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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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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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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強化個案評鑑事件審議中之受評鑑法官、檢察官之程序保障及請求人程序參與,對於評鑑決議結果應適度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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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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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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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請求人有權於調查程序中到場陳述意見,並以適當方式滿足請求人之資訊獲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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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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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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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受評鑑法官、檢察官及請求人均有權請求評鑑委員會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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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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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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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評鑑時效從現行2年酌予延長,但依法官、檢察官關於職務內、外行為不同而有區別,職務外行為採較短時效,職務內行為採較長時效;檢察官關於職務內行為時效應再酌予延長1至2年。又評鑑時效即使逾期仍不影響機關首長職務監督權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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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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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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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及其他): (一)明定相關規範,經裁准交付審判的案件,原則由身為告訴代理人之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行使檢察官公訴的職務。 (二)為維持控訴原則、防止法院預斷、避免道德危險,應明定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與審理本案法官須不同。 (三)明定交付審判的證據調查程序及法院得調查證據的範圍。 (四)明定經法院裁准交付審判後,命應實行公訴之人提出起訴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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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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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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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改革法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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