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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組:全民信賴、公正專業的司法

2-2. 司法政策權歸屬

決議序號: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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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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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在達成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目標前,請司法院與法務部協商有關提出法律案之會銜程序,以能達成院部事先充分溝通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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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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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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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多元晉用管道之確立及誘因之增加:維持目前多元晉用管道,並從改善司法官培訓制度、司法環境、工作負荷、工作尊嚴、經濟條件及退養保障,以增加資深律師、學者轉任法官之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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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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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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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放寬轉任條件:放寬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得以大學教師證書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之依據,即其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之應試資格、應試科目及學經歷等審查程序,得以其取得之大學教師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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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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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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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新增多元晉用管道:建立由法律人擔任兼職法官及定期法官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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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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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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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候補期間五年,不能以自己名義辦案,其中二年需到法院、檢察署以外的國內外機關團體(例如NGO),以適當的方式歷練,另三年協助法官或檢察官,負責草擬裁判書、檢察書類(為分散辦案人力減少的衝擊,候補期間歷練的事務順序應彈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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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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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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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候補期滿者,遴選一定比例為試署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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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4. 親近人民的司法

決議序號: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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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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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建議成立跨院公民法律教育推動小組,以「人民知法,政府守法」為方向,並參考下列建議事項,推動公民法學教育。建議事項: (一)建議建構活潑生活化的法學教材 (二)建議製作法學遊戲教學APP (三)建議架設法治學習網站 (四)建議由專業人士協助製作法律相關戲劇節目 (五)建議透過比賽、徵選找出更多隨時更新、與時俱進的法律教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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