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內容
三、司法院應研修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行政訴訟法第253條第1項規定,修法前如當事人聲請召開言詞辯論庭,建請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依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處理;民事訴訟事件則建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行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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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內容
一、建請司法院於一年內研議包括運用現代網路溝通等模式,促進裁判書類文書的現代化、通俗化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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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內容
二、司法院應研擬適當的裁判格式,以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包括以資訊技術協助法官書寫裁判書類,以提高裁判的精確度、縮短法官製作裁判文書的時程、有助裁判說理更明確清晰易於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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