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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3. 律師的專業化與職業倫理
決議序號:
39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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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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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應於律師法內明訂律師加入地方律師公會者,為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之當然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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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3. 律師的專業化與職業倫理
決議序號:
39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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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
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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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律師法內應明定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聯合會內,設置獨立於理監事會外之律師倫理風紀委員會,受理對於律師違反倫理風紀案件之申訴,委員會成員應有一定比例之外部委員,以建立具公信力之獨立調查機制,並調和律師自治、自律及他律,落實律師懲戒功能。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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