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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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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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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四、為協助戒癮少年轉換環境、就業自立之需求,建請研擬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將未受機構處遇之社區少年納為自立生活適應方案服務對象。
問題與背景
戒癮少年之毒品來源與人際網絡有其地緣性,未受機構處遇之社區少年如仍於原社區內生活,則其活動範圍及交友與戒癮前一致,考量毒品成癮之特性及青少年階段同儕人際關係之拉力,是類少年如於原社區內生活,戒癮成效恐受限制,爰此建議評估放寬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3款之規定。
評估與對策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業於107年3月23日函請中央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民間團體,針對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文內容之必要性表示意見,並於5月28日召開會議研商,綜整評估與決議,研擬對策如下:
一、法規檢討與評估:
兒少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所提的自立生活適應協助係針對「結束安置無法返家之少年」所提供之服務。究其立法意旨係考量部分少年的原生家庭可能無法提供最適成長環境,致少年無其他適當去處時,有必要依其需求,提供必要之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本建議所提「未受機構處遇之少年」1節,表示其家庭仍具ㄧ定程度的功能,並得以協助少年在家庭中成長與發展,非屬兒少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情形;又若此類少年及其家庭如有服務需求,得依同法第1項第4、5、7、15款規定提供。爰會議決議,暫不修正兒少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內容。
二、精進行政措施面向:
(一) 盤點本部資源及落實推動相關方案
調查衛生單位對於涉及毒品少年因戒治所需醫療、安置等相關費用,編列補助預算情形。並盤點針對兒少法第53條第1項第1款涉及毒癮少年所提供的補助方案或資源。
(二) 盤點並研處強化地方政府資源
調查各地方政府執行兒少法第23條第1項第7款經費編列及辦理情形;倘上開資源確有不足,將研議其他補強作為,本部社會及家庭署另研處放寬「提升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之適用對象,不限結束家外安置之少年之可行性。
預估期程
短期(1年內)
蒐集中央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意見,討論修法之必要性。
中期(1-2年)
依據短期研商結果,進行法規修訂或檢討相關服務方案。
相關資料
一、衛福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涉及毒品少年因戒治所需醫療、安置等相關費用」資料。
二、衛福部保護服務司107年本部公益彩券回饋金主軸計畫「藥物濫用兒少預防輔導及家庭服務方案」。
進度回報
107-06-30進行中
有關涉及毒品少年因戒治所需醫療、安置等相關費用,本部心理及口腔健康司納入「非鴉片類藥癮治療補助計畫」、「居住型戒癮復健治療補助計畫」及「民間機構(團體)辦理藥、酒癮者復歸社會服務效能提升計畫」辦理。
107-12-31進行中
本部保護服務司運用本部公益彩券回饋金補助各縣(市)政府辦理「藥物濫用兒少預防輔導及家庭服務方案」,針對第三、四級毒品非在學兒少暨家長提供親職教育等服務。
107-12-31進行中
綜上,經蒐集相關單位、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意見評估,並盤點相關方案及資源情形,「未受機構處遇之少年」及其家庭如有服務需求,得依兒少法第23條第1項第4、5、7、15款規定提供服務,且本部針對涉及毒品少年因戒治所需醫療、安置等相關費用,及第三、四級毒品非在學兒少暨家長親職教育等均訂有計畫或方案服務,爰暫無須修正兒少法第23條第1項第13款規定。
決議序號: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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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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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四、為協助戒癮少年轉換環境、就業自立之需求,建請研擬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將未受機構處遇之社區少年納為自立生活適應方案服務對象。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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