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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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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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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 紛爭解決「一次性」:為減輕此類被害人所受精神苦痛與負擔,避免刑事、民事裁判矛盾或不一致情形,原則上應藉同一審判程序解決民事、刑事爭議糾紛,建請司法院研議以修法或司法行政措施予以落實(如「已沒收之物-被害人聲請返還」;尤應提供刑事庭法官對於附帶民事訴訟自為判決的制度性誘因,以鼓勵刑事庭法官落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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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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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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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 扶助律師「一路相伴」: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前述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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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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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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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將「修復式司法」法制化,增加不同階段轉向措施之法源依據,讓司法實務運作上有所依循:(一) 於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處理法中增修檢察官與法院促進加害人與被害人的調解及關係修復之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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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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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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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轉案與推動修復式司法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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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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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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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權益,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進行相關訴訟活動,使法院得充分聽取被害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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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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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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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警察部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1.各警察局(含分局)常設具警察身分犯罪被害人保護官,作為窗口。2.養成階段:警察特考應評估是否增設「社工警察類科」,招考具社工學歷及社工師資格之人才。3.在職階段:專責警察應專辦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以保障專業性,並確保當事人之權益。4.應建立專責警察定期在職進修訓練交流計畫,並建立適當的專業能力考察機制。5.應整合婦幼專責警察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官,形成扶助弱勢被害人之社工警察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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