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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筆資料,第41/45頁,每頁顯示

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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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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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司法院應於半年內設立跨廳處「兒少與性別友善司法委員會」,以落實少年及家事事件相關法令執行之檢討,及專責性別相關政策之檢視與執行,協助司法人員性別意識培訓,處理家暴、性侵、性騷、性別工作平等、性剝削、人口販運及其他涉及性別之議題。上述委員單一性別不得低於1/3,外聘委員不得低於1/3。委員會有權調取上開相關案件可公開之相關判決書及性別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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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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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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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兒少人權政策應為國家最優先政策,政府應優先寬列兒少保護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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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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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衛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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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一、政府應積極保護兒少權益,寬列兒少預算,並建請評估在行政院下設「兒少保護辦公室」之可行性,參考日本兒童相談所制度,整合社政、警政、醫療、教育、檢察體系等相關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建置專責處理兒虐、失依、虞犯少年及施用毒品少年等鑑別、篩檢與輔導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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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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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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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比照現有「家暴安全防護網」之高危機案件網絡會議,就「重大兒虐案件」研議建構以檢察體系為主導之網絡,強化現行兒童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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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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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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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三、請法務部研議建構「兒童死亡檢視」(Child Death Review)機制,並修正相關法規就涉及6歲以下兒童死亡事件,報請檢察官進行死因調查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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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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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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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請主管機關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就「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關於第一級兒少緊急保護、安置事件、第二級第一類安置及評估事件,在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有聲請調取該照護兒童人之通聯紀錄、健保或就醫等紀錄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調取或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並請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必要時賦予司法警察(官)得逕行搜索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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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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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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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四、請主管機關研議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56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就「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關於第一級兒少緊急保護、安置事件、第二級第一類安置及評估事件,在訪視顯有困難,或兒少行方不明時,有聲請調取該照護兒童人之通聯紀錄、健保或就醫等紀錄之必要時,得報請檢察官調取或向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並請研修刑事訴訟法第131條,必要時賦予司法警察(官)得逕行搜索之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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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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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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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二、刑法第227條、第227條之1: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參酌其他國家立法例,檢討目前「兩小無猜」間合意性行為之相關刑罰與通報規定,以教育輔導取代訴訟程序、以服務供給取代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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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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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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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廢止刑法第2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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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分組:維護社會安全的司法

5-5. 兒少與性別友善的司法制度檢討

決議序號:7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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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機關: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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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內容
若因故無法立即廢止,應即刻刪除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之規定,回歸刑事訴訟法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理由:(一)刑法通姦罪之存在,於性別平權意識尚未發展、我國性平法制多有缺漏之年代,有其保護弱勢配偶的功能;惟現今我國已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侵害防治法,於民法親屬篇內,就夫妻財產制、離婚有責與破綻主義、子女之監護,均已經符合性別主流化之標準,並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親權行使之依歸,是以,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之通姦罪,目前存在之正當性已屬薄弱。(二)與通姦罪有關之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為「告訴不可分」原則之例外規定,依此規定,配偶得僅對通姦之配偶撤回告訴,該撤回不及於相姦人,此規定違反刑事訴訟之原則,並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造成壓迫女性之實質不平等。(三)何況曾有實際案例,主張受性侵害之告訴人,性侵害案件因證據不足無法定罪,卻反遭被告配偶提告通姦有罪確定,致實務常見性侵害被害人因恐遭行為人配偶提告通姦,而不敢舉發或告訴遭性侵害事實,影響性自主權之保障與被害人告訴權之行使。(四)2013年及2017年兩公約國際審查會議提出的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均明白指出通姦罪之處罰構成對私生活的任意干涉,建議政府應採取措施來從刑法中廢除這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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