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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筆資料,第4/45頁,每頁顯示

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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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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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六、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br />(一)於校園全面且持續地推動,視為學生公民與法治教育的一環,支持第一線教師實際操作,給予專業諮詢與具體協助。<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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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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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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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六、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br />(二)中央及地方教育主管單位,成立專家委員會負責擬定推動計畫與執行目標,將修復式正義納入年度施政計畫,編列預算,每年執行與檢討,並製作年度工作成果報告。<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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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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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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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六、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br />(三)建議政府參考國際修復式正義學院(IIRP)之做法,在經費與行政上要有鼓勵的機制,讓更多大專院校投入修復式正義在校園推動的業務,研發自己的工作模式與教材、教案,培養相關人才。<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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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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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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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六、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br />(四)提供第一線教師與教育行政人員分層分級訓練,每年至少以培訓全國教師人數5%為目標,同時納入相關獎勵與考核標準。輔以持續性個案研討、督導制度與全國性研討會,使第一線人員能繼續成長。<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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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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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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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六、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br />(五)各師範或教育大學於師資培育階段將修復式正義列入正式課程,實習階段並安排實務觀摩。<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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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1. 保護犯罪被害人

決議序號: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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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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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六、中央與地方教育主管單位將修復式正義列為重要教育政策: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定期委託或補助合適之學術單位進行實證研究資料以及計畫評估,因應我國國情與文化,推動適合臺灣的校園修復式正義應用:<br />(六)建立化解校園衝突之支援平臺:建議各地方政府與地檢署或律師公會或原住民族部落合作,聘請有經驗的促進者提供諮詢,有需要時能夠支援學校,協助化解校園衝突。<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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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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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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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 為確保受判決人或家屬接近並使用前述一、二之救濟的權利,政府應採取適當措施,給予受判決人或家屬必要的協助。其措施之例示但不限於: (一)政府應於立法完成後,積極宣導,使社會廣為周知。 (二)政府應保障受判決人或家屬閱覽相關卷證檔案之權利。 (三)政府應對於司法人員、律師等施以協助受判決人或家屬所必要之培訓。 (四)政府得設立或委託適當之機關團體,提供統整性的法律諮詢及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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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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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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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 政府應立法為戒嚴時期受不當軍法審判之有罪判決確定之人民(以下簡稱受判決人)創設特別救濟途徑,妥速研議符合我國轉型正義需求,且具可行性之救濟途徑及其負責機關。建議採取特別委員會之組織方式,該委員會應由相當比例之專家學者、律師、社會公正人士等具備轉型正義涵養之人員組成;同時為提升審查程序之保障,有借重司法人員專業之必要,得參考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立法意旨,使具法官、檢察官資格者出任該委員會之委員達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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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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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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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為完善定讞刑事判決之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建請司法院研修刑事訴訟法再審制度,賦予聲請人辯護權、閱卷權、陳述意見權及聲請調查證據等權利,並增列判決違背法令事由為再審要件,讓人民可直接就違法確定判決提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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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2. 減低冤案發生與強化救濟機制

決議序號: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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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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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為彌補定讞後救濟改判無罪者所受到人格權侵害,司法院應考量給予平反者適當之名譽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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