業務進行實地訪查及研商座談,並針對少年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提出具體建議。
106-11-29
召開「研商精進觀察勒戒少年成癮評估機制會議」,請臺北、臺中、臺南及高雄4所少觀所附設勒戒處所,以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束連文主任、亞東紀念醫院方凱企主任、國軍臺中總醫院林岱岳主任等共同研商討論,彙整實務操作意見。
107-01-31
矯正署依行政院107年1月31日「研商各部會擬具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落實與追蹤回應表及後續規劃期程會議」決議,將相關評估與對策函請協辦機關表示意見,並依協辦機關107年2月8日、13日回復意見修正回應表,將擇期邀集衛生福利部及少年成癮防治專家學者,研商勒戒少年『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機制,並據以訂定適切之評估表。
108-01-18
依法務統計,107年1月至11月底新入所少年觀察勒戒人計10人,另107年11月底在所人數為1人。
108-02-15
依法務統計,107年1月至12月底新入所少年觀察勒戒人計10人,另107年12月底在所人數為0人。
108-03-15
一. 衛生福利部107年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法務所屬戒治所毒品施用者處遇服務檢視案」,於108年1月15日至新店戒治所針對毒品施用者處遇服務實地訪視,座談會議中針對觀察勒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方式進行討論。會議結論:各方論點分歧,有「僅保留靜態因子」之意見,亦有仍應「保留專業人士判斷空間」之建議。此議題仍待後續蒐集各方意見進一步討論。另查各少年勒戒處所自107年12月至108年1月底均未收容少年觀察勒戒人,併此敘明。
108-04-22
衛生福利部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邀集成癮防治專家學者,於108年1月15日至新店戒治所針對毒品施用者處遇服務實地訪視,座談會議中針對觀察勒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方式進行討論。會議結論:各方論點分歧,有「僅保留靜態因子」之意見,亦有仍應「保留專業人士判斷空間」之建議。此議題仍待後續蒐集各方意見進一步討論。
108-10-08
108年6月1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公布,對於施用毒品曝險少年,期透過各縣市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多管齊下,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的原則,協助曝險少年不離生活常軌,如評估確有必要,始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查108年1月起至同年9月25日止,少年勒戒處所新入所人數僅1人,另自108年4月底開始在所人數均為0人。
109-01-08
依法務統計,108年1月至11月底止,少年勒戒處所新入所人數共2人,與司改會議提案討論之時空背景相距甚大,是否特別針對少年修訂「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方式,將擇期邀集衛福部、司法院、少年勒戒處所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研商。
109-12-11
是否特別針對少年修訂「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方式,預計12月底前邀集衛福部、司法院、少年勒戒處所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研商。
110-01-15
法務部會同衛福部訂定於110年1月28日召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研修會議。
110-02-08
一、法務部會同衛福部業於110年1月28日召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研修會議,持續辦理中。
二、衛福部於110年3月5日預計邀請評估醫療機召開會議。
110-03-12
衛福部於110年3月5日邀請評估醫療機召開會議。
110-04-08
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修正及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法務部洽請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研修「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並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實施。後續將針對新修正評估標準持續進行相關實證研究,以使評估標準更臻完整周延。
110-12-10
一、法務部110年9月30日召開「研商兒少毒品個案施用及再犯防止」會議,矯正署表示「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91點次略以,「委員會建議政府視使用毒品為健康問題而非犯罪」,兒少施用毒品案件,建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規定由少年法庭召開資源聯繫會議轉向處遇,避免令入矯正機關執行。
二、另法務部110年12月24日將召開「研商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會議」,再行就觀察勒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之修正事宜進行討論,建議衛福部以實證研究建立具有預測效度的評估指標。
111-1-14
法務部110年12月24日召開「研商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會議」,再行就觀察勒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之修正事宜進行討論。
111-9-8
法務部依111年6月21日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第31次會議紀錄委員意見,於111年8月29日函請衛生福利部研修觀察勒戒處分「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
111-12-9
一、衛福部於111年9月8日函復略以,評估標準之修訂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檢討,請法務部先行檢討制度。
二、法務部復於111年10月24日去函說明制度修正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之緩起訴處分或觀察勒戒處分等案件均持續執行中,其評估流程及標準影響被告權益甚鉅,有賴衛福部專業協助。衛福部於111年11月1日函復,仍以評估標準之修訂涉及觀察勒戒制度之檢討,並未就旨案之修正具體回應辦理方式。後續擬依行政院111年9月25日會議結論三「有關觀察勒戒(含強制治療)等機制之檢討,因涉及醫療戒癮評估,請法務部洽商衛福部討論後,於下次會議討論。」
112-2-10
行政院分別於111年8月25日、9月14日及9月25日連續召開3次協商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戒毒策略」及「識毒策略」專題會議,第3次會議紀錄結論三略以,「有關觀察勒戒(含強制治療)等機制之檢討,因涉及醫療戒癮評估,請法務部洽商衛福部討論後,於下次會議討論。」擬於後續會議適當時機提請協調。
112-3-17
本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111年新收少年法院(庭)交付執行觀察勒戒少年計2人,勒戒處所遇案即行聯繫醫師個別評估,並由心理社工專輔人員依個案需求個別處遇。按「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中文版111年12月28日通過)第63點次,「委員會欣見兒少使用毒品不被視為違法者對待,而是視為曝險兒少,並且提供適當指引與協助。然而,因處理施用毒品兒少的少年法庭可以決定採行保護或少年司法措施,可能會使少年進入矯正機關接受感化教育。委員會建議對所有施用毒品的兒少皆採行保護措施,包含被認為藥物成癮的兒少。」上開意見具體指出,對於藥物濫用兒少,應採保護措施轉向社區處遇,提供醫療協助,避免以刑事司法程序令入機構性處遇。
112-4-21
行政院112年4月10日研商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戒毒策略」及「識毒策略」專題會議(第五次),主席裁示:請衛生福利部研修觀察勒戒處分「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
112-8-18
行政院112年7月25日研商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戒毒策略」及「識毒策略」專題(第六次)會議結論,請衛福部就現行之評估標準表進行信度及效度評估與實證研究。
113-4-12進行
衛福部委託中央警察大學刻正執行112年度「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信度及效度評估與實證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