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院
司法改革進度追蹤平台
:::
::: 現在位置:首頁 / 決議總覽 /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序號:9-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涉及刑事訴訟偵查階段、行政執行部分由法務部主辦,其餘部分由司法院主辦,協辦機關由主辦機關視需求各自召集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如溝通或理解困難或重大犯罪被害人等)而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之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之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將之全面適用於各類司法案件(訴訟、非訟及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以保障司法弱勢之司法近用權的特殊需求。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法令面及執行面研議下列改革方案,以落實司法弱勢者之制度性保障:
決議內容
二、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的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全世界已經有許多國家承認司法體系對於弱勢或特殊證人與被告,例如兒童、青少年、重大犯罪被害人、智能及精神障礙者等等,不應適用同一種程序標準。因此許多法律體系為「弱勢/特殊個體」量身打造協助計畫,提供特殊服務或措施給此等弱勢者。我們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系統針對具有上述身心障礙背景的特殊/弱勢證人、被害者與被告並未提供必要的法令面或行政面制度性保障與平等措施。(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會議資料)
刑事廳: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惟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文化隔閡或社會地位等情形,故有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並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獲得妥當對待之必要。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針對可能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之法規或行政措施進行檢視,並於105年12月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對於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者,應於106年完成相關法規或行政措施的增修、廢止及改進,而其餘之法規或行政措施亦應於108年完成修正。
少年及家事廳:為保護弱勢者參與訴訟或非訟程序之權利,建構友善的司法環境,在立法方面,針對少年有特別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婦幼家庭紛爭部分設有家事事件法,針對家暴、性侵害則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特別立法,針對經濟弱勢者設有法律扶助法,都是在建構協助弱勢的特別法制。此外,在一般法制之中,比如法院通譯之設置,被告得請求義務辯護等,均有助發揮協助弱勢的目的。
司法行政廳:
一、問題說明:
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但不可諱言,上法院打官司有其門檻,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文化隔閡或社會地點等,比方說智能障礙者、低收入者、原住民、新住民等等,都各自有難以利用法院的理由。
二、背景說明:
1.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手語、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英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俄語、日語、韓語、菲律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柬埔寨語、緬甸語及其他語言等之特約通譯備選人。
2. 司法院為使法院特約通譯制度運作更為明確,定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等法規,供各法院及通譯人員依循。
3.國家應針對司法弱勢者提供法律扶助,以保障其訴訟權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我國民事司法系統對身心障礙者已提供特定措施與保護,例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207條第2項、第314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14條等規定,設有輔佐人制度,當事人在辯論日期所得為之一切訴訟行為,輔佐人皆得為之,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以及參與辯論人如為聽覺、聲音或語言障礙之人,法院應用通譯等司法保護措施。
二、為協助勞工維護訴訟權益,研擬勞動事件法第9條規定勞工無庸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審判長之許可,即得偕同工會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選派之人到場擔任輔佐人。另於第14條規定,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三、民事強制執行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當事人,除低薪債務人為應受保護之弱勢外,債權人為弱勢族群者,亦非鮮見,其等權益保障,應予兼顧;為健全強制執行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法制,爰研擬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等相關條文,立法明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以保障其等基本生活。
四、各類事件審判程序均不相同,為彈性運用以利訴訟程序進行,應持續強化各訴訟程序之弱勢保護措施,無訂定統一標準規範之必要。
刑事廳: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於106年6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其中包含審判中被害人隱私保護及隔離遮蔽、陪同措施、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等規定。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3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商,嗣於108年12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109年1月8日經總統公布。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關於身障等弱勢者權利保護持續開辦相關課程(如104年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修課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行政法之落實與實踐」、108年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行政人員班之「從CRPD談身心障礙者之需要」),擴大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參與,具備相關知能,以確實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利。
少年及家事廳:
一、加強法院人員對於弱勢保護及性別議題之研習訓練,以提升對人身安全保護、弱勢權益維護之意識及能力,針對少年及家事庭法官及法庭人員,每年度均辦理相當時數與弱勢保護議題有關之研習課程。 二、家事事件部分,目前已有「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緬甸等)譯本,以及「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制度說明書」、「程序監理人說明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等)譯本,供各法院及各界參考使用。並製作「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供各法院隨同於調解事件通知書寄發、使用。此外,各法院均設有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及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為弱勢被害人提供服務。
三、 針對家庭暴力之民事保護令制度方面,司法院已於104年底編製完成之「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參考手冊」,供各法院參考使用,每年並舉辦相關訓練課程。
四、在家事事件法已有相關保護措施規定,例如社工及適當人員陪同出庭,提供友善環境及必要措施保護陳述者之隱私及安全、隔別訊問、程序監理人等,各地方政府並設有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協助弱勢者出庭前之心理輔導、評估、陪同出庭、法律諮詢等。 五、於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成人陪同在場、兒童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通譯協助等表意權保障規定;擴增詢(訊)問時應告知事項之內容,強化程序權保障。
司法行政廳:
一、有關通譯部分:
依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規定:「為因應法庭傳譯需要,法院於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維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現行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等亦依本辦法第3條規定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又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第3點規定,法院審理案件時,宜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法院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
二、有關法律扶助部分:
1.有關「保護弱勢被害人」、「保護弱勢被告」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法律扶助部分,現行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若前開司法程序中之弱勢被告、被害人或其餘參與者,符合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則依該規定提供法律扶助,保障其訴訟權益。
2.針對一般案件的犯罪被害人,於偵查期間可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於審判程序依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規定,如被害人係「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或為「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告訴人」者,則例外會給予扶助,可指派扶助律師於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6
司法院院會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3-30
函請行政院會銜「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4-18
107-05-01
出席立法委員曾銘宗國會辦公室召開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04
出席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召開消債條例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25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民事廳)
107-12-26
總統公布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9、33、42、46、54-1、63、64、73、75、134、140~142、151、153-1、156 條條文;並增訂第 64-1、64-2 條條文。(民事廳)
107-06-13
總統公布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條文。(民事廳)
108-05-29
總統公布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條文。(民事廳)
107-07-04
行政院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會銜程序函復本院(民事廳)
107-07-16
本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廳)
107-11-09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民事廳)
107-12-05
總統制定公布勞動事件法。(民事廳)
109-01-01
勞動事件法施行。(民事廳)
109-09-30
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第207條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6條、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10-05-31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第207條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7條、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10-05-31
立法院第10屆第3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81條、第151條條文修正草案。(民事廳)
110-06-16
總統公布修正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1、第207條及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7條、第12條條文。(民事廳)
110-06-16
總統公布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81條、第151條條文。(民事廳)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11-1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刑事廳)
108-03-05
函請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08-04-29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送黨團協商。(刑事廳)
108-12-10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廳)
109-01-08
經總統公布。(刑事廳)
107-10-24
司法院、行政院會銜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少年及家事廳)
107-11-13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議事處於107年11月13日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少年及家事廳)
108-05-31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8年3月4日、4月17日、5月20日召開3次審查會議,並於108年5月31日院會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廳)
108-06-19
總統修正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包含強化落實詢(訊)問少年時,成人陪同、專家協助、權利告知、成少分離、連續及夜間訊問之禁止、保障少年表意權、司法程序知情權;增訂多元處遇措施,推動資源整合平台;引進少年修復式機制等。(少年及家事廳)
108-08-29
修正發布「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少年及家事廳)
109-01-17
修正發布「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少年及家事廳)
108-12-19
制訂「少年法院與相關行政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已研擬草案,並於108年11月21日、22日、26日、12月9日、12日及19日,109年2月6日、11日邀集法院代表及行政院各相關部會進行研商,刻正進行徵詢行政院意見作業。(少年及家事廳)
109-8-27
訂定發布「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少年及家事廳)
108-08-30
完成編印「法院通譯手冊」,並分送各法院法官、書記官、承辦相關業務人員及通譯(包含現職通譯、特約通譯、臨時通譯及合意選任通譯等)參考。(司法行政廳)
112-03-09
司法院院會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害人保護及程序參與等)」。(少年及家事廳)
112-03-15
函請行政院會銜「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害人保護及程序參與等)」。(少年及家事廳)
112-04-28
司法院、行政院會銜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害人保護及程序參與等)」送請立法院審議。(少年及家事廳)
112-05-30
立法院三讀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被害人保護及程序參與等)」。(少年及家事廳)
112-06-21
總統修正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包括:觸法少年移送少年法院前,對其之同行、搜索及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及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之原則;被害人程序參與及權益保護;扣留保管曝險少年行為所用所生所得物之法律授權;擴大責付與實施治療處所之範圍等。(少年及家事廳)
決議序號:9-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涉及刑事訴訟偵查階段、行政執行部分由法務部主辦,其餘部分由司法院主辦,協辦機關由主辦機關視需求各自召集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如溝通或理解困難或重大犯罪被害人等)而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之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之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將之全面適用於各類司法案件(訴訟、非訟及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以保障司法弱勢之司法近用權的特殊需求。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法令面及執行面研議下列改革方案,以落實司法弱勢者之制度性保障:
決議內容
二、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的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全世界已經有許多國家承認司法體系對於弱勢或特殊證人與被告,例如兒童、青少年、重大犯罪被害人、智能及精神障礙者等等,不應適用同一種程序標準。因此許多法律體系為「弱勢/特殊個體」量身打造協助計畫,提供特殊服務或措施給此等弱勢者。我們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系統針對具有上述身心障礙背景的特殊/弱勢證人、被害者與被告並未提供必要的法令面或行政面制度性保障與平等措施。(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會議資料)
刑事廳: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惟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文化隔閡或社會地位等情形,故有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並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獲得妥當對待之必要。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針對可能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之法規或行政措施進行檢視,並於105年12月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對於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者,應於106年完成相關法規或行政措施的增修、廢止及改進,而其餘之法規或行政措施亦應於108年完成修正。
少年及家事廳:為保護弱勢者參與訴訟或非訟程序之權利,建構友善的司法環境,在立法方面,針對少年有特別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婦幼家庭紛爭部分設有家事事件法,針對家暴、性侵害則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特別立法,針對經濟弱勢者設有法律扶助法,都是在建構協助弱勢的特別法制。此外,在一般法制之中,比如法院通譯之設置,被告得請求義務辯護等,均有助發揮協助弱勢的目的。
司法行政廳:
一、問題說明:
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但不可諱言,上法院打官司有其門檻,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文化隔閡或社會地點等,比方說智能障礙者、低收入者、原住民、新住民等等,都各自有難以利用法院的理由。
二、背景說明:
1.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手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日語、英語、韓語、廣東話、法語、德語、西班牙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菲律賓語、馬來西亞語、緬甸語、俄語、印地語、烏爾都語、義大利語及閩南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6名特約通譯備選人。
2. 司法院為使法院特約通譯制度運作更為明確,定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等法規,供各法院及通譯人員依循。
3.國家應針對司法弱勢者提供法律扶助,以保障其訴訟權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我國民事司法系統對身心障礙者已提供特定措施與保護,例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207條第2項、第314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14條等規定,設有輔佐人制度,當事人在辯論日期所得為之一切訴訟行為,輔佐人皆得為之,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以及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等司法保護措施。
二、為協助勞工維護訴訟權益,研擬勞動事件法第9條規定勞工無庸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審判長之許可,即得偕同工會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選派之人到場擔任輔佐人。另於第14條規定,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三、民事強制執行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當事人,除低薪債務人為應受保護之弱勢外,債權人為弱勢族群者,亦非鮮見,其等權益保障,應予兼顧;為健全強制執行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法制,爰研擬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等相關條文,立法明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以保障其等基本生活。
四、各類事件審判程序均不相同,為彈性運用以利訴訟程序進行,應持續強化各訴訟程序之弱勢保護措施,無訂定統一標準規範之必要。
刑事廳: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於106年6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其中包含審判中被害人隱私保護及隔離遮蔽、陪同措施、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等規定。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3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商。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關於身障等弱勢者權利保護持續開辦相關課程(如104年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修課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行政法之落實與實踐」、108年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行政人員班之「從CRPD談身心障礙者之需要」),擴大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參與,具備相關知能,以確實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利。
少年及家事廳:
一、加強法院人員對於弱勢保護及性別議題之研習訓練,以提升對人身安全保護、弱勢權益維護之意識及能力,針對少年及家事庭法官及法庭人員,每年度均辦理相當時數與弱勢保護議題有關之研習課程。 二、家事事件部分,目前已有「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緬甸等)譯本,以及「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制度說明書」、「程序監理人說明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等)譯本,供各法院及各界參考使用。並製作「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供各法院隨同於調解事件通知書寄發、使用。此外,各法院均設有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及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為弱勢被害人提供服務。
三、 針對家庭暴力之民事保護令制度方面,司法院已於104年底編製完成之「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參考手冊」,供各法院參考使用,每年並舉辦相關訓練課程。
四、在家事事件法已有相關保護措施規定,例如社工及適當人員陪同出庭,提供友善環境及必要措施保護陳述者之隱私及安全、隔別訊問、程序監理人等,各地方政府並設有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協助弱勢者出庭前之心理輔導、評估、陪同出庭、法律諮詢等。 五、於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成人陪同在場、兒童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通譯協助等表意權保障規定;擴增詢(訊)問時應告知事項之內容,強化程序權保障。
司法行政廳:
一、有關通譯部分: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已如下規定:
法院審理案件時,宜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
前項情形,法院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
二、有關法律扶助部分:
1.有關「保護弱勢被害人」、「保護弱勢被告」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法律扶助部分,現行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若前開司法程序中之弱勢被告、被害人或其餘參與者,符合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則依該規定提供法律扶助,保障其訴訟權益。
2.針對一般案件的犯罪被害人,於偵查期間可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於審判程序依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規定,如被害人係「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或為「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告訴人」者,則例外會給予扶助,可指派扶助律師於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6
司法院院會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3-30
函請行政院會銜「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4-18
107-05-01
出席立法委員曾銘宗國會辦公室召開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04
出席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召開消債條例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25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民事廳)
107-12-26
總統公布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9、33、42、46、54-1、63、64、73、75、134、140~142、151、153-1、156 條條文;並增訂第 64-1、64-2 條條文。(民事廳)
107-06-13
總統公布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條文。(民事廳)
108-05-29
總統公布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條文。(民事廳)
107-07-04
行政院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會銜程序函復本院(民事廳)
107-07-16
本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廳)
107-11-09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民事廳)
107-12-05
總統制定公布勞動事件法。(民事廳)
109-01-01
勞動事件法施行。(民事廳)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11-1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刑事廳)
108-03-05
函請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08-04-29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送黨團協商。(刑事廳)
108-12-10
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刑事廳)
109-01-08
經總統公布。(刑事廳)
107-10-24
司法院、行政院會銜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少年及家事廳)
107-11-13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議事處於107年11月13日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少年及家事廳)
108-05-31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8年3月4日、4月17日、5月20日召開3次審查會議,並於108年5月31日院會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廳)
108-06-19
總統修正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包含強化落實詢(訊)問少年時,成人陪同、專家協助、權利告知、成少分離、連續及夜間訊問之禁止、保障少年表意權、司法程序知情權;增訂多元處遇措施,推動資源整合平台;引進少年修復式機制等。(少年及家事廳)
108-8-29
修正發布「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少年及家事廳)
109-1-17
修正發布「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少年及家事廳)
108-12-19
制訂「少年法院與相關行政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已研擬草案,並於108年11月21日、22日、26日、12月9日、12日及19日,109年2月6日、11日邀集法院代表及行政院各相關部會進行研商,刻正進行徵詢行政院意見作業。(少年及家事廳)
108-08-30
完成編印「法院通譯手冊」,並分送各法院法官、書記官、承辦相關業務人員及通譯(包含現職通譯、特約通譯、臨時通譯及合意選任通譯等)參考。(司法行政廳)
決議序號:9-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涉及刑事訴訟偵查階段、行政執行部分由法務部主辦,其餘部分由司法院主辦,協辦機關由主辦機關視需求各自召集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如溝通或理解困難或重大犯罪被害人等)而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之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之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將之全面適用於各類司法案件(訴訟、非訟及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以保障司法弱勢之司法近用權的特殊需求。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法令面及執行面研議下列改革方案,以落實司法弱勢者之制度性保障:
決議內容
二、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的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全世界已經有許多國家承認司法體系對於弱勢或特殊證人與被告,例如兒童、青少年、重大犯罪被害人、智能及精神障礙者等等,不應適用同一種程序標準。因此許多法律體系為「弱勢/特殊個體」量身打造協助計畫,提供特殊服務或措施給此等弱勢者。我們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系統針對具有上述身心障礙背景的特殊/弱勢證人、被害者與被告並未提供必要的法令面或行政面制度性保障與平等措施。(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會議資料)
刑事廳: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惟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文化隔閡或社會地位等情形,故有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並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獲得妥當對待之必要。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針對可能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之法規或行政措施進行檢視,並於105年12月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對於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者,應於106年完成相關法規或行政措施的增修、廢止及改進,而其餘之法規或行政措施亦應於108年完成修正。
少年及家事廳:為保護弱勢者參與訴訟或非訟程序之權利,建構友善的司法環境,在立法方面,針對少年有特別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婦幼家庭紛爭部分設有家事事件法,針對家暴、性侵害則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特別立法,針對經濟弱勢者設有法律扶助法,都是在建構協助弱勢的特別法制。此外,在一般法制之中,比如法院通譯之設置,被告得請求義務辯護等,均有助發揮協助弱勢的目的。
司法行政廳:
一、問題說明:
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但不可諱言,上法院打官司有其門檻,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文化隔閡或社會地點等,比方說智能障礙者、低收入者、原住民、新住民等等,都各自有難以利用法院的理由。
二、背景說明:
1.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手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日語、英語、韓語、廣東話、法語、德語、西班牙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菲律賓語、馬來西亞語、緬甸語、俄語、印地語、烏爾都語、義大利語及閩南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6名特約通譯備選人。
2. 司法院為使法院特約通譯制度運作更為明確,定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等法規,供各法院及通譯人員依循。
3.國家應針對司法弱勢者提供法律扶助,以保障其訴訟權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我國民事司法系統對身心障礙者已提供特定措施與保護,例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207條第2項、第314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14條等規定,設有輔佐人制度,當事人在辯論日期所得為之一切訴訟行為,輔佐人皆得為之,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以及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等司法保護措施。
二、為協助勞工維護訴訟權益,研擬勞動事件法第9條規定勞工無庸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審判長之許可,即得偕同工會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選派之人到場擔任輔佐人。另於第14條規定,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三、民事強制執行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當事人,除低薪債務人為應受保護之弱勢外,債權人為弱勢族群者,亦非鮮見,其等權益保障,應予兼顧;為健全強制執行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法制,爰研擬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等相關條文,立法明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以保障其等基本生活。
四、各類事件審判程序均不相同,為彈性運用以利訴訟程序進行,應持續強化各訴訟程序之弱勢保護措施,無訂定統一標準規範之必要。
刑事廳: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於106年6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其中包含審判中被害人隱私保護及隔離遮蔽、陪同措施、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等規定。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經行政院會銜完竣,於108年3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商。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關於身障等弱勢者權利保護持續開辦相關課程(如104年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修課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行政法之落實與實踐」、108年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行政人員班之「從CRPD談身心障礙者之需要」),擴大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參與,具備相關知能,以確實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利。
少年及家事廳:
一、加強法院人員對於弱勢保護及性別議題之研習訓練,以提升對人身安全保護、弱勢權益維護之意識及能力,針對少年及家事庭法官及法庭人員,每年度均辦理相當時數與弱勢保護議題有關之研習課程。 二、家事事件部分,目前已有「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緬甸等)譯本,以及「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制度說明書」、「程序監理人說明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等)譯本,供各法院及各界參考使用。並製作「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供各法院隨同於調解事件通知書寄發、使用。此外,各法院均設有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及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為弱勢被害人提供服務。
三、 針對家庭暴力之民事保護令制度方面,司法院已於104年底編製完成之「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參考手冊」,供各法院參考使用,每年並舉辦相關訓練課程。
四、在家事事件法已有相關保護措施規定,例如社工及適當人員陪同出庭,提供友善環境及必要措施保護陳述者之隱私及安全、隔別訊問、程序監理人等,各地方政府並設有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協助弱勢者出庭前之心理輔導、評估、陪同出庭、法律諮詢等。 五、於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成人陪同在場、兒童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通譯協助等表意權保障規定;擴增詢(訊)問時應告知事項之內容,強化程序權保障。
司法行政廳:
一、有關通譯部分: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已如下規定:
法院審理案件時,宜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
前項情形,法院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
二、有關法律扶助部分:
1.有關「保護弱勢被害人」、「保護弱勢被告」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法律扶助部分,現行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若前開司法程序中之弱勢被告、被害人或其餘參與者,符合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則依該規定提供法律扶助,保障其訴訟權益。
2.針對一般案件的犯罪被害人,於偵查期間可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於審判程序依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規定,如被害人係「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或為「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告訴人」者,則例外會給予扶助,可指派扶助律師於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6
司法院院會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3-30
函請行政院會銜「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4-18
107-05-01
出席立法委員曾銘宗國會辦公室召開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04
出席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召開消債條例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25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民事廳)
107-12-26
總統公布修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29、33、42、46、54-1、63、64、73、75、134、140~142、151、153-1、156 條條文;並增訂第 64-1、64-2 條條文。(民事廳)
107-06-13
總統公布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條文。(民事廳)
108-05-29
總統公布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條文。(民事廳)
107-07-04
行政院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會銜程序函復本院(民事廳)
107-07-16
本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廳)
107-11-09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民事廳)
107-12-05
總統制定公布勞動事件法。(民事廳)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11-1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刑事廳)
108-03-05
函請立法院審議。(刑事廳)
108-04-29
立法院第9屆第7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7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完竣,送黨團協商。(刑事廳)
107-10-24
司法院、行政院會銜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少年及家事廳)
107-11-13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議事處於107年11月13日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少年及家事廳)
108-05-31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於108年3月4日、4月17日、5月20日召開3次審查會議,並於108年5月31日院會三讀通過。(少年及家事廳)
108-06-19
總統修正公布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建置曝險少年行政輔導先行機制;尊重少年主體權及保障程序權,包含強化落實詢(訊)問少年時,成人陪同、專家協助、權利告知、成少分離、連續及夜間訊問之禁止、保障少年表意權、司法程序知情權;增訂多元處遇措施,推動資源整合平台;引進少年修復式機制等。(少年及家事廳)
決議序號:9-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涉及刑事訴訟偵查階段、行政執行部分由法務部主辦,其餘部分由司法院主辦,協辦機關由主辦機關視需求各自召集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如溝通或理解困難或重大犯罪被害人等)而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之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之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將之全面適用於各類司法案件(訴訟、非訟及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以保障司法弱勢之司法近用權的特殊需求。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法令面及執行面研議下列改革方案,以落實司法弱勢者之制度性保障:
決議內容
二、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的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全世界已經有許多國家承認司法體系對於弱勢或特殊證人與被告,例如兒童、青少年、重大犯罪被害人、智能及精神障礙者等等,不應適用同一種程序標準。因此許多法律體系為「弱勢/特殊個體」量身打造協助計畫,提供特殊服務或措施給此等弱勢者。我們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系統針對具有上述身心障礙背景的特殊/弱勢證人、被害者與被告並未提供必要的法令面或行政面制度性保障與平等措施。(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會議資料)
刑事廳: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惟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文化隔閡或社會地位等情形,故有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並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獲得妥當對待之必要。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針對可能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之法規或行政措施進行檢視,並於105年12月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對於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者,應於106年完成相關法規或行政措施的增修、廢止及改進,而其餘之法規或行政措施亦應於108年完成修正。
少年及家事廳:為保護弱勢者參與訴訟或非訟程序之權利,建構友善的司法環境,在立法方面,針對少年有特別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婦幼家庭紛爭部分設有家事事件法,針對家暴、性侵害則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特別立法,針對經濟弱勢者設有法律扶助法,都是在建構協助弱勢的特別法制。此外,在一般法制之中,比如法院通譯之設置,被告得請求義務辯護等,均有助發揮協助弱勢的目的。
司法行政廳:
一、問題說明:
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但不可諱言,上法院打官司有其門檻,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文化隔閡或社會地點等,比方說智能障礙者、低收入者、原住民、新住民等等,都各自有難以利用法院的理由。
二、背景說明:
1.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原住民族語、手語、客語、廣東話、雲南話、英語、日語、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緬甸語、馬來西亞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法語、德語、俄語、印地語及烏爾都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4名特約通譯備選人。
2. 司法院為使法院特約通譯制度運作更為明確,定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等法規,供各法院及通譯人員依循。
3.國家應針對司法弱勢者提供法律扶助,以保障其訴訟權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我國民事司法系統對身心障礙者已提供特定措施與保護,例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207條第2項、第314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14條等規定,設有輔佐人制度,當事人在辯論日期所得為之一切訴訟行為,輔佐人皆得為之,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以及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等司法保護措施。
二、為協助勞工維護訴訟權益,研擬勞動事件法第9條規定勞工無庸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審判長之許可,即得偕同工會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選派之人到場擔任輔佐人。另於第14條規定,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三、民事強制執行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當事人,除低薪債務人為應受保護之弱勢外,債權人為弱勢族群者,亦非鮮見,其等權益保障,應予兼顧;為健全強制執行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法制,爰研擬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條文,立法明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以保障其等基本生活。
四、各類事件審判程序均不相同,為彈性運用以利訴訟程序進行,應持續強化各訴訟程序之弱勢保護措施,無訂定統一標準規範之必要。
刑事廳: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於106年6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其中包含審判中被害人隱私保護及隔離遮蔽、陪同措施、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等規定。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關於身障等弱勢者權利保護持續開辦相關課程(如104年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修課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行政法之落實與實踐」),擴大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參與,具備相關知能,以確實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利。
少年及家事廳:
現行已有如下作法:
一、加強法院人員對於弱勢保護及性別議題之研習訓練,以提升對人身安全保護、弱勢權益維護之意識及能力,針對少年及家事庭法官及法庭人員,每年度均辦理相當時數與弱勢保護議題有關之研習課程。 二、家事事件部分,目前已有「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緬甸等)譯本,以及「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制度說明書」、「程序監理人說明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等)譯本,供各法院及各界參考使用。並製作「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供各法院隨同於調解事件通知書寄發、使用。此外,各法院均設有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及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為弱勢被害人提供服務。
三、 針對家庭暴力之民事保護令制度方面,司法院已於104年底編製完成之「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參考手冊」,供各法院參考使用,每年並舉辦相關訓練課程。
四、在家事事件法已有相關保護措施規定,例如社工及適當人員陪同出庭,提供友善環境及必要措施保護陳述者之隱私及安全、隔別訊問、程序監理人等,各地方政府並設有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協助弱勢者出庭前之心理輔導、評估、陪同出庭、法律諮詢等。
司法行政廳:
一、有關通譯部分: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已如下規定:
法院審理案件時,宜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
前項情形,法院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
二、有關法律扶助部分:
1.有關「保護弱勢被害人」、「保護弱勢被告」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法律扶助部分,現行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若前開司法程序中之弱勢被告、被害人或其餘參與者,符合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則依該規定提供法律扶助,保障其訴訟權益。
2.針對一般案件的犯罪被害人,於偵查期間可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於審判程序依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規定,如被害人係「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或為「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告訴人」者,則例外會給予扶助,可指派扶助律師於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刑事廳:將於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中期(一年到二年內)
刑事廳:業經行政院108年1月28日會銜完竣,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6
司法院院會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3-30
函請行政院會銜「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4-18
出席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召開消債條例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01
出席立法委員曾銘宗國會辦公室召開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04
出席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召開消債條例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25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民事廳)
107-06-13
總統公布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條文。(民事廳)
107-07-04
行政院完成「勞動事件法草案」會銜程序函復本院(民事廳)
107-07-16
本院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民事廳)
107-11-09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民事廳)
107-12-05
總統制定公布勞動事件法。(民事廳)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107-11-14
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開「促進犯罪被害人權益保護及修復式司法」公聽會。(刑事廳)
107-10-24
司法院、行政院會銜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少年及家事廳)
107-11-13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議事處於107年11月13日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少年及家事廳)
決議序號:9-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涉及刑事訴訟偵查階段、行政執行部分由法務部主辦,其餘部分由司法院主辦,協辦機關由主辦機關視需求各自召集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如溝通或理解困難或重大犯罪被害人等)而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之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之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將之全面適用於各類司法案件(訴訟、非訟及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以保障司法弱勢之司法近用權的特殊需求。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法令面及執行面研議下列改革方案,以落實司法弱勢者之制度性保障:
決議內容
二、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的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全世界已經有許多國家承認司法體系對於弱勢或特殊證人與被告,例如兒童、青少年、重大犯罪被害人、智能及精神障礙者等等,不應適用同一種程序標準。因此許多法律體系為「弱勢/特殊個體」量身打造協助計畫,提供特殊服務或措施給此等弱勢者。我們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系統針對具有上述身心障礙背景的特殊/弱勢證人、被害者與被告並未提供必要的法令面或行政面制度性保障與平等措施。(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會議資料)
刑事廳: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惟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文化隔閡或社會地位等情形,故有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並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獲得妥當對待之必要。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針對可能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之法規或行政措施進行檢視,並於105年12月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對於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者,應於106年完成相關法規或行政措施的增修、廢止及改進,而其餘之法規或行政措施亦應於108年完成修正。
少年及家事廳:為保護弱勢者參與訴訟或非訟程序之權利,建構友善的司法環境,在立法方面,針對少年有特別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婦幼家庭紛爭部分設有家事事件法,針對家暴、性侵害則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特別立法,針對經濟弱勢者設有法律扶助法,都是在建構協助弱勢的特別法制。此外,在一般法制之中,比如法院通譯之設置,被告得請求義務辯護等,均有助發揮協助弱勢的目的。
司法行政廳:
一、問題說明:
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但不可諱言,上法院打官司有其門檻,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文化隔閡或社會地點等,比方說智能障礙者、低收入者、原住民、新住民等等,都各自有難以利用法院的理由。
二、背景說明:
1.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原住民族語、手語、客語、廣東話、雲南話、英語、日語、韓語、越南語、印尼語、泰語、菲律賓語、緬甸語、馬來西亞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法語、德語、俄語、印地語及烏爾都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4名特約通譯備選人。
2. 司法院為使法院特約通譯制度運作更為明確,定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等法規,供各法院及通譯人員依循。
3.國家應針對司法弱勢者提供法律扶助,以保障其訴訟權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我國民事司法系統對身心障礙者已提供特定措施與保護,例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207條第2項、第314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14條等規定,設有輔佐人制度,當事人在辯論日期所得為之一切訴訟行為,輔佐人皆得為之,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以及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等司法保護措施。
二、民事強制執行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當事人,除低薪債務人為應受保護之弱勢外,債權人為弱勢族群者,亦非鮮見,其等權益保障,應予兼顧;為健全強制執行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法制,爰研擬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條文,立法明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以保障其等基本生活。
三、各類事件審判程序均不相同,為彈性運用以利訴訟程序進行,應持續強化各訴訟程序之弱勢保護措施,無訂定統一標準規範之必要。
刑事廳: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於106年6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其中包含審判中被害人隱私保護及隔離遮蔽、陪同措施、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等規定。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並於107年3月20日送行政院會銜,將於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關於身障等弱勢者權利保護持續開辦相關課程(如104年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修課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行政法之落實與實踐」),擴大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參與,具備相關知能,以確實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利。
少年及家事廳:
現行已有如下作法:
一、加強法院人員對於弱勢保護及性別議題之研習訓練,以提升對人身安全保護、弱勢權益維護之意識及能力,針對少年及家事庭法官及法庭人員,每年度均辦理相當時數與弱勢保護議題有關之研習課程。 二、家事事件部分,目前已有「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緬甸等)譯本,以及「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制度說明書」、「程序監理人說明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等)譯本,供各法院及各界參考使用。並製作「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供各法院隨同於調解事件通知書寄發、使用。此外,各法院均設有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及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為弱勢被害人提供服務。
三、 針對家庭暴力之民事保護令制度方面,司法院已於104年底編製完成之「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參考手冊」,供各法院參考使用,每年並舉辦相關訓練課程。
四、在家事事件法已有相關保護措施規定,例如社工及適當人員陪同出庭,提供友善環境及必要措施保護陳述者之隱私及安全、隔別訊問、程序監理人等,各地方政府並設有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協助弱勢者出庭前之心理輔導、評估、陪同出庭、法律諮詢等。
司法行政廳:
一、有關通譯部分: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已如下規定:
法院審理案件時,宜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
前項情形,法院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
二、有關法律扶助部分:
1.有關「保護弱勢被害人」、「保護弱勢被告」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法律扶助部分,現行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若前開司法程序中之弱勢被告、被害人或其餘參與者,符合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則依該規定提供法律扶助,保障其訴訟權益。
2.針對一般案件的犯罪被害人,於偵查期間可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於審判程序依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規定,如被害人係「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或為「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告訴人」者,則例外會給予扶助,可指派扶助律師於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

預估期程
短期(一年內)
刑事廳:將於行政院會銜完竣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相關資料
法規查詢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sd
聲請書狀、通知書、說明書之多國語文譯本 https://www.judicial.gov.tw/work/work08-1.asp
進度回報
107-04-18
出席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召開消債條例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01
出席立法委員曾銘宗國會辦公室召開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04
出席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召開消債條例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25
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民事廳)

107-06-13
總統公布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條文。(民事廳)

107-03-20
送行政院會銜。(刑事廳)

決議序號:9-2
timer_off自行追蹤
?
主辦機關:司法院
timer_off自行追蹤
?
機關內單位/任務編組: 民事廳、刑事廳、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少年及家事廳、司法行政廳
協辦機關: 涉及刑事訴訟偵查階段、行政執行部分由法務部主辦,其餘部分由司法院主辦,協辦機關由主辦機關視需求各自召集
基於憲法平等原則及保障弱勢者權益之基本人權價值,司法體系對於身心障礙、兒少、及因語言、文化或其他因素(如溝通或理解困難或重大犯罪被害人等)而未受正當法律程序充分保障之司法弱勢者,應建構完善之司法協助計畫及政策,將之全面適用於各類司法案件(訴訟、非訟及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以保障司法弱勢之司法近用權的特殊需求。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在法令面及執行面研議下列改革方案,以落實司法弱勢者之制度性保障:
決議內容
二、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的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問題與背景
民事廳:全世界已經有許多國家承認司法體系對於弱勢或特殊證人與被告,例如兒童、青少年、重大犯罪被害人、智能及精神障礙者等等,不應適用同一種程序標準。因此許多法律體系為「弱勢/特殊個體」量身打造協助計畫,提供特殊服務或措施給此等弱勢者。我們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系統針對具有上述身心障礙背景的特殊/弱勢證人、被害者與被告並未提供必要的法令面或行政面制度性保障與平等措施。(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第一次會議資料)
刑事廳: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惟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文化隔閡或社會地位等情形,故有協助弱勢者親近法院,並在法院審理的過程中獲得妥當對待之必要。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應針對可能違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之法規或行政措施進行檢視,並於105年12月提出優先檢視清單。對於不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規定者,應於106年完成相關法規或行政措施的增修、廢止及改進,而其餘之法規或行政措施亦應於108年完成修正。
少年及家事廳:為保護弱勢者參與訴訟或非訟程序之權利,建構友善的司法環境,在立法方面,針對少年有特別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針對婦幼家庭紛爭部分設有家事事件法,針對家暴、性侵害則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特別立法,針對經濟弱勢者設有法律扶助法,都是在建構協助弱勢的特別法制。此外,在一般法制之中,比如法院通譯之設置,被告得請求義務辯護等,均有助發揮協助弱勢的目的。
司法行政廳:
一、問題說明:
法院是人民保護自我權利的場域,但不可諱言,上法院打官司有其門檻,弱勢者常有難以近用法院的困境。這種弱勢可能來自於年齡、性別、心智健康、教育程度、文化隔閡或社會地點等,比方說智能障礙者、低收入者、原住民、新住民等等,都各自有難以利用法院的理由。
二、背景說明:
1. 為保障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司法院自95年起即採行特約通譯制度,以因應法院審理案件開庭傳譯之需求,由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轄區建置特約通譯備選人名冊,供法院開庭時選用。目前法院已建置包含手語、客語、原住民族語、日語、英語、韓語、廣東話、法語、德語、西班牙語、泰語、越南語、印尼語、菲律賓語、馬來西亞語、緬甸語、俄語、印地語、烏爾都語、義大利語及閩南語等21種語言類別,共236名特約通譯備選人。
2. 司法院為使法院特約通譯制度運作更為明確,定有「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及「法院通譯倫理規範」等法規,供各法院及通譯人員依循。
3.國家應針對司法弱勢者提供法律扶助,以保障其訴訟權益。


評估與對策
民事廳:
一、我國民事司法系統對身心障礙者已提供特定措施與保護,例如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6條、第207條第2項、第314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14條等規定,設有輔佐人制度,當事人在辯論日期所得為之一切訴訟行為,輔佐人皆得為之,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其效果之人為證人者,不得令其具結,以及參與辯論人如為聾、啞人,法院應用通譯等司法保護措施。
二、為協助勞工維護訴訟權益,研擬勞動事件法第9條規定勞工無庸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審判長之許可,即得偕同工會或財團法人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選派之人到場擔任輔佐人。另於第14條規定,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三、民事強制執行及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當事人,除低薪債務人為應受保護之弱勢外,債權人為弱勢族群者,亦非鮮見,其等權益保障,應予兼顧;為健全強制執行法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法制,爰研擬修正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條文修正草案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條文,立法明定應酌留債務人及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以保障其等基本生活。
四、各類事件審判程序均不相同,為彈性運用以利訴訟程序進行,應持續強化各訴訟程序之弱勢保護措施,無訂定統一標準規範之必要。
刑事廳:為提升被害人於訴訟上的主體性,司法院於106年6月16日成立「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法案研議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於同年12月15日召開最後一次會議,已完成草案初稿,其中包含審判中被害人隱私保護及隔離遮蔽、陪同措施、移付調解及轉介修復式司法程序等規定。該草案已於107年3月14日經司法院院會通過,業經行政院108年1月28日會銜完竣,將儘速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訴訟及懲戒廳:關於身障等弱勢者權利保護持續開辦相關課程(如104年行政法院法官在職研修課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行政法之落實與實踐」),擴大法官及司法人員的參與,具備相關知能,以確實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利。
少年及家事廳:
一、加強法院人員對於弱勢保護及性別議題之研習訓練,以提升對人身安全保護、弱勢權益維護之意識及能力,針對少年及家事庭法官及法庭人員,每年度均辦理相當時數與弱勢保護議題有關之研習課程。 二、家事事件部分,目前已有「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緬甸等)譯本,以及「地方法院家事調解制度說明書」、「程序監理人說明書」之多國語言(英、日、韓、越南、泰國、印尼、馬來西亞等)譯本,供各法院及各界參考使用。並製作「家事調解事件安全評估表」供各法院隨同於調解事件通知書寄發、使用。此外,各法院均設有地方政府駐法院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及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為弱勢被害人提供服務。
三、 針對家庭暴力之民事保護令制度方面,司法院已於104年底編製完成之「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參考手冊」,供各法院參考使用,每年並舉辦相關訓練課程。
四、在家事事件法已有相關保護措施規定,例如社工及適當人員陪同出庭,提供友善環境及必要措施保護陳述者之隱私及安全、隔別訊問、程序監理人等,各地方政府並設有駐法院家事服務中心,協助弱勢者出庭前之心理輔導、評估、陪同出庭、法律諮詢等。 五、於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成人陪同在場、兒童少年心理衛生或其他專業人士、通譯協助等表意權保障規定;擴增詢(訊)問時應告知事項之內容,強化程序權保障。
司法行政廳:
一、有關通譯部分:法院使用通譯作業規定,已如下規定:
法院審理案件時,宜主動瞭解、詢問當事人或關係人有無傳譯需求,並視個案需要選任通譯。
前項情形,法院宜於傳喚或通知時,以附記文字或附加使用通譯聲請書之方式,告知其可向法院提出傳譯需求。
二、有關法律扶助部分:
1.有關「保護弱勢被害人」、「保護弱勢被告」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法律扶助部分,現行法律扶助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若前開司法程序中之弱勢被告、被害人或其餘參與者,符合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則依該規定提供法律扶助,保障其訴訟權益。
2.針對一般案件的犯罪被害人,於偵查期間可指派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於審判程序依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規定,如被害人係「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損傷或不全,無法為完全陳述」或為「法定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或人口販運之罪之告訴人」者,則例外會給予扶助,可指派扶助律師於審判程序中協助被害人陳述意見。

預估期程
相關資料
進度回報
107-03-26
司法院院會通過「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3-30
函請行政院會銜「勞動事件法草案」。(民事廳)
107-04-18
出席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召開消債條例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01
出席立法委員曾銘宗國會辦公室召開強制執行法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
107-05-04
出席立法委員吳玉琴國會辦公室召開消債條例修正草案之協調會議。(民事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