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一、(一)大學法學教育應增加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並加強跨科際法學以及法學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課程,例如台灣法律史、法律社會學、司法行為科學、人權、正義、民主、性別、勞動、原住民族法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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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一、(二)學士後法學教育,於入學時應注意學生之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其教育亦應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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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一、(一)大學法學教育應增加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並加強跨科際法學以及法學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課程,例如台灣法律史、法律社會學、司法行為科學、人權、正義、民主、性別、勞動、原住民族法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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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一、(二)學士後法學教育,於入學時應注意學生之博雅教育與多元文化知識基礎。其教育亦應強化法律實作與實務課程以及跨科際法學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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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建議行政院(教育部、法務部)、司法院、考試院聯合召開改革法學教育的全國性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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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四、候補期間五年,不能以自己名義辦案,其中二年需到法院、檢察署以外的國內外機關團體(例如NGO),以適當的方式歷練,另三年協助法官或檢察官,負責草擬裁判書、檢察書類(為分散辦案人力減少的衝擊,候補期間歷練的事務順序應彈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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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五、候補期滿者,遴選一定比例為試署法官、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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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分組:參與、透明、親近的司法
4-1. 法律人的養成、考選、專業訓練
決議內容
二、為提升專業法庭及專股檢察官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就專業法庭法官及專股檢察官的研習、核發專業證照以及遷調的配套等予以具體規劃。例如為提升辦理醫事糾紛訴訟專責人員的專業能力,司法院與法務部應督促辦理醫事專業案件專庭(股)的法官與檢察官,每年應參加一定醫事專業有關的研習進修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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