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司法院、衛福部、原民會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如溝通或理解困難或重大犯罪被害人等)而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之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之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將之全面適用於各類司法案件(訴訟、非訟及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以保障司法弱勢之司法近用權的特殊需求。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法令面及執行面研議下列改革方案,以落實司法弱勢者之制度性保障:
決議內容
一、針對現行司法弱勢者的保護或協助機制(包括證人、被告、被害人等參與司法程序之弱勢者,尤其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犯罪類型之相關處遇及其事後協助等)的實施成效,進行全國性的實證研究,並檢討國內現有法規,就司法保護及協助機制中過於抽象及籠統的事項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法方向,以利對司法弱勢者訂定統一的保護及協助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