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四)評鑑委員會預算獨立,以保障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人事聘用與機關預算之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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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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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享有個案評鑑立案之主動調查權,於知有應受評鑑之情事時,得經三人以上委員共同提案,並經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立案,輪分由非共同提案委員受案,主動進行評鑑調查及審查。但對同一對象僅得立案一次。評鑑委員參與共同提案,其個人參與之案件經最終審查結果為不付評鑑或不成立而累計達三件者,該委員個人不得再參與共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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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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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法官、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決議拘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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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改善現行之起訴監督制度,提升起訴品質並避免檢察官可能之濫權起訴:
(一)起訴審查規定應該要移列至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2節「起訴」之後,以表示其為一獨立的審查程序。
(二)研議改為由「辯方(被告)聲請後,法院再進行起訴審查」之模式。
(三)將起訴審查程序獨立,且由審理本案以外的其他法官進行起訴審查。
(四)得聲請起訴審查的主要階段為檢察官起訴後至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期間,聲請期限可維持「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五)受理聲請的法院以書面審查即可,且審查標的限於檢察官已提出之證據。
(六)法院認聲請有理由者,即逕行駁回起訴,毋庸再通知檢察官補正。駁回後,檢察官僅得在有新證據時再行起訴。
(七)受理聲請的法院要在一定期間內作成准駁與否的裁定,以免影響本案的審理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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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檢察官所作的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不再有實質確定力。如有人民重複提告或檢察官重新起訴的情況,可由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或由法院為不受理判決。(二)告訴人聲請再議時,應委任律師為之。(三)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四)上級檢察官若欲撤銷原處分發回續偵,必須具體指摘原偵查不足之處,並建議偵查方向。(五)續行偵查應有一定期限之限制。(六)就再議案件,為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之情形,限制上級檢察署之發回續查次數並加強自為偵查功能,以釐清責任:再議發回續查之次數限1次,第2次再議時,上級檢察署認偵查尚有未完備者應自行偵查,認應提起公訴者,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命令原審檢察官起訴。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維持原處分者,告訴人仍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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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議引進類如日本檢察審查會之外部監督機制:
(一)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可交由有人民參與之「檢察審查會」審查。
(二)檢察審查會由一般民眾組成外,另加上學者、退休之法官、檢察官組成,並研議採交替任期制,兼顧成員代謝及避免案件中途全員更迭,無法銜接。
(三)檢察審查會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或自行聘請律師起訴:檢察審查會受理案件,經調取原卷審查後,認為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請檢察官再行偵查,檢察官仍為不起訴後,若檢察審查會認應行起訴,得聘請律師逕行向法院起訴並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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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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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簽結制度之明文化:為取得法律授權依據,並避免檢察體系可能濫用於本應依法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結案的案件,行政簽結制度予以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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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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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寬轉任條件:放寬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得以大學教師證書作為具擬任法官職務任用資格之依據,即其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之應試資格、應試科目及學經歷等審查程序,得以其取得之大學教師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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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增多元晉用管道:建立由法律人擔任兼職法官及定期法官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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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法官及檢察官之輔助人力及必要硬體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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