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一)擴充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組成委員人數,使來自於社會公正人士(包括但不限於學者)的外部委員代表人數增加,其來源應力求多元化及異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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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二)增訂擔任評鑑委員有一定的消極資格限制,且應明訂評鑑委員迴避規定,避免評鑑委員因有潛在的利害衝突關係,反而影響審判獨立。律師擔任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者,對於曾經承辦其案件的法官與檢察官不能參與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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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三)評鑑委員會應有專職幕僚人員協助進行過濾、調查及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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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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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評鑑委員會應有獨立的組織設置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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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一)賦予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一定程度的調查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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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二)對於已成案審議的個案評鑑事件,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可就受評鑑法官、檢察官整體重大違失行為一併調查,而為一次性的整體評價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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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認定不當行為情節重大應付懲戒者,應直接移送職務法庭審理,無須經由監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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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增加懲戒種類之規範如書面建議、教育課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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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三、為保障人民接近使用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人民有權直接向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不須透過律師公會、民間司改會或其他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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