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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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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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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涉及刑事訴訟偵查階段、行政執行部分由法務部主辦,其餘部分由司法院主辦,協辦機關由主辦機關視需求各自召集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如溝通或理解困難或重大犯罪被害人等)而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之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之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將之全面適用於各類司法案件(訴訟、非訟及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以保障司法弱勢之司法近用權的特殊需求。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法令面及執行面研議下列改革方案,以落實司法弱勢者之制度性保障:
決議內容
二、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的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問題與背景
一、在全世界已經有許多國家承認司法體系對於弱勢或特殊證人與被告,例如兒童、青少年、重大犯罪被害人、智能及精神障礙者等等,不應適用同一種程序標準。因此許多法律體系為「弱勢/特殊個體」量身打造協助計畫,提供特殊服務或措施給此等弱勢者。所有這些特殊措施都有一個關鍵目的:確保弱勢被害人與被告都有足夠協助以提供證據,進而確保兩造都能公平受審。我國自從103年12月3日施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下稱「施行法」)之後,透過該施行法已經賦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所揭示保障身心障礙者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效力,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與行政措施,並應參照公約意旨以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換言之:依據CRPD以及施行法的相關規定,精神或心智障礙人士在近用或接觸刑事司法制度時,無論是以被告、被害者/告訴人、或者證人的身分,均有權受到生命權、平等承認、司法保護、自由與人身安全、免於酷刑或不人道待遇等一切相關保障。
二、但事實是:我們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系統針對具有上述身心障礙背景的特殊/弱勢證人、被害者與被告並未提供必要的法令面或行政面制度性保障與平等措施。
(一)特殊/弱勢證人(含被害人)
對某些特殊證人來說,接受警檢的詢訊問及出庭作證是很煎熬的過程。此外,弱勢證人的可信度一直受到爭論。有些案件因為弱勢證人無法以成人或一般人的方式描述事件或是受到不當訊問方式的汙染而無法定罪,因此,了解弱勢證人在司法情境中的特質,進而使用適當的供述取證方式便是司法非常重要的一環。在台灣當前的司法界,一方面法官與檢察官常質疑弱勢證人是否具有回溯和描述過去的能力;另一方面弱勢者權益與司法改革倡議者則指出,刑事司法體系對於弱勢者有許多超出其能力的不合理要求與期待。例如,司法程序使用一般人的標準要求兒童和智能障礙者陳述受害經驗,當其可信度被質疑時被迫接受測謊。許多先進國家已建立相關制度及協助機制來協助弱勢證人有效地參與司法程序,減少弱勢證人因提供證詞造成的二度傷害。 國內現有的協助機制主要集中在性侵害案件,例如,在性侵害案件的司法程序中,被害人可選擇隔離訊問,而今年開始實施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5條之1要求警檢得以聘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來協助偵訊。然而,如果詢訊問人員未具備兒童發展、智能障礙、認知心理等相關知能,以及細緻的詢訊問技巧,案件的來龍去脈往往陷於膠著,導致真相被掩蓋,造成起訴及定罪率都偏低,大大傷害弱勢被害人的權益。
(二)特殊/弱勢被告
許多被告在司法程序中也有特殊需求,例如未成年被告,身心障礙者,智能障礙者等,而這些需求也會影響他們的受訊能力與受審能力,如果這些需求被忽視,將剝奪他們的公平審判權利。因為國內缺乏相關的數據及研究,所以國內的現況相當模糊。但是國外的研究已凸顯特殊或弱勢被告的困境,例如根據英國研究 ,至少3分之1的未成年被告具有溝通能力的缺陷或身心問題,而4分之1的未成年被告已經符合智能障礙的標準。至於成年的被告,受刑人調查指出大約5-10%具有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40%左右患有精神障礙,將近一半的成年被告過去或長期罹患精神疾病,而4分之3之成年受刑人患有共病(精神症狀合併物質濫用)的問題。如同弱勢證人,特殊被告也需要相同的協助機制來保護他們的權益,此外,司法程序必須謹慎地判斷弱勢被告有無足夠的受審能力。我國刑事訴訟法針對被告的訊問有幾個面向的規範,例如第99條 「被告為聾或啞或語言不通者,得用通譯,並得以文字訊問或命以文字陳述。」,但除了第99條,並沒有其他法律保護弱勢被告之權益。加上現在的司法制度也沒有提供給弱勢被告任何的協助機制(除通譯以外),許多弱勢被告無法有效的參與司法程序,反過來被害人也無法伸張公平正義【參考趙儀珊、黃致豪委員共同提案說明】。
評估與對策
一、本部為因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下稱本法)修正,保護對象逐漸擴大,修正「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以符業務推動所需,修正重點如下:
(一)鑒於本法修正後,保護對象擴大,需求愈趨多元,爰明定本方案應為政府機關與民間團體共同推動被害保護工作之平臺,透過資源整合,以周延被害人保護工作。
(二)為建立被害人保護工作決策模式,增訂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及定期出版犯罪被害人保護白皮書之規定。
(三)建立檢警單位及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犯保協會)分工模式,以提供被害人緊急協助,並增(修)訂犯罪被害保護官於案發初期提供關懷協助,檢察機關落實被害人權益告知相關措施及共同提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之規定。
(四)為使相關權責機關共同協助被害人,明定外國籍、大陸地區、香港、澳門、無國籍被害人及國人於國外因他人故意行為致死者之遺屬保護事宜,並將外交部、僑務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等機關列入主協辦機關。
(五)為強化補償審議便民措施、保障被害人補償權益、加速補償審議流程及保護並避免性侵害被害人受二次傷害,增訂補償權益告知、專人協助、審議程序從速,減少案情重複敘述及定期檢討機制。
(六)為保障被害人受償及接受保護服務權益,增訂犯保協會依本法執行保護工作,相關機關應予協助之規定。
(七)為綜整資源,強化機關聯繫,爰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犯保協會納入服務網絡,及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應建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聯繫平臺」之規定。
(八)為避免因相驗時間不確定,造成家屬久候之民怨,增訂檢察機關於相驗時,應提供被害人關懷協助及主動通知相驗時間之規定。
(九)為落實被害人訴訟資訊權,增訂檢察官、地檢署應主動提供訴訟權益資訊並告知重大案件偵查結果,及矯正機關與犯保協會應協力建立收容人監所動態通知機制等相關規定。
(十)為提升被害人參與訴訟程序之能力,增訂檢察機關應落實被害人保護相關措施及犯保協會應提供被害人出庭協助等相關規定。
(十一)增訂檢察機關辦理性侵害案件、兒童或心智障礙等弱勢被害人相關案件出庭協助及相關部會應辦理專業人員陪訓等相關規定。
(十二)增訂建立修復式司法標準化課程及將修復式正義(司法)納入司法人員常規教育訓練課程等規定。
二、司法院已擬具刑事訴訟法有關「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修正草案
(一)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針對侵害被害人生命、身體、自由及性自主等影響人性尊嚴至鉅的案件,如:殺人、妨害性自主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規範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訴訟參與人可行使下列權利:選任或指定代理人、閱覽卷宗、準備及審理期日在場及陳述意見、對證據表示意見、詢問被告及對科刑範圍表示意見。
(二)「犯罪被害人一般保護規定」適用於所有案件類型: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隱私保護、遮蔽隔離措施及陪同措施。
三、有關擬定跨案件類型弱勢保護統一標準規範:針對刑事訴訟法中相關條文於具體訴訟中應如何適用,法務部訂頒「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將來刑事訴訟法增訂其他有關保護弱勢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時,於該注意事項中為相對應之規定即可。
預估期程
長期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14
司法院院會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及保護規定),函請行政院會銜。
107-06-29
本部陳報「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修正草案送請行政院審核。
108-02-14
「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於107年12月28日核定後,本部於108年2月14日舉行說明會向所屬檢察機關、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暨各分會宣達該方案。
108-04-29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完畢(保留一條)。
108-12-10
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被害人訴訟參與部分)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108-08-08
本部召開司法近用權-通譯使用精進會議。會中邀集臺高檢及所屬檢察機關討論(一)各地方檢察署自行建立通譯名冊之可行性;(二)如何建立通譯使用之相關統計數據;(三)如何提升通譯品質;(四)如何提升瘖啞人之通譯服務;(五)製作權利告知、應訴注意事項介紹之外國語影片可行性等議題。
108-10
橋頭地檢署拍攝被告權利告知、證人具結之司法近用權影片,含中文、英文、台語、客家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等6種語言版本,已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之下載專區,可供連結宣導使用。並洽橋頭地檢將該司法近用權影片設計QRCODE在傳票、通知書上,供民眾掃描觀覽,並於6個月後評估其成效。
109-01-15
本部辦理新修法講習會,使所屬檢察機關瞭解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被害人訴訟參與部分)之內容。
109-08-14
本部於109年7月20日函知全國檢察署,提供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撤銷緩起訴處分書等5種檢察書類之權益告知書,依各書類性質分別說明踐行程序之權益,除送達檢察書類外,另併附一份權益告知書送達案件當事人。又權益告知書內容除中文外,並有各檢察機關辦案較常使用通譯之5種語言別,分別為:「英文」、「越南文」、「印尼文」、「泰文」、「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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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檢察司
協辦機關: 涉及刑事訴訟偵查階段、行政執行部分由法務部主辦,其餘部分由司法院主辦,協辦機關由主辦機關視需求各自召集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如溝通或理解困難或重大犯罪被害人等)而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之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之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將之全面適用於各類司法案件(訴訟、非訟及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以保障司法弱勢之司法近用權的特殊需求。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法令面及執行面研議下列改革方案,以落實司法弱勢者之制度性保障:
決議內容
二、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的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問題與背景
評估與對策
預估期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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