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七)受理聲請的法院要在一定期間內作成准駁與否的裁定,以免影響本案的審理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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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一)檢察官所作的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不再有實質確定力。如有人民重複提告或檢察官重新起訴的情況,可由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或由法院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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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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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訴人聲請再議時,應委任律師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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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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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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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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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級檢察官若欲撤銷原處分發回續偵,必須具體指摘原偵查不足之處,並建議偵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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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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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續行偵查應有一定期限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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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六)就再議案件,為改善案件一再反覆發回續查之情形,限制上級檢察署之發回續查次數並加強自為偵查功能,以釐清責任:再議發回續查之次數限1次,第2次再議時,上級檢察署認偵查尚有未完備者應自行偵查,認應提起公訴者,應檢附起訴書內容,命令原審檢察官起訴。上級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維持原處分者,告訴人仍不服得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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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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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所作的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不再有實質確定力。如有人民重複提告或檢察官重新起訴的情況,可由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或由法院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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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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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善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交付審判及其他):
(一)明定相關規範,經裁准交付審判的案件,原則由身為告訴代理人之律師或法院指定律師行使檢察官公訴的職務。
(二)為維持控訴原則、防止法院預斷、避免道德危險,應明定裁准交付審判的法官與審理本案法官須不同。
(三)明定交付審判的證據調查程序及法院得調查證據的範圍。
(四)明定經法院裁准交付審判後,命應實行公訴之人提出起訴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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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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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簽結制度之明文化:為取得法律授權依據,並避免檢察體系可能濫用於本應依法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結案的案件,行政簽結制度予以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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