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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筆資料,第2/45頁,每頁顯示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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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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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重新檢討犯罪被害人補償制度,包括補償金額過低、審查標準及流程,及關於「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的代位給付」之適用範圍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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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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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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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專責人員(單一窗口)應協助犯罪被害人就犯罪被害補償之申請,完成相關程序。相關機關應檢討目前犯罪被害人補償申請審議核定流程,例如應以書面審查為原則,並檢討被害人保護法第10條排除條款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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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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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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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保障隱私「維護尊嚴」:法院於行公開審理程序時,應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如非必要,不揭露被害人之相關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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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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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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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訴訟資訊「適時掌握」:犯罪被害人乃案件之當事者,應有權瞭解訴訟進度(例如偵查中告知偵查進度)及案件記錄。因此,案件偵查終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等)及案件訴訟過程,應建置訴訟機制保障被害人閱卷、通知(例如,加害人交保、假釋等等訊息告知)等權利,以使被害人了解、掌握程序進行及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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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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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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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法庭保留「被害人席」:為尊重被害人及保障其權益,應於法庭審判區域內設置被害人席位,且其席位應鄰近檢察官,以利於充分溝通進行相關訴訟活動,使法院得充分聽取被害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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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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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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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 紛爭解決「一次性」:為減輕此類被害人所受精神苦痛與負擔,避免刑事、民事裁判矛盾或不一致情形,原則上應藉同一審判程序解決民事、刑事爭議糾紛,建請司法院研議以修法或司法行政措施予以落實(如「已沒收之物-被害人聲請返還」;尤應提供刑事庭法官對於附帶民事訴訟自為判決的制度性誘因,以鼓勵刑事庭法官落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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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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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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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五、 扶助律師「一路相伴」:對於經濟弱勢等之犯罪被害人,申請法律扶助,法律扶助基金會應指派熟悉被害人保護法令之扶助律師,協助被害人落實前述刑事程序的支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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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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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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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各地檢署、法院應有專責人力負責派案、追蹤、管理等行政業務,讓修復式司法之推動有穩定人力,並應單獨編列預算,以為經費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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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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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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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統合犯罪被害者及無辜被害者之保護組織,架構修復式司法促進者之訓練與督導機制: (一) 依修復式司法進展之不同階段,妥善建立系統性務實的標準化課程及規劃實務演練時數計劃,分段評估學員學習能力,以掌握促進者之學習情況。 (二) 對促進者建立實習與持續性督導制度。 (三) 因應不同背景與目的設計差異化課程,有助於修復式正義整體服務量能與品質的提升,建立促進者之認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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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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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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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法律扶助基金會應積極轉案與推動修復式司法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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