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一、政府應積極保護兒少權益,寬列兒少預算,並建請評估在行政院下設「兒少保護辦公室」之可行性,參考日本兒童相談所制度,整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檢察體系等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建置專責處理兒虐、失依、虞犯少年及施用毒品少年等鑑別、篩檢與輔導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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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五、有關觸法兒童之保護方面:建議政府應儘速設置觸法兒童之收容處所,在未設置該處所前,請司法院與行政主管機關(如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會商觸法兒童處遇方式之調整,改以福利服務與教育輔導方式處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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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四、為協助戒癮少年轉換環境、就業自立之需求,建請研擬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規定,將未受機構處遇之社區少年納為自立生活適應方案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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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一、政府應負安置觸法、難置(例如施用毒品、經盡力矯正無效果或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等)兒少之責任,建請司法院與衛生福利部建立兒少安置協調機制,定期會商,並建議衛生福利部處理下列問題:(一)依兒少性質及所需服務分類設置公辦公營安置機構,並積極協助法院裁定安置輔導之兒少。
(二)為維持民間機構繼續參與觸法兒少安置服務意願,建請研擬分級分類修正相關法規及委託安置費用標準,以解決民間機構營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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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九條關於未成年人、有配偶婦女之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或行政爭端解決機制。
理由:
一、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中,關於未滿20歲之人一旦懷孕而欲實施人工流產,無任何例外均需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為之,將迫使未成年人若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欲進行人工流產,只能尋求密醫或其他違法管道,違反兒童少年身心保護與國際規範,主管機關應即刻研議,滿18歲以上之未成年得自行決定,未滿18歲者與法定代理人於人工流產決定意見不一時,應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介入之機制,以協助未成年人決定之作成與身心健全之保護。
二、依據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已婚婦女欲以第9條第1項第6款(懷孕或生產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均需得配偶同意,無例外條款,亦完全不考慮該婦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無法維持之情事,迫使受暴婦女或已經進行離婚程序之婦女,可能因此規定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之壓迫,亦應一併修改。建議應增設不需得配偶同意之例外條款,以及縱使無例外情況,當已婚之懷孕婦女與其配偶就是否符合第六款情狀意見不一致時,應設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爭端解決機制,俾使已婚懷孕婦女之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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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請主管機關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就「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關於第一級兒少緊急保護、安置事件、第二級第一類安置及評估事件,在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有聲請調取該照護兒童人之通聯紀錄、健保或就醫等紀錄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調取或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並請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必要時賦予司法警察(官)得逕行搜索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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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理由:(一)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二)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三)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四)2013年及2017年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提出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均明白指出通姦罪之處罰構成對私生活的任意干涉,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來從刑法中廢除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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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為使性侵害被害人保有司法主體性,落實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民國104年新增條文保護被害人之意旨,建請相關單位研議,於訴訟程序中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法庭審判、刑罰執行等各階段,設計各項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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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三、建議司法院就安置兒少編列足夠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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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內容
司法院應於半年內設立跨廳處「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以落實少年及家事事件相關法令執行之檢討,及專責性別相關政策之檢視與執行,協助司法人員性別意識培訓,處理家暴、性侵、性騷、性別工作平等、性剝削、人口販運及其他涉及性別之議題。上述委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1/3,外聘委員不得低於1/3。委員會有權調取上開相關案件可公開之相關判決書及性別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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