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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內容
一、為提升偵查品質,應落實檢察官候補及試署制度,以主任檢察官為核心,強化團隊辦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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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內容
二、重大案件在一審檢察署應協同辦案,由主任檢察官共同具名帶領團隊辦案;特殊重大矚目案件則均為團隊協同辦案,一審應以偵訴合一(己案己蒞)為原則,俟辦案人力充實後,再逐步推廣至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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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一、(一)大學法學教育應增加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並加強跨科際法學以及法學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課程,例如台灣法律史、法律社會學、司法行為科學、人權、正義、民主、性別、勞動、原住民族法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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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一、(二)學士後法學教育,於入學時應注意學生之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其教育亦應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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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一、建議「法律專業資格」的取得,採取多合一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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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二、通過考試之後,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其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註:所謂實施一年實務機構培訓,是到各機關團體培訓,而非至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集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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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2
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決議內容
二、通過考試之後,實施一年實務機構為主的培訓,其經費由國家負擔或提供貸款。(註:所謂實施一年實務機構培訓,是到各機關團體培訓,而非至法官學院、司法官學院集中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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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三、一年培訓及格之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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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序號:41-3
主辦機關: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決議內容
三、一年培訓及格之後,各依需用名額及成績、志願分別進行法官、檢察官口試,錄取者分發為候補法官或候補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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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四、候補期間五年,不能以自己名義辦案,其中二年需到法院、檢察署以外的國內外機關團體(例如NGO),以適當的方式歷練,另三年協助法官或檢察官,負責草擬裁判書、檢察書類(為分散辦案人力減少的衝擊,候補期間歷練的事務順序應彈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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