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內容
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詳細內容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內容
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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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內容
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對於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而應考量相關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等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的人權保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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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內容
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對於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而應考量相關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等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的人權保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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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內容
二、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對於執法人員的升遷,應避免以媒體曝光度或移送罪名為考量因素,而應考量相關人員遵守偵查不公開與無罪推定原則等在刑事司法實務上的人權保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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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內容
三、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偵查機關)亦應依此修訂相關規定,訂定統一的標準作業程序,讓第一線的執法人員得以明確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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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內容
三、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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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內容
三、各偵查單位應落實發言人制度並劃定採訪禁制區,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等執法單位應管制媒體及其他與案件無關之人員自由進出辦公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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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內容
二、檢警調等偵辦單位應視案件情形,除有串供滅證而影響偵查目的之虞者外,於傳訊被告或嫌疑人時應同時告知所涉案件之罪名及案情(如告訴或告發之人、所涉事件概要),偵查進度亦應於適當時機主動告知案件當事人,或依案件當事人或其律師之聲請告知相關資訊(例如案件簽結或經撤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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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偵查不公開、媒體影響審判與隱私保護
決議內容
一、落實對違反偵查不公開,而依法應負行政、懲戒或刑事責任者,由權責機關依法定程序調查、處理,並嚴予究責。同時應定期公布檢討報告,以及相關查辦及處分情形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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