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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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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行政院法規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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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行政院應提案、推動修改「中央法規標準法」,各機關在制定法令時,使用通俗易懂、人民顯知文意的文字內容,以達到「法律通俗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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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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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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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法務部所建置的律師資訊查詢系統應予公開,其中律師受懲戒資訊,除停止執行職務及除名的懲戒處分,應公開至受懲戒人死亡之時為止,其餘懲戒處分,於執行五年後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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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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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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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建請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置以民眾需求為導向的律師資訊公開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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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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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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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在我國未來刑事訴訟法採起訴狀一本制度之後,起訴書應於起訴公告或公布後即時上網公開;在採起訴狀一本制度之前,起訴書應於一審判決之後上網公開。但如經被告要求,或檢察官已將起訴事實提供媒體報導,或媒體已主動報導者,則應立即上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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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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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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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建議司法院、法務部研議於偵查及審判程序終結後,是否開放第三人申請錄影、錄音或卷證及其相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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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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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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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制定一個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與人力資源。每五年需檢討一次。對制定計畫的具體建議如下: 一、依照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的模式,建立數位化專責與工作小組。並定期公開相關會議與政策資訊。 二、採用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開放政府」政策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join) 或類似機制來改善與人民溝通與對話關係。 三、瞭解人民需求(google 網站分析),重新規劃機關網站與內容的撰寫與編輯。 四、從資料治理、資料導向與資料素養三個層面,全面提升院與部的資訊建設與資訊處理能力。 五、透過品質控管,提升政府資訊再利用(如裁判書的分析加值應用)的實用性。結合民間創意,彌補政府不足之處。讓政府資訊(與資料)的價值最大化。
詳細內容

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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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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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建議司法院、法務部研議於偵查及審判程序終結後,是否開放第三人申請錄影、錄音或卷證及其相關法制。
詳細內容

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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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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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司法院針對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第一、二審案件,例如:(1)民刑事選舉案件、(2)刑事貪瀆案件、(3)危害公眾利益(例如重大經濟案件)、(4)弱勢族群及邊緣文化的訴訟和集體訴訟、(5)高度憲政爭議及政治重大矚目案件以及(6)高等行政法院所有案件,尤其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及稅法案件等,在權衡確保人民知的權利、訴訟當事人公平審判權、被告、證人及關係人的人格權與實現公開透明的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下,一年內研議法庭直播的範圍與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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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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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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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建議司法院及法務部以「重建司法系統和人民的關係」為目標,制定一個五年數位與開放政策計畫,並編列相關預算與人力資源。每五年需檢討一次。對制定計畫的具體建議如下: 一、依照政府資料開放諮詢小組設置要點的模式,建立數位化專責與工作小組。並定期公開相關會議與政策資訊。 二、採用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開放政府」政策的「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 (join) 或類似機制來改善與人民溝通與對話關係。 三、瞭解人民需求(google 網站分析),重新規劃機關網站與內容的撰寫與編輯。 四、從資料治理、資料導向與資料素養三個層面,全面提升院與部的資訊建設與資訊處理能力。 五、透過品質控管,提升政府資訊再利用(如裁判書的分析加值應用)的實用性。結合民間創意,彌補政府不足之處。讓政府資訊(與資料)的價值最大化。
詳細內容

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3. 公開透明的司法

決議序號: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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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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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判決書應記載起訴檢察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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