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4. 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
決議內容
四、建請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共同研議,建立證據監管及判決確定後之證物保管制度,規範證據監管之方法及保管期限,並明確規範違反之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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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4. 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
決議內容
我國應設立獨立行使職權的國家級司法科學委員會,其成員應包含人權、心理、法律、醫學、腦科學、刑事鑑識科學等相關領域專家,專責政策、教育與認證事項,以強化司法發現真實之能力,減少冤抑:
一、制定並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提升總體科學證據品質;
二、整合並推廣各級司法科學教育;
三、制定並執行相關實驗室與專家之認證規範與證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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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4. 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
決議內容
一、建議司法院研議制定適用於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證據法專法,完善證據法則,以促進法院正確認定事實,強化以證據為核心的審判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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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4. 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
決議內容
二、建請司法院研議制定並完善專家證人制度,同時檢討現行鑑定制度功能的缺失及其存廢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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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4. 司法科學、鑑定機制與專家證人
決議內容
三、關於測謊證據的施測標準流程及其證據能力問題,應於前開決議事項之司法科學委員會及證據法專法一併檢討之。在司法科學委員會成立及證據法專法制定前,測謊證據之施測及其證據適格性,應審慎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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