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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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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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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多元晉用管道之確立及誘因之增加:維持目前多元晉用管道,並從改善司法官培訓制度、司法環境、工作負荷、工作尊嚴、經濟條件及退養保障,以增加資深律師、學者轉任法官之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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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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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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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放寬轉任條件:放寬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得以大學教師證書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之依據,即其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之應試資格、應試科目及學經歷等審查程序,得以其取得之大學教師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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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序號: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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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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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新增多元晉用管道:建立由法律人擔任兼職法官及定期法官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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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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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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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候補期間五年,不能以自己名義辦案,其中二年需到法院、檢察署以外的國內外機關團體(例如NGO),以適當的方式歷練,另三年協助法官或檢察官,負責草擬裁判書、檢察書類(為分散辦案人力減少的衝擊,候補期間歷練的事務順序應彈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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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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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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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候補期滿者,遴選一定比例為試署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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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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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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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應制定調解法,規範下列事項,例如統一規範調解的定義、調解的主管機關、調解的效力、調解人的資格(專業調解人證照制度)、調解人的教育訓練、調解費用、調解人的倫理義務、調解人的迴避、強制調解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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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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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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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強制調解應該不限於司法調解處理,也可由行政調解及民間調解方式辦理。行政調解應由行政機關主持,由合格的調解人以合乎調解原理的調解方法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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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2. 人民參與司法

決議序號: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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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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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民間調解機制,則應規定法定強制調解案件,非經調解,不能進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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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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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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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建議司法院、法務部研議於偵查及審判程序終結後,是否開放第三人申請錄影、錄音或卷證及其相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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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3. 有效打擊犯罪

決議序號: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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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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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司法院應研議定罪與量刑之二階段審理程序,量刑程序應行言詞辯論,加強被害人之參與,引進專家證人及法庭之友之制度,並建立適當之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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