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一)通盤檢討刑事實體法,進行必要的除罪化,並修正訴訟制度,以減少法官、檢察官之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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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四)受評鑑法官、檢察官及請求人均有權請求評鑑委員會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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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組:權責相符、高效率的司法
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一)建立完整究責機制:當起訴及不起訴案件有蒐證不全、或未能清楚勾稽相關證據與犯罪事實關聯性、或有其他重大疏漏及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者,即對於有重大程序或實體面違失的起訴或不起訴案件,研議除追究承辦檢察官責任外,針對該檢察官所屬之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就應負之指揮監督責任亦予以究責,將考評課責結果列為陞遷及調動之參考依據,另視情況移送評鑑。機關責任部分,則由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定期提出報告,以檢察署為單位,公告有何不適當之偵查或公訴作為,或證據蒐集有何缺失或是起訴書類有何應予改進之處。
(二)強化團隊辦案模式:研議首先以重大案件出發,推動:1.由主任檢察官為主辦人,帶領團隊辦案,協同偵查並在起訴書共同具名。2.起訴主任檢察官共同蒞庭,並於上訴審時到場協助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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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五、研議引進類如日本檢察審查會之外部監督機制:
(一)無告訴人之重大案件經不起訴處分或簽結者,可交由有人民參與之「檢察審查會」審查。
(二)檢察審查會由一般民眾組成外,另加上學者、退休之法官、檢察官組成,並研議採交替任期制,兼顧成員代謝及避免案件中途全員更迭,無法銜接。
(三)檢察審查會得建議檢察官再行偵查、或自行聘請律師起訴:檢察審查會受理案件,經調取原卷審查後,認為偵查不完備者,得建請檢察官再行偵查,檢察官仍為不起訴後,若檢察審查會認應行起訴,得聘請律師逕行向法院起訴並蒞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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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駁回後,檢察官僅得在有新證據時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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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決議內容
(一)起訴審查規定應該要移列至刑事訴訟法第2編第1章第2節「起訴」之後,以表示其為一獨立的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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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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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議改為由「辯方(被告)聲請後,法院再進行起訴審查」之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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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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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將起訴審查程序獨立,且由審理本案以外的其他法官進行起訴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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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檢討法官、檢察官的任用、監督與退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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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得聲請起訴審查的主要階段為檢察官起訴後至法院進行準備程序期間,聲請期限可維持「第一次審判期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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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聲請的法院以書面審查即可,且審查標的限於檢察官已提出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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