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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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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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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一、政府應負安置觸法、難置(例如施用毒品、經盡力矯正無效果或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等)兒少之責任,建請司法院與衛生福利部建立兒少安置協調機制,定期會商,並建議衛生福利部處理下列問題:(一)依兒少性質及所需服務分類設置公辦公營安置機構,並積極協助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兒少。 (二)為維持民間機構繼續參與觸法兒少安置服務意願,建請研擬分級分類修正相關法規及委託安置費用標準,以解決民間機構營運困境。
問題與背景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針對觸犯刑罰法律或有觸法之虞兒少,可裁定交付兒少安置及教養機構安置輔導,惟司法安置兒少常併有施用毒品、偏差行為等議題,需特定專業資源輔導,其輔導人力、輔導資源及設施與一般兒少不同,以致一般以社政保護安置為主之兒少安置機構較難有足夠能量因應是類安置對象,造成司法兒少安置不易之困境。
評估與對策
一、 為建立兒少安置協調與合作機制,本部業與司法院建立定期聯繫機制,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邀請司法院、地方政府及部分地方法院與機構代表,共同針對司法少年處遇議題進行討論,以協調司法安置合作事宜。
二、 針對分類設置公辦公營安置機構議題,評估目前司法轉向兒少多係運用同儕力量及柔性輔導方式,引導司法安置兒少行為改變,以利協助其重返社區或家庭生活。另查107年第1季底計有19個兒少安置機構表達仍有可安置司法裁定兒少之床位,衡量資源效益性,並無因此增設公營機構之必要性。另考量司法安置困難,主要係因安置機構媒合資訊與機構資源及量能之不足,造成需求與供給落差。爰據以研擬下列對策:
(一) 強化觸法兒童少年之收容資源(訊)管道:定期盤點安置司法少年之機構及床位數等資訊,並開發床位資訊即時查詢系統,提供司法單位運用,暢通安置床位資訊。
(二) 強化資源挹注,提升安置服務量能:補助兒少安置機構充實專業人力及強化輔導資源,並持續研議合理委託安置費用,規劃分級安置費用標準,以提升安置機構服務能量。
預估期程
短期(1年內)
提高對兒少安置機構專業服務費補助,支持機構充實專業人力。
中期(1-2年)
一、開放兒少安置及追蹤個案管理系統權限,供法院即時查詢各安置機構空床數。
二、研議合理委託安置費用,並規劃分級安置費用標準。
長期(2年以上)
持續與司法院建立定期聯繫機制,協調司法安置相關機制與合作事宜。
相關資料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5分組第6次會議紀錄。
進度回報
108-07-26進行中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業與司法院建立定期聯繫會議機制,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邀請司法院、地方政府及部分地方法院與機構代表,共同針對司法少年處遇議題進行討論,以協調司法安置合作事宜,同時持續督請地方政府協調該轄現有兒少安置機構,協助地方法院安置司法兒少,業於107年12月21日召開107年第2次聯繫會議,並於108年6月21日召開108年第1次聯繫會議,將針對司法兒少委託安置分級費用標準及提高司法安置兒少相關服務費用議題進行研商。
108-12-31進行中
業委託資訊系統公司放寬「全國兒童少年安置及追蹤個管理系統」權限,並已完成相關系統程式研發及模擬運作展示及修正,於107年10月起開放法院透過系統即時查詢可收容人數、性別、年齡與機構評鑑等第等相關資訊,俾使其更即時掌握安置機構床位資訊。
108-12-31進行中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為協助不適宜在家教養兒少之安置,將朝暢通安置床位資訊,並透過不同機制,增加補助與支持誘因以提升安置服務能量,以積極協助司法少年之安置。
108-12-31進行中
106年業會商請各地方政府提高每月委託安置費至2萬1,000元以上,並函提供司法院參考,以回應安置照顧之服務成本。
108-12-31進行中
107年已修正補助規定,同步調高補助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數及調增補助服務費數額(安置特殊性保護個案(含法院裁定安置個案),機構照顧人員補助從每月9,000元調高為1萬5,000元;助理照顧人員補助從每月5,000元調高為9,000元),並於108年再爭取各類專業人力每人每月增加補助1,000元,以支持機構充實專業人力,俾持續提供足夠的安置服務量能。
108-12-31進行中
本部社會及家庭署業參考各地方政府社政安置兒少委託費用標準,研訂司法兒少委託安置分級費用標準,並於108年6月21日108年第1次兒少司法轉向安置輔導聯繫會議提案研商後,提供法院參考,以強化司法安置資源。
決議序號: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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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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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無
協辦機關: 司法院
決議內容
一、政府應負安置觸法、難置(例如施用毒品、經盡力矯正無效果或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等)兒少之責任,建請司法院與衛生福利部建立兒少安置協調機制,定期會商,並建議衛生福利部處理下列問題:(一)依兒少性質及所需服務分類設置公辦公營安置機構,並積極協助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兒少。 (二)為維持民間機構繼續參與觸法兒少安置服務意願,建請研擬分級分類修正相關法規及委託安置費用標準,以解決民間機構營運困境。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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