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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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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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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犯罪被害人保護專責人員 1.養成階段:建議可讓社工系、心理系、諮商相關科系、法律系及犯罪防治系尚未畢業之學生前往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實習。畢業後可前往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面試,經書面審核及個別短期工作評估合格後,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仿照司法官學院進行統一職前訓練,並於後分發至各地分會。 2.在職階段:應建立定期在職進修訓練交流計畫,並建立適當的專業能力考察機制。 3.個案管理:應就侵害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侵害之犯罪,原則上以每位被害人均有專責人員協助服務。
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