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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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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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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在司法人員進用制度改革前,已通過司法官考試的學員,應立刻依自願、成績及機關需用名額等條件分別在法務部或司法院所屬機關學習。
詳細內容

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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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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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為提升專業法庭及專股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就專業法庭法官及專股檢察官的研習、核發專業證照以及遷調的配套等予以具體規劃。例如為提升辦理醫事糾紛訴訟專責人員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督促辦理醫事專業案件專庭(股)的法官與檢察官,每年應參加一定醫事專業有關的研習進修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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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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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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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建議「法律專業資格」的取得,採取多合一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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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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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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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通過考試之後,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其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註:所謂實施一年實務機構培訓,是到各機關團體培訓,而非至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集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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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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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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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一年培訓及格之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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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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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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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候補期間五年,不能以自己名義辦案,其中二年需到法院、檢察署以外的國內外機關團體(例如NGO),以適當的方式歷練,另三年協助法官或檢察官,負責草擬裁判書、檢察書類(為分散辦案人力減少的衝擊,候補期間歷練的事務順序應彈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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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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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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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候補期滿者,遴選一定比例為試署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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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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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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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三)一體化的專業資格取得,其考試與培訓內容,應以適當方式包含或延續(一)的教育內容。
詳細內容

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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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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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通過考試之後,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其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註:所謂實施一年實務機構培訓,是到各機關團體培訓,而非至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集中培訓。)
詳細內容

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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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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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一年培訓及格之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