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分組:保護被害人與弱勢者的司法
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三、責成有關機關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請行政院勞動部就各類語言別之法庭通譯應比照手語翻譯證照制度,由該部技檢中心整合現有專業人力開辦相關語言各級證照檢定,以彰公信並強化通譯人員專業水平,俾便於人才選用並保障溝通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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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二、中期部分-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二)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於認定案件是否為文化衝突案件有疑義時,得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出具諮詢意見或提出文化抗辯是否成立之意見,作為辦理案件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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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一、針對現行司法弱勢者的保護或協助機制(包括證人、被告、被害人等參與司法程序之弱勢者,尤其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犯罪類型之相關處遇及其事後協助等)的實施成效,進行全國性的實證研究,並檢討國內現有法規,就司法保護及協助機制中過於抽象及籠統的事項提出更具體明確的修法方向,以利對司法弱勢者訂定統一的保護及協助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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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二、擬定跨案件類型(包括各類訴訟、非訟、執行及相關之行政程序等)的「保護弱勢被害人」及「保護弱勢被告」、「保護其他參與司法程序的弱勢者」之統一標準規範,應包括例如初步評估/篩檢、訊問/出庭前的心理輔導或協助、法律扶助、協助訊問或交互詰問之專業人士(司法詢問員制度)、通譯、由適當人士陪同及隔離訊問等,使執法人員得以明確的辨識司法弱勢者之處境,並提供相關司法保護服務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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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一)針對辦理原住民族案件之司法人員(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警察等),各機關除定期舉辦在職訓練等系統性課程外,宜安排至部落辦理實務工作坊,實際深入部落了解其文化及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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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一、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增加通譯培訓預算,改進補助作為,除年度預算之酌編外,亦可修訂相關補助規範因應,如:法務部修訂「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7款之補助用途規定『其他對犯罪被害人或犯罪防治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為『其他對犯罪被害人與司法弱勢保護或犯罪防治與有顯著並直接助益業務。』,便利各語言專業或有關團體提出之專業培訓計畫提出得予適足補助,以充分挹注培訓經費,有效提升培訓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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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三、依據聯合國核心人權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對種族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等國際人權公約),檢討現行法律對不同類型之司法弱勢保護措施及制度,並編列充足之預算與員額,積極提升司法弱勢者之保護。例如禁止對弱勢被害人或被告實施測謊、確保司法弱勢者充分理解權利告知事項,並檢討司法弱勢者之就審能力及受刑能力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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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一、短期部分-培養司法相關人員之文化衝突敏感度,落實保障原住民族之司法權益:(三)應以政策(例如研議於律師考試以「原住民族法律」為選考科目之一)鼓勵各大學法律學院系所增設原住民族研究之相關課程,瞭解文化衝突案件之判斷基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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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於認定案件是否為文化衝突案件有疑義時,得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出具諮詢意見或提出文化抗辯是否成立之意見,作為辦理案件參考依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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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保護弱勢族群在司法中的處境
決議內容
檢討原住民案件審理事件範圍,研擬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應考量原住民案件的文化因素:建請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增設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於認定案件是否為文化衝突案件有疑義時,得請原住民族司法諮詢委員會出具諮詢意見或提出文化抗辯是否成立之意見,作為辦理案件參考依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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