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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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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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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一)增加整體環境保護之稽查、偵辦人力(包括行政稽查人員、警力、檢察官人力等),建立鼓勵主動、深入、長期偵辦環境犯罪的合理工作環境,並配合編制足夠經費,並提高警察偵辦環境犯罪案件之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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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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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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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民眾參與層面(二)為鼓勵民眾監督及通報汙染事件,依各環境主管法令所蒐集之環境數據(包括以廠商為標的及以地方為標的之數據),一律公開原始資料(raw data),必要時得在廠商內部或外部,設置監測(檢測)器材,以達資訊透明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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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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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環保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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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民眾參與層面(三)持續進行現行環(林)檢警民結盟機制及法源建置,強化地區環(林)檢警民之聯繫窗口平台,建立通訊群組及名單,並邀集學界加入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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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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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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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一)建立環境法益作為刑法應保障之獨立法益,成立防制環境犯罪專章(參考德國刑法第29章第324條以下規定),並配合環境犯罪特性,原則採取抽象危險犯之規範模式,並增加未遂犯及過失犯的規定。另將分散的環境犯罪特別刑法,盡可能回歸普通刑法,建立單一的環境犯罪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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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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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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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二)建構行政管制到刑事追訴一致的周密規範體系,避免行政及刑事就同一案件處罰產生巨大落差,導致未能確實處罰汙染或破壞環境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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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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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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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六)有關舉證責任:1.刑事制裁部分,貫徹最高法院對於沒收事項之舉證程度,於足信是汙染犯罪所得之可能,即可作為沒收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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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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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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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環境法制層面(六)有關舉證責任:1.檢察官就環境犯罪案件,於起訴時應就犯罪不法利得之估算及其依據、計算方式盡釋明責任,俾利案件自始能聚焦攻防及迅速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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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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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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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三)在檢察組織法令增修相關條文,明定檢察官得以成立任務編組的法源,讓檢察官同時具有行政權限及司法偵查追訴權限,得指定所需之專業人力或主管機關稽查人員為司法警察協助偵查,並統一指揮事權,避免專業不足、事權不一、指揮困難或蒐證洩密,並且將與環境犯罪有關之組織犯罪及其他相牽連案件,統一分案到專責的檢察官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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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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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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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組織層面(四)積極檢討相關專業證照與設置「環境專股」的可能性。並給予負責審判的法院必要的支援,例如建置環境案件審理之專業鑑定機關暨鑑定人名冊,提供審判所需之勘查、採樣、鑑定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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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4. 檢討檢、警、調人員的專業分工

決議序號: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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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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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為提升偵查品質,應落實檢察官候補及試署制度,以主任檢察官為核心,強化團隊辦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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