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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筆資料,第15/45頁,每頁顯示

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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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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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各級檢察署的機關名稱(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再冠以「法院」二字,以示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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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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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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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在目前檢察官仍具備所謂『司法官』屬性時,檢察官不應再領取辦案獎金,也不應派駐與檢察業務無關之行政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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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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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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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檢察人事審議制度應朝內部民主化(票選推薦)及外部民主化(聽取外部意見)方向改進,以避免執政者以人事控制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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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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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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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為擴展檢察官視野並加強辦案能力,應活化檢察機關一、二審人事,建立以歷練為前提的審級輪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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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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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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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為健全檢察一體,並避免外力不當干涉,確保檢察官客觀中立,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應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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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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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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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檢察官會議之權限應予擴張,以適度節制檢察長之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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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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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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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為確保檢察權行使的中立性與公正性,避免檢察一體原則遭到濫用,檢察首長行個案指揮監督權、職務收取權或職務移轉權時,應以書面行之。檢察首長未依規定提出書面時,應構成個案評鑑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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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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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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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檢察官事務分配應由檢察官會議決定,以促使檢察體系內部決策民主化、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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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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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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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檢察官分組辦案,為確保適才適所及問責機制,各組組長(主任檢察官)的選任、組員的配置等,皆應由檢察官會議討論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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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1. 提升檢察系統的透明與效能

決議序號: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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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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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修法、檢討偵查中檢察官之強制處分權限:刑事訴訟法就檢察官於偵查中之限制人身自由、對於被告或第三人之私密部位外觀的檢查及侵入性的身體檢查等強制處分,是否符合法官保留原則,應重新檢討並修法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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