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0-05
一、為達到行政院106年5月11日新世代反毒策略「毒品新生人口逐年下降」之目標,將政府藥癮防治資源投注在少年族群上,有其優先性及必要性。行政院自106年底已召開6次「研商施用毒品行為多元處遇及立法政策會議」,會同司法院及相關部會共同討論,定調毒品戒治處遇資源將優先強化毒品少年的介入,並希望從少年法院優先推動毒品法庭概念,發展毒品少年的多元處遇,將重點放在進少年矯正機關前的介入。
二、法務部矯正署至所屬高雄戒治所就藥癮處遇業務進行實地訪查及研商座談,並針對少年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提出具體建議。
106-11-29
召開「研商精進觀察勒戒少年成癮評估機制會議」,請臺北、臺中、臺南及高雄4所少觀所附設勒戒處所,以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束連文主任、亞東紀念醫院方凱企主任、國軍臺中總醫院林岱岳主任等共同研商討論,彙整實務操作意見。
107-01-31
矯正署依行政院107年1月31日「研商各部會擬具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落實與追蹤回應表及後續規劃期程會議」決議,將相關評估與對策函請協辦機關表示意見,並依協辦機關107年2月8日、13日回復意見修正回應表,將擇期邀集衛生福利部及少年成癮防治專家學者,研商勒戒少年『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機制,並據以訂定適切之評估表。
108-01-18
依法務統計,107年1月至11月底新入所少年觀察勒戒人計10人,另107年11月底在所人數為1人。
108-02-15
依法務統計,107年1月至12月底新入所少年觀察勒戒人計10人,另107年12月底在所人數為0人。
108-03-15
一. 衛生福利部107年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辦理「法務所屬戒治所毒品施用者處遇服務檢視案」,於108年1月15日至新店戒治所針對毒品施用者處遇服務實地訪視,座談會議中針對觀察勒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方式進行討論。會議結論:各方論點分歧,有「僅保留靜態因子」之意見,亦有仍應「保留專業人士判斷空間」之建議。此議題仍待後續蒐集各方意見進一步討論。另查各少年勒戒處所自107年12月至108年1月底均未收容少年觀察勒戒人,併此敘明。
108-04-22
衛生福利部委託國家衛生研究院邀集成癮防治專家學者,於108年1月15日至新店戒治所針對毒品施用者處遇服務實地訪視,座談會議中針對觀察勒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之評估方式進行討論。會議結論:各方論點分歧,有「僅保留靜態因子」之意見,亦有仍應「保留專業人士判斷空間」之建議。此議題仍待後續蒐集各方意見進一步討論。
108-10-08
108年6月19日「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公布,對於施用毒品曝險少年,期透過各縣市少年輔導委員會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等各類相關資源多管齊下,以「行政輔導先行,以司法為後盾」的原則,協助曝險少年不離生活常軌,如評估確有必要,始請求少年法院處理。查108年1月起至同年9月25日止,少年勒戒處所新入所人數僅1人,另自108年4月底開始在所人數均為0人。
109-01-08
依法務統計,108年1月至11月底止,少年勒戒處所新入所人數共2人,與司改會議提案討論之時空背景相距甚大,是否特別針對少年修訂「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方式,將擇期邀集衛福部、司法院、少年勒戒處所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研商。
109-12-11
是否特別針對少年修訂「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方式,預計12月底前邀集衛福部、司法院、少年勒戒處所代表及學者專家共同研商。
110-01-15
法務部會同衛福部訂定於110年1月28日召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研修會議。
110-02-08
一、法務部會同衛福部業於110年1月28日召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研修會議,持續辦理中。
二、衛福部於110年3月5日預計邀請評估醫療機召開會議。
110-03-12
衛福部於110年3月5日邀請評估醫療機召開會議。
110-04-08
因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09年修正及刑事大法庭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826號裁定,法務部洽請衛生福利部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召開會議研修「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並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實施。後續將針對新修正評估標準持續進行相關實證研究,以使評估標準更臻完整周延。
110-12-10
一、法務部110年9月30日召開「研商兒少毒品個案施用及再犯防止」會議,矯正署表示「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結論性意見」第91點次略以,「委員會建議政府視使用毒品為健康問題而非犯罪」,兒少施用毒品案件,建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規定,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5項規定由少年法庭召開資源聯繫會議轉向處遇,避免令入矯正機關執行。
二、另法務部110年12月24日將召開「研商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會議」,再行就觀察勒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之修正事宜進行討論,建議衛福部以實證研究建立具有預測效度的評估指標。
111-1-14
法務部110年12月24日召開「研商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會議」,再行就觀察勒戒「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之修正事宜進行討論。
111-9-8
法務部依111年6月21日行政院毒品防制會報第31次會議紀錄委員意見,於111年8月29日函請衛生福利部研修觀察勒戒處分「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
111-12-9
一、衛福部於111年9月8日函復略以,評估標準之修訂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關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檢討,請法務部先行檢討制度。
二、法務部復於111年10月24日去函說明制度修正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之緩起訴處分或觀察勒戒處分等案件均持續執行中,其評估流程及標準影響被告權益甚鉅,有賴衛福部專業協助。衛福部於111年11月1日函復,仍以評估標準之修訂涉及觀察勒戒制度之檢討,並未就旨案之修正具體回應辦理方式。後續擬依行政院111年9月25日會議結論三「有關觀察勒戒(含強制治療)等機制之檢討,因涉及醫療戒癮評估,請法務部洽商衛福部討論後,於下次會議討論。」
112-2-10
行政院分別於111年8月25日、9月14日及9月25日連續召開3次協商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戒毒策略」及「識毒策略」專題會議,第3次會議紀錄結論三略以,「有關觀察勒戒(含強制治療)等機制之檢討,因涉及醫療戒癮評估,請法務部洽商衛福部討論後,於下次會議討論。」擬於後續會議適當時機提請協調。
112-3-17
本部矯正署所屬少年觀護所附設勒戒處所111年新收少年法院(庭)交付執行觀察勒戒少年計2人,勒戒處所遇案即行聯繫醫師個別評估,並由心理社工專輔人員依個案需求個別處遇。按「兒童權利公約第2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中文版111年12月28日通過)第63點次,「委員會欣見兒少使用毒品不被視為違法者對待,而是視為曝險兒少,並且提供適當指引與協助。然而,因處理施用毒品兒少的少年法庭可以決定採行保護或少年司法措施,可能會使少年進入矯正機關接受感化教育。委員會建議對所有施用毒品的兒少皆採行保護措施,包含被認為藥物成癮的兒少。」上開意見具體指出,對於藥物濫用兒少,應採保護措施轉向社區處遇,提供醫療協助,避免以刑事司法程序令入機構性處遇。
112-4-21
行政院112年4月10日研商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戒毒策略」及「識毒策略」專題會議(第五次),主席裁示:請衛生福利部研修觀察勒戒處分「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
112-8-18
行政院112年7月25日研商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戒毒策略」及「識毒策略」專題(第六次)會議結論,請衛福部就現行之評估標準表進行信度及效度評估與實證研究。
113-4-12進行
衛福部委託中央警察大學刻正執行112年度「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信度及效度評估與實證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